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40-9567|
家用燃气容积式热水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材料及结构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安装、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 kW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供热水热水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 kW,大供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3 MPa、供暖水温不大于95 ℃的室内型强制给排气式、室外型家用供暖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供暖热水器)和家用两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两甩热水器),包括冷凝式的供热水热水器、供暖热水器和两用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厨房及其相关设备基本参数和厨房设备与厨房设施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供水、排水、电气、燃气设施等管线的新建、改建城镇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参数。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燃烧器具配件(简称燃具和配件)的安全要求,燃具生产者、燃具销售者、燃气供应者、燃具安装者和燃具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燃具和配件的检验,燃具的使用、保 养、维修、判废及事故处理等。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具和配件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含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含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下简称采暖炉)的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效等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仅以燃气作为能源的热负荷不大于70 kW的热水器和采暖炉。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本标准所指燃气应符合GB/T 13611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及其组件(以下简称“控制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控制装置:--自动和半自动阀;--燃烧控制装置;--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和空气比例调节装置;--压力调节装置;--旋塞阀总成;--温度控制装置;--多功能控制装置;--压力传感装置;--阀门检验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报警器和传感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及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检测燃气泄漏和检测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的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本标准也适用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用检测燃气泄漏和检测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的监测模块。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分类、型号、结构、材料、铭牌和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取暖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容积式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灶、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燃气饭锅、带烘烤的燃气灶、燃气烤箱灶、燃气洗涤物烘干机、集成灶等。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住宅设计必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资源的基本国策,引导采用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推动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节能建筑的评价,编制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评价。节能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节能建筑的评价应包括建筑及其用能系统,涵盖设计和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节能建筑的评价应在达到适用的室内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节能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为了贯彻落实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法规政策,增强社会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与评价,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测试与评价。1.0.3 在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测试与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1 为贯彻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农村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1.0.3 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结合气候条件、‘农村地区特有的生活模式、经济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节能技术措施以及能源利用方式,有效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的排放。1.0.4 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
前沿科学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抖音
中析研究所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快手
中析研究所
微视频
中析研究所
小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