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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快速式燃气热水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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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材料及结构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安装、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 kW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供热水热水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 kW,大供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3 MPa、供暖水温不大于95 ℃的室内型强制给排气式、室外型家用供暖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供暖热水器)和家用两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两甩热水器),包括冷凝式的供热水热水器、供暖热水器和两用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燃烧器具配件(简称燃具和配件)的安全要求,燃具生产者、燃具销售者、燃气供应者、燃具安装者和燃具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燃具和配件的检验,燃具的使用、保 养、维修、判废及事故处理等。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具和配件的安全管理。
GB/T 18884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厨房设备的设计、安装要求和验收等。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厨房设备设计与安装交收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城镇燃气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及其相关部件的第一方检验、第二方检验、第三方检验和等级评定。本标准适用于燃具及其相关部件的单个产品及产品批的质量分级及检验。本标准所指城镇燃气为符合GB/T 13611的燃气,燃具为符合GB 16914的燃具。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住宅设计必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
1.0.1 为了贯彻落实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法规政策,增强社会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与评价,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测试与评价。1.0.3 在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测试与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供热规划。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本规范确定了鼓泡制气和轻烃燃料加热气化与空气混合供气方式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的技术条件,适用于城镇、乡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轻烃混合燃气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轻烃燃料气化直接以气态方式供气的工程。
本导则适用于运行压力不大于0. 8MPa的建筑燃气工程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产品分类、规格及型号编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尺寸DN≤N32,公称压力PN≤0.01MPa固定安装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和燃气表等与燃气管道连接用软管。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热水器及采暖炉用热交换器(以下简称“热交换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材料及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GB 6932和CJ/T 336中规定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中的铜制和不锈钢制的热交换器,也适用于安装在GB 25034和CJ/T 395中规定的单采暖型和采暖热水两用型燃气采暖炉中的铜制和不锈钢制的热交换器。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采暖热水两用炉中的板式热交换器。
本规程适用于住宅中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等燃具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和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厂站、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不适用于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供气压小于或等于0.8MPa(表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用户、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工业企业(不含用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规范规定了仅以燃气作为能源的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 kW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含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含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下简称“燃气采暖炉”)的能源效率的计量要求、计量检测程序、计量检测方法、计量检测结果评定准则和检测报告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炉能源效率计量监督检测。委托检测可参考本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炉产品的单位亦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检测。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本规范所指的燃气应符合GB/T 13611的规定。接受检测的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炉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者进口、销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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