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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下标 2>类车辆已按GB 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GB/T 21156的本部分规定了干热沙漠地区使用的沙漠型工程机械和沙漠专用型工程机械的术语和定义、环境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包装、运输、防护与贮存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内燃机为配套动力的、在于热沙漠环境下使用的沙漠型工程机械和沙漠专用型工程机械。 干热沙漠环境使用的其他专用机械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冷用途的汽车用空调器。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地面柴油机气源机组(以下简称气源机组)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飞机地面柴油机气源机组,包括自行式气源机组和拖曳式气源机组的设计与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电驱动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R134a、R407C、R410A、R744、R1234yf为制冷剂的汽车用电驱动空调器。其他特殊用途的空调器或以其他物质为制冷剂的空调器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轨道车辆用电驱动空调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科研、教学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色金属矿山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山工程建设的采矿设计。
1.0.1为规范电子工程建设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实现术语标准化,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程建设的规划、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工程服务以及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1.0.3电子工程建设文件、图纸、科技文献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