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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轮胎使用与保养的术语和定义,及轮胎的运输、贮存、选择、装配和拆卸、使用和保养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农业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工业车辆充气轮胎、压配式实心轮胎、充气轮胎轮辋实心轮胎、摩托车轮胎。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服务功能、管理要求、技术能力要求以及场地和设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建设、运行管理、能力认定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拖拉机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的转向性能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GB/T 20792确定的高设计速度不大于(60±3)km/h的轮式拖拉机。本标准不适用于按GB/T 20792确定的高设计速度不大于(15±3)km/h的钢制履带拖拉机。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所定义的M<下标1>、M<下标2>、M<下标3>、N<下标1>、N<下标2>、N<下标3>型的混合动力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下简称观光车)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随车文件及附件、运输、贮存、质量保证期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内燃机、电动机驱动或二者交替驱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及观光列车(以下简称观光车)。其他同类型的车辆(如打猎车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产客车车内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 2>和M<下标 3>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在给定条件下,测量传递给工业车辆操作者的全身振动值的试验方法。它不包括手臂振动。本标准适用于GB/T 6104-2005所列的机动工业车辆和未列入GB/T 6104-2005中的其他机动工业车辆,如伸缩臂式叉车和低起升拣选车等。附录A适用于越野工业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GB/T 6104-2005中3.1.3.2.3、3.1.3.1.11所定义的非堆垛用低起升跨车和堆垛用高起升跨车。试验结果不适用于全身振动负荷的判定。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列车的横向稳定性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ISO 3833中界定的乘用车,轻型货车及其与挂车组成的列车。横向稳定性试验可以确定牵引车辆一挂车列车因确定的转向脉冲引起的偏航振荡阻尼特性。首先,列车稳定向前行驶,之后,通过单脉冲转向制造车辆的横向摆动,方向盘保持固定一段时间,使得列车的摆动逐渐消除。测试在几个不同的速度下进行。如果出现非周期性的震荡,应规定稳定测试循环。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爆胎监测及控制系统的术语及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装备有ABS系统后安装车辆爆胎监测及控制系统的M<下标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 500 kg的M类和N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大设计总质量在3 500 kg以上但不大于5 000 kg的M类和N类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农林拖拉机用橡胶驱动轮轮胎快速耐磨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农林拖拉机用轮胎。其他农业机械用轮胎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卡扣式气门嘴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型号标记,结构型式,零部件的类型、结构尺寸及材料,外观,装配性能,橡胶与金属的结合,密封性,耐臭氧,爆破,耐屈挠,耐腐蚀,通气速率,试验装置,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及贮存。\r 本标准适用于轮辋气门嘴孔直径为φ11.3mm的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等用气门嘴。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压紧式气门嘴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型号标记、结构型式、零部件的类型、结构尺寸及材料、外观、密封性、装配扭矩、抗外力、耐腐蚀、通气速率、试验板、孔尺寸、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贮存。\r 本标准适用于轮辋气门嘴孔直径为φ11.3mm的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等用气门嘴。
本标准规定了船厂大型平板车驾驶员资质、职责;装卸作业人员资质、职责;车辆维护保养、检查;大型物件运输安全技术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建造企业内大型平板车及大型物件运输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