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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频率控制和选择压电元件用人造石英晶体原晶和制材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测量方法、检验规则及使用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频率控制和选择压电元件用人造石英晶体。
本标准规定了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使用散射光、透射光工作原理的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或使用其他工作原理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控制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GB/T 4937的本部分是为了测定半导体器件在中子环境中性能退化的敏感性。本部分适用于集成电路和半导体分立器件。中子辐照主要针对军事或空间相关的应用,是一种破坏性试验。试验目的如下:a) 检测和测量半导体器件关键参数的退化与中子注量的关系;b) 确定规定的半导体器件参数在接受规定水平的中子注量辐射之后是否在规定的极限值之内(见第4章)。
GB/T 4937的本部分对已封装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和半导体分立器件进行<上标60>Co γ射线源电离辐射总剂量试验提供了一种试验程序。本部分提供了评估低剂量率电离辐射对器件作用的加速退火试验方法。这种退火试验对低剂量率辐射或者器件在某些应用情况下表现出时变效应的应用情形是比较重要的。本部分仅适用于稳态辐照,并不适用于脉冲型辐照。本部分主要针对军事或空间相关的应用。本试验可能会导致辐照器件的电性能产生严重退化,因而被认为是破坏性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暴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 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暴露的评价和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控制以治疗或诊断为目的所致病人或陪护人员暴露的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终端、家用电器等对使用者暴露的评价与管理;也不能作为对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设施(设备)的产品质量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核仪器环境条件的分级、分类、分组、严酷等级和环境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核仪器、同位素与辐射应用核仪器、放射性探矿与选矿核仪器、医用核仪器、核反应堆仪器和辐射防护仪器。 本标准规定的核仪器环境条件的分组和试验方法是制定核仪器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中的环境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的依据。 核仪器在规定环境条件下的性能要求不属本标准范围,由有关产品标准规定。 超出本标准规定的应用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应由用户和厂家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协商解决。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级(1E级)核仪器。 不能进行整机试验的设备,可分别进行分体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发射、抗扰度和性能准则的电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满足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A.813决议的要求(参见附录A)。 依据本标准进行试验和安装的设备满足相关的IM0要求。 注1:本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已作为EMC系列标准中的一个标准。 注2:本标准未涉及对人员的影响。 本标准针对测量方法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南和建议,来实现下列各组设备中的电气与电子装置的电磁兼容性。 A组: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B组:发电和变电设备 C组:以脉动能量工作的设备 D组:开关设备和控制系统 E组:内部通信和信号处理设备 F组:非电气零件和设备 G组:综合系统 IEC 60945是A组和C组的基础EMC标准。 注:本标准没有具体说明诸如对电击和设备介电(强度)试验时保护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核辐射探测器的应用环境条件及其严酷等级和环境参数,并给出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核辐射探测器和探测器部件(以下统称探测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探测器外部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矿产地质术语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放射性矿产地质信息系统,也适用于放射性矿产地质工作的其他有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工业常用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饲料行业科研、教学、生产、贸易及管理。
GB 10810的本部分规定了对任意材料的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的透射比特性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相关眼镜产品,包括:配装成镜、装成太阳镜、太阳镜镜片、驾驶用镜、偏光镜、着(染)色镜、光致变色镜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 ——用于医疗目的的具有特殊透射或吸收特性的眼镜镜片。
本文件规定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的安全要求和验证方法。无人驾驶工业车辆(ISO 5053-1中的车辆)也称“自动导引车”“自主移动机器人”“机器人”“自动导引小车”“隧道牵引车”“导引车”等。本文件还包含无人驾驶工业车辆的下列要求:——要求操作者采取动作以启动或启用自动作业的自动模式;——运输一个或多个乘员的能力(既不被视为驾驶员也不被视为操作者);——允许操作者手动操作车辆的附加手动模式;——出于维护原因,允许手动操作车辆功能的维护模式。本文件不适用于由纯机械方式(轨道、导向装置等)导引的车辆和遥控控制的车辆,这些车辆不被视为无人驾驶工业车辆。本文件中,无人驾驶工业车辆是一种被设计为自动作业的机动工业车辆。无人驾驶车辆系统包括控制系统、导引装置和动力系统,该控制系统可以是车辆的一部分和/或与之分离。本文件未涵盖动力源要求。作业区域的状况对无人驾驶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为消除相关危险的作业区域准备工作在附录A中有详细说明。本文件涉及除以下情况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车辆生命周期内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GB/T 15706—2012中的5.4)。本文件未对下列可能发生的其他危险提出要求:——在苛刻条件(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强磁场)下运行时;——在核环境中运行时;——拟在公共区域作业时(见ISO 13842);——在公共道路上作业时;——在潜在的爆炸性环境中作业时;——在军事应用中作业时;——在有特定卫生要求环境中作业时;——在电离辐射环境中作业时;——在运输指定乘员以外的人员时;——在搬运可能导致危险情况的载荷时(例如液态金属、酸/碱、辐射材料);——当乘员位置带起升功能(从地板/地面到平台地面高度大于1 200 mm)时。本文件不包括拖拽于车辆后端的拖车的安全要求。本文件不包括可提升操作者的车辆的安全要求。本文件不适用于在本文件发布日期前生产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原则和应遵循的技术规定。目的是提高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改善环境质量,保证公众的辐射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应进行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包括: a.核燃料循环系统的各个单位; b.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和核热电厂; c.拥有生产或操作量相应于甲、乙级实验室(或操作场所)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研究、应用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操作非密封源的实验室活动;其他操作非密封源的活动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波长范围低于300nm的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对于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除特殊性能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也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无线电导航设备环境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制订地面无线电导航设备产品标准中的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太阳能热利用中有关天文、辐射、部件和系统的相关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太阳能热利用标准的制定,技术文件的编制,手册、教材和书刊等的编写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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