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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核仪器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涉及核仪器:物理现象、基本概念、仪器、系统、设备和探测器技术领域。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物理与核化学领域基础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核物理与核化学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技术交流等。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领域有关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技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核素领域有关的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核素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交流等。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辐射探测器、通用核仪器、核设施仪表和控制、辐射防护仪器及核辐射应用仪器等核仪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有关核仪器标准、合同、报告和技术规格书等技术文件的编写,文献翻译以及技术交流等。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材料管制与核保障方面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编写核材料管制与核保障领域内的各级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等。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与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磁约束核聚变领域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磁约束核聚变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外技术交流等。
GB/T 7165的本部分适用于同时、延时或顺序测量向环境排放的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的设备。放射性惰性气体排出流监测仪应具有下列功能:测量气态排出流排放点处放射性气体的体积活度及其随时间的变化;当超过体积活度或排放总活度的预置值时,启动报警信号;确定给定期间排放的放射性气体的活度和/或放射性气体混合物的成分信息。本部分不包括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氡的测量。但是氡或其衰变子体的存在会影响其他(非天然)放射性气体的测量。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惰性气体排出流监测仪的特殊标准要求,包括技术特性和一般试验条件,并给出可行方法的实例。GB/T 7165.1-2005给出了一般要求、技术特性、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机械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除非另有说明,这些 要求均适用于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货物运输的常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
GB/T 8117的本部分主要适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凝汽式汽轮机高准确度的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某些条款也适用于非发电用途的汽轮机。本部分提供了过热蒸汽或饱和蒸汽轮机的试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湿蒸汽比焓所需的测量及方法,并叙述了在核电厂中考虑到放射性安全条例情况下,进行试验所需要的预防措施。本部分的部分内容也适用于背压式汽轮机、抽汽式汽轮机及混压式汽轮机的热力性能试验。对于具体情况,只需应用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本部分规定了验收试验的准备、实施、评估的统一规则,同时也包含进行验收试验条件的细节。如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复杂或特殊情况,则制造商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达成适当的协议。
GB/T 8117的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型式、容量和用途,准确度范围较宽的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对于某个具体情况来说,只需应用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本部分提供了过热蒸汽或饱和蒸汽轮机的试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湿蒸汽比焓所需的测量及方法,并叙述了在核电厂中考虑到放射性安全条例情况下进行试验需要的预防措施。本部分规定了验收试验的准备、实施、评估、与保证值的比较以及计算测量不确定度等方面统一的规则,同时也包含了进行验收试验条件的细节。如果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复杂或特殊的情况,则制造商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达成适当的协议。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I类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的辐射与污染控制、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检测、辐照装置的退役以及事故应急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I类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辐射防护与安全。
本标准规定了核级可烧结二氧化铀粉末(简称二氧化铀粉末)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备核反应堆使用的芯块的任何<上标235>U富集度的二氧化铀粉末。本标准特指无任何其他添加剂(如润滑油、粘结剂、造孔剂)的二氧化铀粉末。本标准不包括防止临界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的要求,使用者有义务建立适当的安全和职业健康制度并在使用前确定符合法规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烧结二氧化铀芯块(以下简称“芯块”)的技术要求、芯块批、取样、试验和检验以及包装和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反应堆用各种<上标 235>U富集度的芯块。本标准不包括防止临界事故的有关内容以及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使用本标准同时应遵守对核材料管制、运输、处理和使用等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石浓缩物的一般技术要求、验收规则、测试方法、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铀含量(质量分数,干基)超过65%的铀矿石浓缩物。本标准不包括辐射防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要求,遵守本标准并不减轻使用者了解和遵守所有适用的、以及地方有关拥有、运输或使用核原料的法律法规的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矿产地质术语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放射性矿产地质信息系统,也适用于放射性矿产地质工作的其他有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流出物的监测目的、编制监测计划的原则和要求、采样和测量技术要求以及测量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存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及处理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所有核设施的流出物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操作非密封源的实验室活动;其他操作非密封源的活动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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