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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将往复式内燃机由发动机及其所装零部件和辅助设备引起的火灾危险降至低程度所需的要求。必要时,还可对具体用途的发动机提出专门要求。 本标准所提要求并非旨在使发动机能在着火时或着火后继续进行动转。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但不包括驱动农业拖拉机、道路车辆、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及航空用发动机。 本标准亦可适用于驱动工业卡车和小型船舶用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防火标准的其他用途的往复式内燃机。 除上述用途的发动机以外,本标准还可用作发动机应用标准的基础。
GB/T 6072的本部分除需满足“核心”标准GB/T 21404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规定了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核心”标准GB/T 21404要求的发动机功率代号,以便必要时可简化功率的表述和便于交流。这可适用于诸如发动机铭牌功率的表示。 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部分也可适用于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工业卡车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发动机。 本部分为“卫星”标准,只有在与“核心”标准GB/T 21404一起使用时,才能全面规定特定用途发动机的技术条件。
GB/T 6072的本部分除GB/T 21404-2008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主要性能参数的通用测量技术。以便在将实测值与发动机制造厂的规定值进行比较时,能达到要求的测量准确度。必要时,可对具体用途的发动机提出单独要求。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部分可适用于驱动筑路机械、工业卡车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的发动机。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RIC)稳态工况下两种排烟特性的测量方法。一种方法是用测量光束的明暗度来评定排烟的消光度,另一种方法是用测量滤纸的黑度来评定碳烟含量。如有必要,对于特定用途的发动机还可规定单独的要求。 GB/T 8190的本部分不涉及瞬态工况的测量。‘在瞬态工况下使用烟度计,由于仪器类型不同,所得结果均不能比较,除非取样条件相同,仪器特性相似。 GB/T 8190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其中包括用于驱动农用拖拉机和道路车辆的发动机。 本部分也适用于驱动筑路和土方机械、工业卡车以及其他尚无合适标准用以测量排气烟度的发动机。 注:如将水喷入排气系统,则只能在喷水处上游进行测量或取样。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以确定发动机系族技术规格和选择源机的参数。本部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但不包括主要用作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发动机。本部分亦可用于动力输出及/或驱动诸如农业设备、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工业卡车、发电机组等的发动机。
本文件规定了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商用内燃机的标准基准状况和功率、燃油消耗量和机油消耗量的标定及试验方法。适用于:a) 往复式内燃机(火花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式发动机;b) 旋转活塞式发动机。这些发动机可以是自然吸气式发动机,也可以是使用机械增压器或涡轮增压器的增压式发动机。本文件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a) ISO 3046-1规定的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发动机;b) ISO 1585和ISO 2534规定的车用发动机;c) ISO 4106规定的摩托车用发动机;d) 农用拖拉机和机械用发动机;e) ISO 9249规定的土方机械用发动机;f) ISO 8665规定的游艇等船体长度不大于24 m的小型船舶用发动机。本文件适用于筑路机械、工业卡车和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发动机。本文件也适用于制造商工厂中的试验台测量和现场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在满足GB/T 21404-2008“核心”标准所确定的基本要求下,为按照GB/T 8190规定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时需要确定往复式内燃机(RIC)功率的附加要求和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确定预调整发动机在可变大气条件下的功率修正法。该修正法不适用于确定排气污染物的排放值,因为这在所有情况下仅与不修正的发动机功率有关。本标准适用于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但不包括主要用于道路车辆的发动机。本标准适用于驱动诸如筑路机械、土方机械、工业卡车和其他用途的发动机。本标准是“卫星”标准,只有与GB/T 21404-2008“核心”标准一起使用,才能全面规定特定用途发动机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的重量(质量)标定方法。本标准中所用名词重量直接等效于名词质量。本标准适用于:a) 往复内燃式(RIC)发动机(火花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式发动机;b) 旋转活塞式发动机;这些发动机可以是自然吸气式发动机或采用机械增压器或涡轮增压器的增压发动机。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c) 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d) 车用; e) 驱动(或作为动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f) 摩托车用;g) 农用拖拉机和农业机械驱动用;h) ISO 6165标准中定义的土方机械用;i) 总长不超过24m的游艇等小型船舶用。本标准也适用于筑路机械、工业卡车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使用的其他用途的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输送人员到工作位置并在平台上进行工作的所有类型和规格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结构设计和稳定性计算、制造、安全检查和测试。指出了由于使用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会引起的危险并介绍了消除和降低这些危险的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a) 电梯和液压电梯(见EN 81-1和EN 81-2); b) 消防和救火装置(见EN 1777); c) 高处作业吊篮和擦窗机(见EN 1808); d)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轨道式存储和卸取设备上(见EN 528); e) 车尾起重机(见EN 1756-1和EN 1756-2); f) 桅柱爬升式工作平台(见ISO 16369); g) 公园游艺设备; h) 起升高度小于2m 的升降平台(见EN 1570); i) 提升人员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机(见EN 12159); j) 飞机地面支持设备(见EN 1915-1和EN 1915-2); k) 埋杆机(起重挖穴机)(见ANSI A10.31); l)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工业卡车上的设备(见EN 1726-2); m) 桥梁检测和维护设备(见ANSI A92.8); n) 库存拣选或订单拣选类设备。 本标准不包括以下方面引起的危险: ——用无线电和其他无线控制的操作; ——在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里使用; ——电磁的不兼容; ——在带电的系统上工作(见IEC 61057); ——使用压缩气体作为承载的元件。
GB/T 30032的本部分规定了装有护栏系统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以下简称MEWP)的安全要求。本部分与GB 25849配套使用。本部分适用于需经由特殊通道进入特定工作区域的MEWP。此类MEWP可以是自行式或人力驱动式,用于日常工作中将人员提升至其可放置、安装或检修物品或物料的位置。为便于操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可将MEWP工作平台的部分护栏系统设计为伸缩式。本部分不适用于用作拣选和码放物品的动力驱动式工业卡车。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此类燃料电池系统是可移动、不固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或户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应使用于IEV 426-03-01规定的危险位置,除非根据IEC 60079-0:2007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a) 固定连接(硬接线)于配电系统;b) 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c) 对电网供电;d) 为道路车辆提供动力;e) 在民航客机上使用。为混合动力车辆(由蓄电池提供车辆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属于本标准范围。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态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氢气;--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例如盐的水溶液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氢化物。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前提是通过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是可移动的、不固定的而非安装到一个特定位置上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室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交流600 V或直流850 V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得在IEV 426-03-01规定的危险区域内使用,除非根据IEC 60079-0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a)固定连接(硬连接)于配电系统;b)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c)对电网供电;d)为道路交通工具提供动力;e)在民航客机上使用。为混合动力车辆提供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范围内。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体,如丙烷和丁烷;——液态醇类,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氢气;——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如盐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如Mg、Al或Zn)或金属合金;——氢化物。如果通过附加要求列明了特定的危险,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本标准所设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总体设计,应由以下部分系统或全部系统组合而成(见图1),为执行设计的功能,根据需要集成如下部件:燃料处理系统——用于将输入的燃料转化为适用于燃料电池堆成分的化学处理设备,包括任何相关的热交换器和控制装置。氧化剂处理系统——可对输入的氧化剂进行计量、调控、处理并可进行加压,以便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使用的子系统。热管理系统——用来冷却和排热以保持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热平衡的子系统,且必要时,可对过剩热回收和利用,并可在启动阶段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辅助加热。功率调节系统——用来改变电压的幅值或波形,或以其他方法改变或调节电源输出的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由传感器、制动器、阀门、开关和逻辑元件(包括过程控制器)组成的系统,用以使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无人工进行干预时,参数能保持在制造商给定的限值范围内。燃料电池模块——集成到发电系统内部、由一个或多个燃料电池堆组成的设备,通过电化学反应将化学能转化成为电能和热能。燃料供应系统——内置于便携式燃料电池系统中,或通过可拆卸、重复灌装的容器提供。内置储能系统——内置能源,用以辅助或补充燃料电池模块对内部或外部负载供电。通风系统——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子系统,通过机械方式供应空气。水处理系统——用以处理和净化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使用的回收水或补充水。这些要求的目的并不是要阻止本标准未作特别阐述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开发,前提是这些替代的设计和结构经过研究,并且通过等效的测试表明与本标准规定的安全性等效。考虑替代的设计和结构时,本标准可用于对替代材料或方法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提供的性能与本标准规定的系统等效。本标准不包括装置上游不与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连接的加压式或非加压式燃料供应容器以及气体或液体燃料供给连接器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所述压力值均被认为是表压。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升降工作平台(以下简称SEWP)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SEWP。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和液压电梯;消防和救火装置;高出作业吊篮和擦窗机;车尾起重机;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公园游艺设备;桅柱爬升式工作平台;提升人员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机;飞机地面支持设备;埋杆机(起重挖穴机);升降操作员的未知在工业卡车上的设备;桥梁检测和维护设备;库存拣选或订单拣选类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供应电源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 V及直流不超过1,500 V (参照IEC 60038)之车载型及车外型之电动道路车辆充电装置,以及当车辆连接至电网时,提供电力给车辆所需之任何附加设备。电动道路车辆(electric road vehicles, EV)泛指所有道路车辆,包含插电式混合电动道路车辆(plug in hybrid electric road vehicles, PHEV),其全部或部分能量来自车载电池者。本标准涵盖之面向包括供电设备及与车辆连接之特性及操作条件、操作者及他人之电气安全,以及在只有电动车辆接地时车辆应符合之a.c./d.c.电动车辆供电设备特性。备考1.未定义II类车辆,但缺乏此类车辆之资讯即表示其标准要求尚在研议中。备考2.本标准亦适用于具现场储存能力(on-site storage capability)之电动车辆供电设备。电动车辆之特定车辆端插座(inlet)、车辆端插头(connector)、电源端插头(plug)及电源端插座(socket-outlet)之要求,参照CNS 15700-1。车辆端插头及车辆端插座之标准表单尚在研议中,将整合至CNS 15700系列标准。本标准并未涵盖与维护相关之所有安全面向。本标准不适用于电车(trolley buses)、轨道车辆(rail vehicles)、工业卡车(industrial trucks),以及主要设计用于越野之车辆。
本标准及CNS 15511-1,说明传导式连接至a.c.或d.c.电源之电动车辆要求;当电动车辆连接至供电网路时,其a.c.电压依据IEC 60038高可达690 V,而d.c.电压高可达1,000 V。本标准未涵盖II类车辆。备考:并未排除II类车辆,但此类车辆资讯之缺乏,导致目前无法提供其相关标准之要求。本标准并未涵盖与维护相关之所有安全面向。本标准不适用于电车(trolley buses)、轨道车辆(rail vehicles)、工业卡车(industrial trucks),以及主要设计用于越野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