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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公称规格为0.6~20mm的开口销。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规格(螺纹大径)为1.6~64mm、标准系列、硬度等级为100HV级、产品等级为C级的平垫圈。 硬度等级为100HV级的垫圈适用于: ——性能等级至6.8级、产品等级为C级的六角头螺栓和螺钉; ——性能等级至6级、产品等级为C级的六角螺母; ——表面淬硬的自挤螺钉。 如要求本标准规定以外的尺寸,则应从GB/T 5286中选取。 当用于夹紧软材料零件或者工件上大的螺栓通孔时,使用者应校验本类型垫圈的适用性。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规格(螺纹大径)为3~36mm、大系列、硬度等级为200HV和300HV级、产品等级为A级的平垫圈。 符合本标准的垫圈适用于夹紧软材料零件或者工件上大的螺栓通孔。但对后者应校验垫圈厚度的适用性。 硬度等级为200HV级的垫圈适用于: ——性能等级至8.8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头螺栓和螺钉; ——性能等级至8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螺母; ——不锈钢及类似化学成分的六角头螺栓、螺钉和六角螺母; ——表面淬硬的自挤螺钉。 硬度等级为300HV级的垫圈适用于: ——性能等级至10.9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头螺栓和螺钉; ——性能等级至10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螺母; 如要求本标准规定以外的尺寸,则应从GB/T 5286中选取。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规格(螺纹大径)为3~36mm、大系列、硬度等级为100HV级、产品等级为C级的平垫圈。 符合本标准的垫圈适用于夹紧软材料零件或者工件上大的螺栓通孔。但对后者应校验垫圈厚度的适用性。 硬度等级为100HV级的垫圈适用于: ——性能等级至6.8级、产品等级为C级的六角头螺栓和螺钉; ——性能等级至6级、产品等级为C级的六角螺母; ——表面淬硬的自挤螺钉。 如要求本标准规定以外的尺寸,则应从GB/T 5286中选取。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规格(螺纹大径)为1.6~64mm、标准系列、硬度等级为200HV和300HV级、产品等级为A级的平垫圈。 硬度等级为200HV级的垫圈适用于: ——性能等级至8.8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头螺栓和螺钉; ——性能等级至8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螺母; ——不锈钢及类似化学成分的六角头螺栓、螺钉和六角螺母; ——表面淬硬的自挤螺钉。 硬度等级为300HV级的垫圈适用于: ——性能等级至10.9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头螺栓和螺钉; ——性能等级至10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螺母; 如需要本标准规定以外的尺寸,则应从GB/T 5286中选取。 当用于夹紧软材料零件或者工件上大的螺栓通孔时,使用者应校验这类垫圈的适用性。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规格(螺纹大径)为5~64mm、标准系列、硬度等级为200HV和300HV级、产品等级为A级的平垫圈。 硬度等级为200HV级的垫圈适用于: ——性能等级至8.8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头螺栓和螺钉; ——性能等级至8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螺母; ——不锈钢及类似化学成分的六角头螺栓、螺钉和六角螺母; ——表面淬硬的自挤螺钉。 硬度等级为300HV级的垫圈适用于: ——性能等级至10.9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头螺栓和螺钉; ——性能等级至10级、产品等级为A和B级的六角螺母; 如需要本标准规定以外的尺寸,则应从GB/T 5286中选取。 当用于夹紧软材料零件或者工作上大的螺栓通孔时,使用者应校验这类垫圈的适用性。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规格为3~100mm、性能等级为160HV、产品等级为A级、用于GB/T 880带孔销和GB/T 882销轴的平垫圈。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螺钉和平垫圈组合件(符合GB/T 9074.1)、公称规格(螺纹大径)为2~12mm、小系列、标准系列和大系列的、硬度等级为200HV和300HV级、产品等级为A级的平垫圈。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自攻螺钉和平垫圈组合件(符合GB/T 9074.18)、公称规格(螺纹大径)为2.2~9.5mm、标准系列和大系列的、硬度等级为180HV级、产品等级为A级的平垫圈。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直径d=0.6~50mm、A型和B型的圆锥销。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直径d=6~50mm、公差为h10、材料为易切钢等的内螺纹圆锥销。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直径d=0.6~50mm、公差为m6和h8、材料为不淬硬钢和奥氏体不锈钢的圆柱销 。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直径d=1~20 mm、公差为m6、材料为钢:A型(普通淬火)和B型(表面淬火),以及马氏体不锈钢的圆柱销。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直径d=6~50mm、公差为m6、材料为不淬硬钢和奥氏体不锈钢的内螺纹圆柱销。
本标准规定了公称直径d=6~50mm、公差为m6、材料为钢:A型(普通淬火)和B型(表面淬火),以及马氏体不锈钢的内螺纹圆柱销。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钢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设计温度范围:-269℃~900℃。钢制容器不得超过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的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GB 150的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允许使用的钢号及其标准,钢材的附加技术要求,钢材的使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应力。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温度-253℃~800℃、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 本部分不适用的范围为:GB 150.1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制冷、造纸行业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TSG R0004中1.4条所规定的范围。
GB 150.3规定了压力容器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压圆筒和内压球壳、外压圆筒和外压球壳、封头、开孔和开孔补强以及法兰的设计计算。 本部分给出了非圆形截面容器(规范性附录A)、钢带错绕筒体(规范性附录B)、常用密封结构(资料性附录C)和焊接接头结构(资料性附录D)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还给出了关于低温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E)。
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