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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熔化焊接头的弯曲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拉制圆线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导体、焊接、铆钉、线缆编织及蒸发料用铝及铝合金线材(以下简称线材)。
本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焊条的型号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焊条电弧焊用铝及铝合金焊条。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轻小型起重设备的通用要求。对特定型式起重机械的特殊要求在GB 6067的其他部分中给出。本部分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及载人等起重设备。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的总则、材料和紧固件、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竞技体育设施和健身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在设计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小于0.1MPa的铝制(即罐体部分的壳体、封头以及其上焊接构件为纯铝及铝合金材料)铁道罐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运输浓硝酸、冰醋酸、乙二醇、过氧化氢、丙烯酸酯以及类似介质用的铝制铁道罐车。对不能用本标准来确定结构尺寸的罐车,允许采用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进行设计。
GB/T 12467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 12467.2、GB/T 12467.3、GB/T 12467.4质量要求应依据的标准指南。本部分适用于制造商焊接能力的评估认证,本部分应与GB/T 12467.2、GB/T 12467.3、GB/T 12467.4配套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及质量评定分级。本标准适用于壁厚为(2~175)mm的金属管子及管道的环向对接接头。对焊制管件(三通、弯头)、焊管(纵缝、螺旋缝)焊接接头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摩擦焊、闪光焊等机械方法施焊的对接接头。
本部分规定了矿山用机械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的防护类型及其使用环境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部分适用于GB/T 14092.6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的一般用途机械工业产品。产品大类包括:采掘机械、提升机械、选矿机械、运输机械、凿岩机械、矿用电气设备等。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轮胎起重机的产品分类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件杂货及散货用的轮胎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罐笼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及煤系矿山的竖井提升罐笼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以下简称波形膨胀节)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分类和标记、材料、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检验规则、出厂要求、贮存与安装。本标准规定的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适用于:a) 压力容器用无加强U形、加强U形或?形,承受内压或外压的单层或多层波形膨胀节,其中波纹管符合7.2.1的规定。b) 设计压力不大于12 MPa。c) 设计温度适用以下条件:1) 钢材不超过GB/T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2)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d) 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e) 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2所述范围的波形膨胀节,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制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波形膨胀节:a) 直接火焰加热用波形膨胀节;b) 非金属波形膨胀节;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波形膨胀节。
本标准规定了奥氏体不锈钢制自增压式液氮容器(以下简称自增压容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储运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储运介质为液氮,工作压力小于0.1MPa,有效容积为50L~800L,且采用高真空多层绝热的自增压容器的设计、制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自增压容器:——带压贮存液氮;——贮存液氧等其他低温液体。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装卸作业用的起重机。船厂、电站用的同类起重机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冷却器、冷凝器、加热器和蒸发器等热交换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2.5 MPa,介质温度不超过350℃的滑油、燃油、液压油、导热油、海水、淡水、蒸汽、空气、氨、溴化锂、R22和R134a(或其他制冷剂)等热交换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GB/T 19314的本部分适用于拟用于制造艇体、上层建筑和附体的材料,特别是:——可焊接的普通强度和较高强度的热轧钢板、宽扁钢、型材和棒材;——奥氏体不锈钢板材和型材;——锻造铝合金板材、型材或挤压型材;——实木、胶合板或单板木材;——其他可适用材料。本部分适用于按ISO 8666规定的艇体长度(L<下标H>)不大于24 m的小艇。
本部分规定了基于试验焊接材料的工艺评定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焊接方法和母材如表1所示。 其他熔化焊方法的工艺评定也可参照本部分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规定的工艺评定方法仅限于热影响区组织和性能无显著恶化的那些母材。
本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铝及铝合金的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和等离子弧焊接。评定铝合金的其他熔焊工艺时也可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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