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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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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煤样制备的术语和定义,试样的构成、破碎、混合、缩分和空气干燥、各种煤样的制备及存查煤样。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矿产地质术语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放射性矿产地质信息系统,也适用于放射性矿产地质工作的其他有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机械化采样系统(以下简称采样机)的结构及主要组成设备的类型、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煤流采样机和静止煤(火车和汽车载煤)采样机。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联合制样系统(以下简称制样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煤炭联合制样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勘查各项工作的目的任务、基本内容,以及各勘查阶段、矿产勘查设计、地质填图、重砂测量、地球物理勘查(物探,下同)、地球化学勘查(化探,下同)、遥感地质调查、矿点检查与评价、矿产勘查测量、探矿工程(地表山地工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下同)、采样与样品制备测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资源储量估算、可行性评价工作、报告编写及资料提交等工作的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体矿产勘查各阶段,是开展固体矿产勘查各项工作及其成果验收的依据之一,也是固体矿产勘查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之一。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洗选、储配煤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铁矿石烧结厂的新建和改造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钢铁企业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的节能设计,以及钢铁企业能源规划等。
本标准规定了EPS-1/8百型破碎缩分联合制样机(以下简称制样机)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t本标准适用于进行煤及煤制品试样制备的制样机.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型煤样品制备的总则、设施、设备、工具和操作步骤。\t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业型煤。
本标准规定了锤式破碎—切割槽缩分联合制样机(以下简称制样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锤式破碎缩分联合制样机。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煤流机械化采样装置的结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煤流采样机。
为贯彻执行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实践经验,提高选煤厂建设的经济效益,促进选煤厂建设的现代化,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选煤厂,筛选厂(统称选煤厂)的新建、扩建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硫、磷、钾盐、硼等固体矿产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化工原料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也可按此标准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化学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相关的技术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输电、供电企业的化学监督。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入厂煤检测实验室应开展的检测项目、环境(设施)要求、仪器设备的配置及相关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入厂煤检测实验室的建立及日常运行时的规范化技术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检查与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火力发电企业设备的检修项目和技术管理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燃煤火力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工作。其他容量和燃料类型的火力发电企业的设备检修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