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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气态和/或液态燃料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也适用于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并且适用于联合循环动力装置中的燃气轮机或与其他热回收系统相连的燃气轮机。对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气发生器或特殊热源(例如化学工艺合成气、高炉气)的燃气轮机,本标准可用作依据,但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对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动力增大装置的燃气轮机的验收试验,本标准同样适用,所述装置以流体注入和/或进气处理为基础,如果需要进行试验的供货合同范围包括该类系统,则试验程序要考虑这些系统。根据试验的目的,对比试验会有许多不同情况。本标准还可用于验证燃气轮机性能差别的对比试验,主要用于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的试验,但没有特别提及这些内容。本标准还包括测定以下性能参数,并修正到参考条件:a) 电功率或机械功率(排气功率,若只供应燃气);b) 热效率或热耗率;c) 透平排气能量(可用排气温度和流量代替)。设备供应商与采购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参数,都应在具体试验程序以及供应商标准制造试验程序中作相应考虑。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性能试验的准备和执行,描述了测量方法、相关仪器及其校验,定义了燃气轮机运行条件、边界条件及其限值以及标准条件(3.9)。若在采购之际未确定其他条件,应将标准条件用作参考条件。本标准还包含了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试验结果计算和修正以及试验结果不确定度计算。本标准没有述及试验允差,因为它属于商务条款,不是以测量结果统计分析为基础。需要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验证试验结果是否符合保证值。对于测定排气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选试验,由于终的这些数值是根据燃气轮机能量平衡确定的,应将能量平衡中的关键参数限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以尽量降低不确定度。本标准不适用于:a) 排放试验;b) 噪声试验;c) 振动试验;d) 燃气轮机具体部件性能;e) 动力增大装置和辅助系统(例如进气冷却装置、燃料气体压缩机等)性能;f) 以研发为目的进行的试验;g) 基本保护装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统和保护系统性能;i) 运行特性(启动特性、可靠性试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机电式接触器,其主触头用于连接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440 V(线电压)、使用类别AC-7a下额定工作电流小于或等于63 A、使用类别AC-7b和AC-7c下额定工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2 A、额定限制短路电流小于或等于6 kA的电路。本标准所涉及的接触器一般不用于分断短路电流,所以在设备安装时应配备适当的短路保护电器(见9.3.4)。本标准不适用于下述电器:——符合IEC 60947-4-1的接触器;——半导体接触器;——特殊用途的接触器;——接触器的辅助触头,其要求见IEC 60947-5-1。本标准规定了:a) 接触器的特性;b) 接触器应符合的要求:1) 操作和性能;2) 介电性能;3) 外壳防护等级(如适用);4) 结构;5) 电磁兼容性。c) 验证满足上述要求所采用的试验及试验方法;d) 试验程序及试品数量;e) 接触器或制造商样本中应提供的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百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 “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沉管法施工的隧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的运行和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及设备大修的真空制盐工厂整体安装设备和现场组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包括卤水净化、蒸发结晶、脱水、干燥、包装、储运工序和副产品芒硝及石膏等的生产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设备。其他类似采用真空蒸发制盐工艺及装置生产的无机盐(如芒硝)的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亦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热压制盐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包括供热、发电、机修、供水(不含制盐循环水)、自控、电气等和国外设备的安装,其施工及验收,应按有关现行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和国外随机技术条件(含设计图)的规定执行。本规范涉及的管道安装工程,其施工与验收,应按现行标准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18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以下领域的术语:灌溉、农田排水、村镇供水排水、泵站工程、灌溉排水建筑物、牧区水利、农村水土环境与生态、灌区管理、中国古代农田水利等有关技术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与试验研究,农村水土环境保护与改善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本标准所述的质量通病,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不符合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问题。
本部分规定了阀门组件的功能鉴定要求和准则,包括鉴定原则、鉴定方法和鉴定文件要求。被鉴定的阀门组件可以是分开的部件也可以是所有部件的组合。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中执行安全功能的阀门组件的功能鉴定。本部分不适用于调节阀门组件的鉴定。
本标准规定了敞开式全断面岩石巷道掘进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围岩较完整,有一定自稳性的中硬岩、硬岩中运用的敞开式全断面岩石巷道掘进机。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含核电站常规岛)建筑、安装、调试等安全生产工作。
本规程规定了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交流1000kV及以下变电站、直流±800kV及以下换流站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