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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测定钢铁中硫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质量分数为0.002%-0.10%的硫含量的测定。
GB/T 2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测定钢铁总碳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质量分数为0.003%~4.5%的碳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防霉包装的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产品在流通过程中防止霉菌侵袭的包装。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医药等产品在流通过程中防止霉菌侵袭的包装。
本标准规定了含有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和生殖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给出了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的术语和定义,分为以下几类:一般术语、产品术语、物理性质术语、物理化学性质术语、安全术语和采样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用于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质以及生物活性的各种物料。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矿产地质术语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放射性矿产地质信息系统,也适用于放射性矿产地质工作的其他有关领域。
GB/T l2763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生态调查的内容、方法、技术要求和资料处理。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近海、海湾、河口海洋生态调查,大洋生态调查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中非挥发性有机物,不适用于大气可吸入颗粒物的气态及半态有机物。
本标准规定了含碳、碳化硅、氮化物耐火材料及原料化学分析方法。本标准分析的项目如下:挥发分(VOL)、灼烧减量(LOI)、总碳量(T.C)、游离碳量(F.C)、碳化硅量(SiC)、总氮量(T.N)、总氧量(T.O)、氮化硅量(Si<下标3>N<下标4>)、游离硅量(F.Si)、游离铝量(F.Al)、二氧化硅量(SiO<下标2>)、氧化铝量(Al<下标2>O<下标3>)、氧化铁量(所有价态铁以Fe<下标2>O<下标3>计)、二氧化钛量(TiO<下标2>)、氧化钙量(CaO)、氧化镁量(MgO)、氧化钾量(K<下标2>O)、氧化钠量(Na<下标2>O)、五氧化二磷量(P<下标2>O<下标5>)、氧化锆(铪)量(ZrO<下标2>+HfO<下标2>)、一氧化锰量(所有价态锰以MnO计)、三氧化二铬量(Cr<下标2>O<下标3>)。本标准分析项目的测定范围见表1。
GB 18279的本部分规定了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按照本部分要求确认和控制的灭菌过程不可推断为可有效灭活海绵状脑病的致病因子,如羊瘙痒病、牛海绵状脑病和克雅氏病。有些已制定了处理可能受此类因子污染物质的详细建议。本部分未详述标示为无菌的医疗器械具体要求。本部分没有规定用于医疗器械生产所有阶段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本部分未规定与环氧乙烷灭菌设施的设计和操作相关的职业安全要求。本部分不包括将环氧乙烷或含有环氧乙烷的混合物直接注入到单个产品包装内的灭菌,或持续的灭菌过程。本部分不包括确定环氧乙烷和/或其反应产物残留水平的分析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采用表面安装和相关组装技术、进行高质量焊接互连和组装的材料、方法及检验判据的要求。并推荐了良好的制造工艺。
本标准规定了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测定钢铁中总碳硫含量的方法。 方法适用于质量分数为0.005%~4.3%的碳含量及0.0005%~0.33%的硫含量的测定。 本方法能适用于常规的生产控制分析工作,并符合公认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对分析方法的要求,这种方法是被广泛接受的、好的实验室分析方法。本标准采用校准过的商业仪器,并以钢铁有证参考物质验证校准,同时其仪器性能由常规统计过程控制方法(SPC)进行控制。 本方法可采用单元素测定方式,即单独测定碳或硫;或者采用同时测定方式,即同时测定碳和硫。
本标准规定了感应炉中燃烧后红外吸收法测定非合金钢中低碳含量。 本方法适用于非合金钢中质量分数为0.0003%~0.010%的碳含量。
本标准提出了氧用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清洁程序、清洁度检验程序和确保装置的清洁度维持到安装阶段的保证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焊接用的测量和控制装置,因此类装置已由ISO 5171包括。氧用装置的定义是指与富含氧气的气体混合物和其他氧化物(如一氧化二碳)接触的装置和部件。 油脂、矿物油、螺纹润滑油、污垢、水、金属屑、油漆、清漆、锈垢、粉末等均应清除干净,因为这些物质大多能与氧气发生剧烈反应,引起火灾和爆炸,尤其是矿物油和碳氢化合物油脂更具危险性。 本标准包括了氧用装置、附件或备件在准备、装配、检查、运输、储存、搬运及安装保护过程中的清洁程序。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业应用和商业安全应用的Ⅱ类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指南和操作规程建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惰化排除氧气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实现防爆要求的氧气探测器。本部分是实践知识的汇总,适用于利用气体传感器的电子信号形成仪表读数,同时启动预设声光报警,或启动其他装置,或上述动作的组合,显示出现可燃性或潜在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设备、仪器和系统。由于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可用这样的设备发出警告,作为降低危险的方式。也可用于启动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设备停机、疏散、启动灭火程序)。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安装的永久装置,如果可行,也适用于在用的永久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新的或在用的临时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便携式或移动式探测器(无论其年代或复杂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这种类型的现代设备还包括贫氧探测和/或特定有毒气体传感器,对于这些设备,也给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气体应包括可燃性蒸气,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本部分仅适用于Ⅱ类设备(用于工业和商业安全应用,在按照GB 3836.14划分区域的场所使用的设备)。本部分的设备包括:a) 固定式探测器;b) 移动式探测器;c) 便携式探测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设备,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仅探测不燃性有毒气体的探测器;b) 仅用于分析或测量的实验或科研设备;c) 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探测器(Ⅰ类设备);d) 仅用于过程控制的探测器;e) 用于炸药制造和加工的探测器;f) 用于探测由粉尘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潜在可燃环境的探测器;g) 不用于点位测量的开放路径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堆体、填埋气体、地下水、渗沥液的监测项目与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降解治理。
警告: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本标准规定了通过测量接触角来检测玻璃表面的疏水污染物的意义、应用、影响因素、试验装置、试剂和材料、试验步骤、结果解释等。本标准适用于通过测量接触角来检测玻璃表面的疏水污染物。
1.1本标准规定了硅片表面的有机污染物的定性和定量方法,采用气质联用仪或磷选择检测器或者两者同时采用。1.2本标准描述了热解吸气相色谱仪(TD-GC)以及有关样品制备和分析的相关程序。1.3本标准的检测限范围取决于被检测的有机化合物,比如碳氢化合物(C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气相色谱测定食用油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原理、试剂、仪器、操作步骤、计算结果和表述、精密度。本标准适用于粗制及精制食用油中污染挥发性化学工业品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能与食用油或食用油天然成分发生反应的化学物质以及非挥发性化学物质的测定。本标准的测定范围为1mg/kg~10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