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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有关无线电通信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涉及无线电通信的所有科技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气设备的电气保护系统的主要特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电气设备的保护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上所用电气设备的系统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船舶通话联络所使用的通话程序、船舶对外和对内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及有关的港口和搜救部门等。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交流低压配电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船用三相交流50Hz或60Hz,1000V以下的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区配电板和分配电板(以下简称配电板)的设计、生产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站的基本性能和指标以及它们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船舶的主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应急电站和停泊电站所构成的低压供电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装卸符合GB/T 1413规定的集装箱的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发布航海通告的区域、内容、体例、要求,以及航海通告的资料征集、编辑准备、编写细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航海通告的编写。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各危险区域及其电气设备的特殊技术要求和选用。 本标准适用于A、B、C、D类液货船、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和煤船。内河船舶也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艇长不大于24 m的小艇上所用标称电压小于250 V的单相低压交流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求。 注:本标准不涉及三相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航行与通航环境管理、航标、危险货物管理、船舶交通事故、搜寻救助及船舶防污染等有关常用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人员、货物及水域环境等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GB/T 23507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钻机交、直流电传动控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和额定参数、技术要求、试验及标志、包装、贮运。本部分适用于陆地、沙漠石油和天然气钻机(修井机)和海洋钻井平台(修井平台)中的供电控制系统及绞车、钻井泵、转盘/顶驱、自动送钻的交、直流电传动控制系统和辅助供电、辅助电传动系统以及自动化系统涉及的外围电气设备。
GB/T 23507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钻机辅助用电设备、井场电路的术语定义、通用技术要求、辅助用电设备、井场电路、试验及标志、包装和贮运。本部分适用于陆地、沙漠石油和天然气钻井用石油钻机的辅助用电设备及井场电路。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在港区的安全航行以及LNG在接收站安全有效的传输过程中,对接收站、LNG运输船和港作服务方的要求。包括:a) 引航以及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b) 拖轮及系缆、解缆操作方;c) 接收站;d) LNG运输船;e) LNG运输船靠泊期间的燃料、润滑油、备用品的供应商及其他服务供应商。本标准包含以下规定:——船舶的安全航行、靠泊、系泊及从码头离泊;——货物传输;——船岸通道;——船岸通信;——船岸界面的所有仪表、数据和电气连接;——液氮连接;——压载水。本标准适用于LNG贸易中的LNG船舶与中国LNG接收站的港口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静止式岸电装置的术语、使用条件、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静止式岸电装置。
GB/T 25444的本部分规定了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的电气装置的要求,适用于近海石油工业的钻井、生产、处理和贮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内清扫(pigging)”站、空压机站和外露的单浮筒系泊设施。本部分适用于交流电压不大于35000V和直流电压不大于1500V,永久的、临时的、移动的或手持的所有电气装置。本部分不适用于固定的医疗设备或液货船的电气装置。
GB/T 25444的本部分规定了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电气装置的系统设计要求,适用于近海石油工业的钻井、生产、处理及贮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道清扫站、空压机站和外露的单浮筒系泊设施。本部分适用于交流电压不大于35000V和直流电压不大于750V的永久的、临时的、移动或手持的所有电气装置。本部分不适用于固定的医疗设备或液货船上的电气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小船电气系统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内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长不大于50m或总登记吨不超过500GRT的小船。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用蓄电池为发动机启动和航行灯供电的小船,该蓄电池是由船内或船外驱动发动机的交流发电机充电。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单独或组合的直流和交流电气系统:a)额定电压不超过50V直流系统;b)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单相交流系统;c)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三相交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