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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的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非公路上运行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GB/T 19949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车辆安全气囊部件在试验方法、环境试验程序以及对这些部件的要求中所使用到的术语。 同时也给出了这些术语的常用缩写。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汽车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以及出厂文件。本标准适用于可以使用液化天然气燃料的M<下标2>、M<下标3>、N<下标2>、N<下标3>类车辆。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齿轨机车及齿轨装置(以下简称机车)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发运与贮存。\t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在具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作运输牵引力的机车。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转运油库及同销售、炼制、管输相关储罐设施的设计、施工、操作、维护及检验以及 1.1.1~1.1.7 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活动。本标准涉及的事项包括厂址选择、平面布置、污染防治、废物管理、安全操作、消防、储罐、防火堤、机械系统、产品转运、防腐、建筑结构、公用工程及厂区以及拆除及退役。 本标准的目的是在当前广泛应用的工业经验、知识、信息以及管理作法的基础上汇编出一个包含许多佳作法的标准。 本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以“应”或“必须”来表示。建议以“宜”来表示。可选事项以“可”来表示。本标准的编写参考了其他标准和推荐作法。参考文件中强制、推荐及可选规定之间的区别并不 因它们引入本标准而发生本质上的改变。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值以公制单位表示,英制常用单位以括号的形式标出。 石油工业包括原油及成品油的生产、储存、运输、混合及分配。独立转运油库设施及装置可执行这些功能中的一项或多项。这些设施代表着不同的操作,从小型配油设施(例如散装油库和储油设施)到大型储油及配油设施(例如管道、海运油库以及批发油库),甚至到大型综合设施(例如炼油厂以及油脂生产、油品混合及包装装置)。本标准在各种操作类型范围内的具体应用详见1.1.1~1.1.7。
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和安全环境的要求,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种责任主体(包括煤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资格与安全行为。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仪表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汽车、摩托车用仪表标准的制定、技术文件编制、生产管理和销售以及教学、科研等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力报警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压力报警器。其他机动车用压力报警器也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调等用燃气作燃料的新建、扩建\r或改建的燃气输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