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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用发动机冷却水及润滑油温度传感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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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下标 2>类车辆已按GB 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评定汽车发动机油对乘用汽车和轻负荷卡车燃油经济性影响的方法。试验将指定的4.6L汽油发动机安装在测功机上,用来评价多级油的燃油经济性。本标准适用于API/ILSAC SJ/GF-2、SL/GF-3、SM/GF-4级汽油机油燃油经济性能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仪表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汽车、摩托车用仪表标准的制定、技术文件编制、生产管理和销售以及教学、科研等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发动机冷却水及润滑油温度传感器(以下简称传感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储存、保管。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发动机冷却水及润滑油温度传感器。其他机动车用发动机冷却水及润滑油温度传感器也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调等用燃气作燃料的新建、扩建\r或改建的燃气输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