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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噪声内燃机电站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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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用内燃机为原动机的下列类型的一般用途的移动电站(含汽车电站、挂车电站、移动式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电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运要求等; a)工频(50Hz)电站(60Hz电站可参考使用); b)中频(400Hz)电站; c)双频(50Hz、400Hz)电站; d)直流电站(含内燃机组经整流装置供电的型式)。 本标准适用于0.3~1250kW的电站。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电应用中无线电噪声的分类和不同种类噪声特性的通用测量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同时规定了测量仪器设备应满足的性能指标。本标准适用于9kHz~18GHz频段无线电噪声特性的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低噪声内燃机电站(以下简称电站)的噪声指标、原则性的降噪措施和测量噪声的方法。至于电站的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RIC)驱动的工频(50Hz/60Hz)、中频(400Hz)、双频(50Hz/400Hz)、直流、交直流陆用和船用电站。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用车辆和机车的低噪声电站。对于本标准中规定的测量、评价和考核噪声的方法,除了适用于本标准中规定的电站外,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内燃机电站。
本标准规定了在海拔2000m以上高原地区使用的高原型内燃机电站的环境条件、性能要求、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检验认证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频(50Hz)、中频(400Hz)、双频(50/400Hz)、直流)内燃机电站。
本标准规定了干热沙漠环境条件对内燃机电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干热沙漠气候条件下使用的各类内燃机电站。
本标准规定了中大功率瓦斯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及贮运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功率不小于250 kW、频率为50(或60)H<下标z>、以煤矿瓦斯为主要燃料的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以牛乳、羊乳及其加工半成品为主要原料的乳制品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总图、工艺、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力、仪表、热力、采暖通风、供气、制冷、环境保护、消防等的工程设计。本规范适用于以下类型及规模的乳制品厂:1 乳粉--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不少于100t;2 液体乳--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不少于100t;3 发酵乳--班处理原料不少于5t。
本规范适用于以燃气为一次能源,通过发电机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5MW的简单循环,直接向用户供应冷、热、电能的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机械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特殊行业和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部位的节能设计,应按其专项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矿山企业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小型项目或工程某子项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使用。涉外项目可结合有关合同要求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产品专用图样和技术文件编号的方法与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产品的报价、合同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辅助设计、建造综合性工艺文件、完工图样、技术文件、试验及研究资料的专用图样和技术文件的编号。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本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适用于以燃气为一次能源,发电机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5MW,新建、改建、扩建的供应冷、热、电能的分布式能源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