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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用管式炉内燃烧后重量法或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测定非化合碳含量。 本标准适用于铁和碳钢中0.030%(m/m)~5.00%(m/m)非化合碳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材料的取样工具、取样位置、取样数量及试样尺寸和精度。本标准适用于石墨电极、石墨阳极、石墨块、阴极炭块、炭电极、电炉炭块、炭糊、高纯石墨制品、中间相炭微球等炭素材料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本标准规定了电炭材料及产品专用名词术语,包括一般术语、原材料、产品名称、电刷的外形结构、技术性能、试验方法、产品缺陷以及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电炭材料、产品及其标准的制定、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或书刊,供从事电工工作的生产、科研、使用和教学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 本标准所规定的术语中与GB/T2900.1-92《电工术语基本术语》的有关部分内容相协调;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术语,需要时可在有关标准中给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酚类产品中性油及吡啶碱含量的测定原理、仪器、采样、分析步骤、结果计算及精密度。本标准适用于煤焦油分馏所得的酚类产品中性油及吡啶碱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户用沼气池的建池选址、建池材料质量要求、土方工程、施工工艺、沼气池密封层施工等技术要求和总体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按GB/T 4750设计的各类沼气池的施工。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光学石英晶体的术语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本标准适用于制作棱镜、透镜、光学窗口片、旋光片、偏光片、波片、光学低通滤波器等光学元件用人造光学石英晶体。
本标准规定了岩土成分与结构、岩土工程性质、岩土工程分类、岩土工程改良以及土体工程等各种工程地质条件、问题、作用研究方法和工程地质勘察等工程地质方面的数据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是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本规范与技术监督局和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矿产、地下水和工程地质勘查规范配合使用,为海岸带综合地质勘查(包括海岸带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普查与详查和环境地质综合评价)规定了勘查研究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度及质量要求等,做为验收、审批海岸带综合地质勘查报告的依据。
本标准确定了岩溶地质学的各个领域中基本术语的定义。不包括地质学其它学科的一些术语,例如:矿物学、岩石学、构造地质学、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学。本标准共168条术语,分成六部分,即基本概念、岩溶类型、岩溶形态、岩溶水文地质、岩溶堆积物以及岩溶物理地质现象。 本标准适用于岩溶地质的理论和勘探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振动对建筑物影响所需进行的测量和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这里关心的除振源的动态范围、频率或其他参数以外,并不关心振源本身。结构振动的影响的评价主要是针对结构的响应,并且包括适当的分析方法,用以确定频率、持续时间和幅值。本标准只适用于结构振动的测量,不考虑声压及其他形式的压力波,但是需要考虑这些激励的响应。这里定义的建筑物是地面上的且有人居住的,某些特定的厂房像柱、烟囱、井架、构筑物等不在考虑的范围内,虽然他们经常有工作人员进出。建筑物的结构响应与激励源有关,制定本标准的终目的是检验建筑物受振源(即激励的频率、持续时间、幅值等)作用下的测量方法。我们关注的激励源主要有地震、爆炸、风压、声震、内部机器、交通、建筑施工等。
本规范规定了1:50000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的设计编写;综合勘查精度要求:综合勘查技术要求;环境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评价;城市发展规模地质论证及预测;报告编写、成果验收和提交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以及项目,国土综合开发地区的1:50000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工作。其他比例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包括了工程地质学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实际应用学科常用的基本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地质生产、科研、教学及交流。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的分类,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评价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及专项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群众和社会出资的水土保持治理的验收可参照执行;大中流域或县以上大面积治理区的验收,也可参照本标准。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坡耕地上采取保水保土耕作及修梯田的分类、适用条件和具体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各地水蚀地区和水蚀与风蚀交错地区。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以及淤地坝工程的勘测、规划、工程布局、水文计算及各项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工程管理和坝地利用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范围:a)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部分适用于我国北方(西北、东北、华北)高塬区、丘陵区、漫岗区和土石山区;b)淤地坝工程部分适用于我国西北、华北、东北黄土区。我国其他地区在沟壑治理中,凡是沟中筑坝有拦泥淤地作用(包括我国南方的拦沙坝)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中的淤地坝,以辗压式均质土坝为主。凡涉及水坠法筑坝的设计、施工等问题,本部分只作某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SL302。
1.1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和引洪漫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技术要求。1.2 本部分适用范围1.2.1 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包括水窑(旱井)、涝池以及山丘间泉水利用等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等类型 , 适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局部有干旱、半干旱现象的地区,也可以参照使用。1.2.2 引洪漫地工程指水土流失地区在暴雨期间引用坡面、道路、沟整与河流的洪水、淤漫耕地或荒滩的工程,适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干旱、半干旱的局部地区也可参照使用。1.2.3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外 , 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崩岗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我国南方风化花岗岩地区有各种形式崩岗危害的地方。
本标准规定了在较强地震发生后,在地震现场对震区建筑物的安全进行鉴定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震后地震应急期间,在预期的地震作用中,在地震现场对受震建筑进行安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震前和震后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和危房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