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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装有电动机-压缩机和房间风机盘管的热泵(含生活用热水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也适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3.121给出了可燃制冷剂的定义。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工厂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本部分不考虑A1、3.121定义的A2或A3类以外的化学物质。 辅助加热器(仅指加热器设计为器具总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装在器具内),或其独立安装的其他装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GB/T 5275的本部分规定了动态体积法制备混合气体所涉及的校准方法,并简要介绍了动态体积法制备技术的部分实例。关于动态体积法制备技术在GB/T 5275的其他部分有更详细的描述。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的制造要求、接头、符号和物理特征、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贮存要求、型式试验程序和检验规则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过程中,压力在30MPa以内的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LPG)、甲基乙炔-丙二烯混合物(MPS)和二氧化碳(CO<下标2>)等单级、双级气瓶用减压器。
本标准规定了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之一——氧指数法的试验装置、试验步骤和结果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和碳纤维增强塑料的氧指数法的测定。 本标准仅适用于评定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材料的燃烧性能,但不能评定实际使用条件下材料的着火危险性,不适用于评定受热后呈高收缩率的材料。
本标准规定了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和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组(以下简称“压缩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及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组。本标准不适用于以R744为制冷剂的压缩机(组)及以下产品中的压缩机(组):——家用冷藏箱和家用冻结箱;——运输用及特殊用途制冷空调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中主要常量组分的气相色谱分析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3611、GB/T 13612和GB 11174中规定的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
本标准确立了与已处理的天然气取样各方面有关的导则。除非另外说明,本标准中的所有压力均以表压给出,压力可高至15MPa。压缩天然气(CNG)压力可高至30 MPa,在确保取样系统安全前提下,可使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液相或多相流体的取样。多气源混输时,需要注意在气体混合均匀后取样。本标准涉及点取样、组合取样(累积取样)和连续取样系统。本标准考虑了气流中氧、硫化氢、空气、氮、二氧化碳等组分。如果存在痕量液体,例如甘醇和压缩机油,则被视为干扰杂质,而非取样气体的一部分,应将它们除去,以保护取样及分析设备不被污染。本标准适用于交接计量系统和输配计量系统。本标准适用于那些未将取样作为一个分析步骤进行描述的情况。本标准集中描述取样系统和步骤。对于用这些系统和步骤获得的样品的分析,可用于许多方面,包括计算确定气流的发热量,鉴定气流中存在的污染物,由组成情况来判断气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法制备校准用混合气体(以下简称校准气)的方法。 本标准制备的各组分浓度的准确度,可在很宽的范围内变化。 对于可以看成是理想气体的校准气见附录A(补充件),其以压力比或摩尔比所表示的浓度的相对误差小于1%。 对于某些气体,例如碳氢化合物或极性化合物,其潜在误差可能很大。 由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道尔顿法、阿马格法、凯氏法)并不绝对严格,所以,经常利用压力计量法制备近似所需浓度的校准气,然后用比较法测定其浓度;如果必要的话,也可用直接分析的方法。 注:当一种气体组分接近它的饱和点时,则浓度单位之间的换算变得比较困难。
本标准为采购方提供向制造商采购燃气轮机装置包括联合循环机组及其辅助设备时所需的技术资料。由于燃气轮机的实际运行模式有很大的差别,本标准(有关部分)对运行模式进行明确分类,各类运行模式都有相应的标准额定值,这些额定值是基于ISO标准环境条件制定的。 本标准对投标时所必需满足的各种环境和安全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依据,在可能情况下还给出了确定这些要求是否已被满足的标准。本标准不涉及燃气轮机安装时所必须遵守的或地方的法律和规定。 本标准对所涉及到的燃料和其他问题,例如用户及制造商双方应提供的资料制作了规定,但并不意味包含了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每台燃气轮机的安装部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制造商与用户之间应进行技术协调,以保证所供应的设备互相配合,当由几个制造商共同供应设备时更须注意。 本标准适用于常规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以及闭式循环、半闭式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对于采用自由活塞式燃气发生器型燃气轮机或具有特殊热源(如化学流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等)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也可作为依据,但需作适当修改。 本标准不适用于飞机、建筑机械、农业和工业牵引机械及汽车上采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和为热处理生产提供生产装置以及与热处理生产有关的安全、卫生。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绝缘液体氧指数的试验方法。 本试验方法的基本原理与GB/T 2406-93测定固体材料方法的基本原理相同。 本标准只是测定产品诸燃烧特性中的一种特性。 本标准适用于在40℃±1℃时粘度等于或小于50mm<上标2>/s的所有液体。 警告:燃烧液体时,可能会产生有害气体和(或)蒸气,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保护操作者。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的基本结构、技术要求、试验规程、检验规则和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其他同类型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性安装于艇长不大于24 m小艇的LPG系统以及LPG燃烧器具,用于燃气推进发动机或驱动发电机的LPG系统除外。 本标准不适用于直接携带燃气罐的器具,诸如可携式独立野营火炉、可携式气灯等。 注1:本标准未规定液化石油气罐的技术要求,后者应遵循有关规则。 注2:新的设计、材料和组装方法,只要经有关机构认可为等效的,就可认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加气枪的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加气枪(以下简称加气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