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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
本标准适用于腌腊肉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肉制品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的畜禽肉、熟肉制品及熟肉干制品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肉及肉制品的卫生指标的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肉类、灌肠类、酱卤肉类、肴肉类、烧烤肉类、肉松(太仓式)、腌腊肉、火腿、板鸭等的各项卫生指标的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甲胺磷、敌敌畏、乙酰甲胺磷、久效磷、乐果、乙拌磷、甲基对硫磷、杀螟硫磷、甲基嘧啶磷、马拉硫磷、倍硫磷、对硫磷、乙硫磷等13种常用有机磷农药多组分残留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禽畜肉及其制品、乳与乳制品、蛋与蛋制品中甲胺磷、敌敌畏、乙酰甲胺磷、久效磷、乐果、乙拌磷、甲基对硫磷、杀螟硫磷、甲基嘧啶磷、马拉硫磷、倍硫磷、对硫磷、乙硫磷等13种常用有机磷农药多组分残留测定方法。 本方法各种农药检出限(μg/kg)为;甲胺磷5.7:敌敌畏3.5;乙酰甲胺磷10.0;久效磷12.0;乐果2.6;乙拌磷1.2;甲基对硫磷2.6;杀螟硫磷2.9;甲基嘧啶磷2.5;马拉硫磷2.8;倍硫磷2.1;对硫磷2.6;乙硫磷1.7。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肉桂醛残留量的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水果及禽畜肉中肉桂醛残留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的生产。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四分体牛肉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健康活牛经屠宰加工、冷加工后,用于供应市场销售、肉制品及罐头原料的鲜、冻四分体牛肉。
本标准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屠宰、分割、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机械常用术语,包括一般术语、空罐备料术语、罐身设备术语、封罐设备术语、原料处理设备术语、物料加工设备术语、装罐(充填)设备术语、杀菌设备术语、包装设备术语、其他设备术语、各类容器术语,以及常用相关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机械。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的一般要求、实施目标、教育内容、实施途径和评价建议。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包括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在校学生。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宣威火腿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原材料要求、传统工艺要求、产品的分类、分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宣威火腿的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和质量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金华火腿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金华火腿。
本标准规定了肉与肉制品加工中常用的术语与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肉与肉制品的加工、贸易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平遥牛肉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平遥牛肉。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和肉类加工的基本原则,初级生产,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车间及设备设施,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包装、储存、运输卫生、人员要求,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畜禽产品超市准入技术要求有关的术语和定义、经销商准入要求、供货商准入要求和商品入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鲜、冻畜禽产品的超市。
本标准规定了熏煮火腿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熏煮火腿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
本标准规定了火腿肠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火腿肠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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