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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机。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齿轮齿条式、钢丝绳式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井提升机、无导轨架的升降平台。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整机和部件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适用部分由制造商与客户协商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和家用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本分类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操作的康复辅助器具。下列术语不在本标准之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所用的术语;——由本标准分类中的单个康复辅助器具组合的解决办法;——药品;——专用于保健的康复辅助器具和设备;——非技术解决办法,比如他人辅助、导盲犬、唇读法;——植入器;——财政支持。
本标准规定了桥式抓斗卸船机(以下简称卸船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与试验、使用与保养、检验与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煤炭、矿石、黄沙等大宗散货卸船作业用卸船机。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1.1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规范。 家用电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且:a)在固定层站之间,轿厢沿与垂直方向倾斜角不大于15°的导轨运行;b)可供使用或未使用轮椅车的人员使用;c)由钢丝绳、链条、齿轮和齿条、液压油缸(直接或间接)、螺杆和螺母支撑或悬挂;d) 具有独立井道。1.2 本标准考虑了有关在制造商所预见条件下按设计来使用家用电梯的主要危险。1.3 本标准未考虑下列情况下的附加要求:a)在恶劣条件下的使用)如:极端的气候、强磁场等);b)雷击防护;c)须符合特殊规定的运行(如:潜在爆炸的环境);d)可能导致危险状况的材料的搬运;e)主要功能是运输货物;f)易于遭受故意破坏;g)在制造期间产生的危险;h)地震、水灾;l)在火灾期间的消防、疏散和运行;j)噪声和振动;k)混凝土、石填料、木材或其他基础或建筑物结构的设计;i)支撑结构的预埋螺栓的设计;m)使用GB/T 12995-2006定义的机动轮椅车。1.4 本标准不适用公众使用的电梯。
本标准规定了岸边集装箱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与试验、使用与保养、检验与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装卸符合GB/T 1413的标准集装箱的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供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可站立或乘坐轮椅车、也可有人伴随或无人伴随)永久安装的动力驱动垂直升降平台的安全准则、尺寸和功能。本标准规定了下述升降平台的要求:安装在封闭井道内;设计或安装地点允许其在未封闭的井道内使用。本标准适用于如下的升降平台:在固定的楼层之间运行;对于安装在未封闭井道内且不穿过楼板运行的升降平台:提升高度不大于2m;在私人住宅里,提升高度不大于4m;额定速度不大于0.15m/s;运行方向与垂直面夹角不大于15°;额定载重量不小于250kg。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杂物电梯是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尺寸和结构型式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借助于钢丝绳或链条悬挂或柱塞支撑,由电力或液压驱动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杂物电梯。
本标准适用于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和强制式以及液压驱动的仅载货电梯。仅载货电梯服务于永久固定的层站,仅用于运载货物,具有单一运载装置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刚性导轨上运行。它安装于受限制区域和或仅由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使用。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大于3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运送人员的仅载货电梯。本标准考虑了按照设计或制造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仅载货电梯时,所有与仅载货电梯有关的主要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前制造的仅载货电梯。
标准规定了简易升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曳引式、强制式、齿轮齿条式和直接作用液压式的简易升降机。其他结构型式的简易升降机可参照使用。
GB/T 31070的本部分规定了楼寓对讲系统的系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验、工程验收、系统运行与维护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楼寓对讲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在符合GB 50011-2010建筑物中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地震情况下的特殊要求。本标准规定了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同时也可作为提高在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安全性的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表A.1所定义的抗震电梯等级为0级的电梯。本标准不涉及地震造成的其他风险,例如火灾、洪水或爆炸等。
本标准规定了按照ISO/IEC 11801和ISO/IEC 15018设计的,规定了用于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之间的信息交换的电信布缆的路径和空间的结构和要求。本标准也影响建筑物内部的空间部署。本标准考虑了住宅及商用的单住户和多住户建筑物。本标准不涉及建筑物设计的安全方面、消防措施或要求特殊安全措施的电信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以及额定速度不大于1.0 m/s的液压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特殊情况(如适用于残障人员、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运输危险物品等)使用的电梯,除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照相应标准的附加要求确定报废技术条件。
GB/T 32588的本部分规定了系统性安全要求,适用于在专用线路运营的采用无人驾驶或无人干预的自牵引列车的各类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配备司乘人员时,相应工作人员根据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负责部分或全部列车运营功能(见表1阴影部分和3.1关于自动化等级的定义)。本部分提出了不设司乘人员时必要的安全要求(见表1)。本部分要求仅适用于第5章定义的系统、3.1.4定义的无人驾驶(DTO)模式和3.1.20定义的无人干预(UTO)模式(见表1阴影部分)。本部分没有专门探究安全防护事项,但所提出的安全性要求均适用于轨道交通系统安全防护。本部分实施仅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职责、交通系统所在地主要法律法规的补充(见GB/T 21562-2008)。本部分的实施应考虑下列因素:--文化、法规、规范涉及的社会风险的容忍度;--有关安全主管部门或独立评估方对特定应用提出的特殊或不同要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安全运营”职责。除非交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否则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系统:--在特定环境(例如机场、商业中心、休闲场所)内运营的乘客自动运输系统(APM);--固定场所内乘客乘降的娱乐车辆和过山车;--乡村环境条件的城际或干线铁路上运行的列车;--缆车系统;--配备光学传感器、电磁传感器或类似的设备/系统的电子导向类车辆系统。本部分不考虑建造、安装、调整、拆除系统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对本部分生效前已存在的DTO或UTO(见3.2)系统,本部分无约束力。既有系统升级到DTO或UTO可能的风险不在本部分约束范围内,但本部分推荐的风险对策可由安全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采用。既有DTO或UTO系统的扩建或调整所引起的改变,只有被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改变,才采用本部分进行约束,但宜注意既有系统未改变部分随系统变动也可能新增风险。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悬吊工作平台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主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具备行驶能力、采用吊笼运送作业人员到指定位置的移动式悬吊工作平台(以下简称MSWP)。本标准不适用于:--擦窗机;--高处作业吊篮;--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包括升降通道防护装置)的安装、更改、拆除、维护、检查、运行的要求,给出了这些作业管理的建议和指导,包括涉及这些作业的使用单位、供应单位的职责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任职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临时安装的动力驱动的在建设施工工地使用的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导架爬升式升降工作平台和永久性安装的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