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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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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后的油气排放管理。新的排放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新标准规定生效的时限前变更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回收系统危险场所划分、通用技术措施、试验、标志和符号等方面的防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用油气回收系统,适应的燃油气体或蒸气级别为ⅡA类,温度组别为T1、T2或T3组。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回收装置的分类与命名、总则、使用条件、设计、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随机文件等。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加油站、油码头等场所排放的汽油油气回收装置的设计、制造、检验。其他油品的油气回收装置可参照采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泥原料矿山工程的设计,也可用于为其他生产目的而开采的石灰质、硅质及黏土质原料矿山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经营条件、员工服务要求、安全要求、价格管理、计量要求、质量要求、环境卫生要求及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加油站。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工业企业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并给出了物流统计指标的基本概念及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烟草行业卷烟工业企业物流统计。
本标准规定了新型干法水泥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一般规定、生产条件与环境、设备安全、设备维修作业安全、电气安全技术、高危作业安全、员工行为规范、相关方管理、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与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维修和常态标准化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空气浓度贡献及机动车排放分担率和浓度分担率的测算。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的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不仅局限于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级保税区、级进出口加工区和省级各类开发区,还包括工业集中区及以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根据园区的产业和行业结构特点,可将生态工业园区分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三种类型。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省级及其他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工作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工作流程中资料收集、执行标准选择、现场检查、现场检测和验收检测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工作,新(改、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验收的检测工作也需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冷凝式油气回收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加油站汽油蒸气回收的、采用冷凝式或冷凝-吸附复合式油气回收的机组;其他类似用途冷凝式回收机组亦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压缩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大总质量大于400kg,大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压缩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紧密型多驱动轴或全时四轮驱动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