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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限值和粪便处理卫生质量的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户厕、粪便处理厂(场)和小型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效果的监督检测和卫生学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鲜苹果各等级的质量要求、容许度、包装和外观及标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富士系、元帅系、金冠系、嘎拉系、藤牧1号、华夏、粉红女士、澳洲青苹、乔纳金、秦冠、国光、华冠、红将军、珊夏、王林等以鲜果供给消费者的苹果(Malus domestica Borkh.),用于加工的苹果除外。其他未列入的品种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各类鼠疫疫源地主要宿主、媒介、病原体及血清学各项监测标准,监测的质量控制及其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喜马拉雅旱獭、灰旱獭、长尾旱獭、蒙古旱獭,达乌尔黄鼠、阿拉善黄鼠、长尾黄鼠,长爪沙鼠,布氏田鼠,大绒鼠及家鼠(黄胸鼠)鼠疫疫源地的监测。监测以县(市、旗)为单位。
GB/T 16886的本部分给出了医疗器械潜在免疫毒性方面的免疫毒理学综述。本部分还给出了用于检验不同类型医疗器械免疫毒性的方法指南。本部分是根据过去几十年间由不同免疫毒理学专家组撰写的几种出版物给出的,免疫毒理学作为毒理学范畴内的一个独立分支在发展。附录A中描述了关于免疫毒性的当前认知状态,附录B给出了迄今为止与医疗器械相关的免疫毒理学临床经验概述。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猪场防疫工作的基本内容、原则和方法,涉及猪场建设防疫要求、猪场管理防疫要求、卫生消毒、疫病诊断与监测、疫情处置、免疫、药物防治和疫病净化。本标准适用于不同规模的集约化猪场。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 8978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血站献血者健康检查的项目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对献血者的健康检查。本标准不适用于造血干细胞捐献、自身储血和治疗性单采。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防疫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防疫标准化及有关领域中基本术语和基本概念的统一理解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等临床诊断,及样品采集与处理、病毒分离与鉴定、Real-time RT-PCR检测及病毒中和试验等实验室诊断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检测不同样品中的1型和2型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病毒、核酸及抗体水平。
本标准规定了伪狂犬病的血清中和试验、乳胶凝集试验、伪狂犬病病毒抗体ELISA(PrV-ELISA)、猪伪狂犬病gB-ELISA(阻断法)和gE-ELISA(阻断法)等抗体检测方法及病毒分离鉴定、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家兔接种试验等病原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猪、牛、羊、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的伪狂犬病诊断、检疫、免疫抗体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等。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布鲁氏菌病的临床诊断、血清学和病原学诊断的技术方法、操作程序和判定标准。本标准规定的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适用于动物布鲁氏菌病的临床诊断。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和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适用于动物布鲁氏菌病的初筛试验;乳牛全乳环状试验,适用于泌乳母牛布鲁氏菌病的初筛试验;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和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适用于牛种、羊种和猪种布鲁氏菌病的血清学确诊;病原的显微镜检查、分离培养适用于布鲁氏菌病的病原学初步诊断;病原的鉴定和PCR试验适用于动物布鲁氏菌病的病原学确诊。本标准规定的乳牛全乳环状试验,不适用于检测患乳房炎及其他乳房疾病母牛的乳、初乳、脱脂乳和煮沸过的乳,也不适用于腐败、变酸和冻结过的乳。本标准规定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试管凝集试验和补体结合试验,不适用于犬种和绵羊附睾种布鲁氏菌的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FMD)临床诊断和实验室诊断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其他易感动物口蹄疫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隐形眼镜(硬性镜和/或软性镜)护理液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与使用说明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隐形眼镜专用护理液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的焚烧炉的设计、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禽鸟及其产品以及相关的旅客携带物、邮寄物、运输工具的病性禽流感检疫和检疫处理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禽鸟及其产品的检疫。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和肉类加工的基本原则,初级生产,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车间及设备设施,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包装、储存、运输卫生、人员要求,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本标准规定了可经过呼吸道或肠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疫区邮件及处理系统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处理可疑污染邮件和各邮件处理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呼吸道传染病疫区邮政营业和邮件处理场所空调系统的预防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可经过呼吸道或肠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邮件处理系统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其中第7章适用于可通过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邮政营业和邮件处理场所空调系统的预防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禽肉生产企业在屠宰、胴体分割、鲜肉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兽医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冷冻冷藏厂(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