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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47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农用拖拉机和林业机械、工程机械、发电机组、排灌机械用中小功率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其他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用的中小功率内燃机也可参照执行。
GB/T 1147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农用拖拉机和林业机械、工程机械、发电机组、排灌机械用中小功率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其他中小功率内燃机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用内燃机为原动机的下列类型的一般用途的移动电站(含汽车电站、挂车电站、移动式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电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运要求等; a)工频(50Hz)电站(60Hz电站可参考使用); b)中频(400Hz)电站; c)双频(50Hz、400Hz)电站; d)直流电站(含内燃机组经整流装置供电的型式)。 本标准适用于0.3~1250kW的电站。
本文件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交流(a.c.)发电机、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辅助设备组成的发电机组的用途、定额和性能。本文提供了由其他型式的往复式原动机(例如沼气发动机,蒸汽机)驱动的交流(a.c.)发电机组及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医院、高层建筑必不可少的供电)发电机组在有附加要求时的基础性指南。本文件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 c.)发电机组,也适用于连续供电、调峰用电和备用用电等应用场合。本文件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交流(a.c.)发电机组的往复式内燃(RIC)机的基本特性。本部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用,但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往复式内燃(RIC)机。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发电机组用交流(a.c.)发电机在其电压调节器控制下的基本特性,是对GB 755-2008有关要求的补充。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用、但不适用于航空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交流(a.c.)发电机。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用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和交流(a.c.)发电机组合为机组运行的术语、设计和性能。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整台发电机组特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本标准参照GB/T 2820.1~2820.6所给出的有关定义,对往复式内燃机(RIC)驱动的发电机组的技术条件和设计的要求作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由陆用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RIC)驱动的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如医院、高层建筑的供电等)的发电机组,有必要提出一些补充要求。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可作为基础。 对于其他类型的原动机(如沼气发动机、蒸汽机等),本标准有关规定也应作为基础。
本文件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民用、娱乐业和工业用)小功率发电机组的要求、低性能和型式试验。航空用发电机组除外。本文件主要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电压不超过500 V、单相或多相、交流或直流的小功率发电机组。该机组为标准制造发电机组。在本文件中,“小功率”是指额定功率可达10 kW/50 Hz,12 kW/60 Hz。适用于本文件的小功率发电机组具有以下特征:——用户通常是非人员(见3.1);——整套发电机组通常为可运输式或移动式;——除特低电压外,电气输出采用插头、插座和螺纹接线柱连接;——发电机组已准备就绪,无需用户进行任何额外安装工作。具备上述特点的特殊用途或功率较大的发电机组,在用户和制造商认可的前提下,也可参照本文件进行测试。在某些使用场合若需要补充有关要求,则以本文件为基础。除了GB/T 2820.1~GB/T 2820.6所规定的定义和要求外,还要遵守本文件所涉及设计和测试的特殊要求。本文件不涉及安全要求,为了不对用户构成伤害,遵照ISO 8528-13的规定。
本部分描述了在规定测量点对发电机组的外部机械振动特性进行测量和评价的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刚性和(或)弹性安装的交流发电机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用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的发电机组(如医院、高层建筑的供电等),有必要提出一些补充要求。本部分的有关规定可作为基础。 对于由其他往复式发动机(如沼气发动机、蒸汽机等)驱动的发电机组,本部分的规定也可作为基础。
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空气传播)噪声的测量方法。即:在对排气系统、冷却系统及发动机(发电机组)其他所有噪声的总和进行评估时,有一致或相似的基准,从而使测量结果具有可比性。然而,当排气和冷却系统通过管道输送到较远的地方时,它们对噪声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噪声辐射的基本特性参数为声功率级。 根据应遵守的声学测量条件的不同,按本部分所获得的测量结果的精度可分为2级或3级。2级精度(即按IS0 3744中的工程测量法),要求测量区域在整个反射面上是真正的声学自由场,(环境修正系数K。K1A≤2 Db),本底噪声级可以忽略不计(本底噪声修正系数K,K1A≤1.3 Db)。3级精度(即按IS0 3746的测量方法)要求环境修正系数K:K1A≤7 Db,本底噪声修正系数K1A≤3 Db。 当发电机组在稳态条件下运行时,可按本部分计算相应精度等级的A计权声功率级以及倍频程或三分之一倍频程声功率级。 本部分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刚性或弹性安装的交流发电机组。本部分只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发电机组,而不适用于航空和驱动陆用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注1:本部分是为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制定的,但对于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直流发电机组同样适用。 注2:对用于某些特殊场合(如医院、高层建筑等)的发电机组,有必要做出补充要求,但应以本部分的规定为基础。 注3:只有在同一测量精度下发电机组间才能进行真正的比较。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机械和电气旋转设备组合而成的旋转不间断电源(UPS)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的电源,主要为用户提供不间断交流电。当无市电输入运行时,输入能量由储存的能量或者往复式内燃机提供,由一台或多台旋转电机输出电能。 本部分适用的交流电源,主要为固定陆用和船用设施提供不间断电能。不包括为航空、陆上车辆和机车供电的电源。也不包括通过静态变换产生输出电能的电源。 本部分对使用旋转UPS改善交流供电品质、实现电压和/或电流变换及削减峰值等情况进行了描述。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医院、近海岸、非固定应用、高层建筑及核设施等),可能需要附加一些其他的要求,本部分的规定应作为基础。
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向安全装置进行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例如医院、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装置等。本部分对用于上述场所发电机组的性能、设计和维修性的特殊要求作了规定,同时也考虑了GB/T 2820.1~2820.6及GB/T 2820.10等部分的有关规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的车体、转向架、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车体、转向架和制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