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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棉本色纱线的产品分类、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本标准适用于环锭纺棉本色纱线(机织用纱)。本标准不适用于特种用途的棉本色纱线。
本标准规定了棉本色布的分类和标识、要求、试验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机织生产的棉本色布。本标准不适用于大提花、割绒类织物及特种用布。
本标准规定了棉印染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机织生产的各类漂白、染色和印花的棉布。
本标准规定了绵羊毛的型号、规格(等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储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绵羊毛(包括超细绵羊毛、细绵羊毛、半细绵羊毛、改良绵羊毛、土种绵羊毛)的生产、交易、加工、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中的质量鉴定。
本标准规定了棉服装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以各种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共混物等为填充物,或以动物毛皮、人造毛皮等为里或制成活里,成批生产的棉服装。本标准不适用于填充物中含有羽绒羽毛的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本标准规定了男西服和大衣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纯毛、毛混纺及交织、仿毛等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男西服和大衣等毛呢类服装。本标准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本标准规定了女西服和大衣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纯毛、毛混纺及交织、仿毛等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女西服和大衣等毛呢类服装。本标准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本标准规定了西裤、西服裙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纯毛、毛混纺及交织、仿毛等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西裤、西服裙等毛呢类服装。本标准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工业用棉本色帆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布面疵点的评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有梭和无梭织机生产的橡胶工业用棉本色帆布。有梭和无梭织机生产的橡胶工业用涤棉本色帆布可参照执行。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种二组分纤维混合物的定量化学分析方法。本部分的方法和GB/T 2910其他部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任何形式纺织品的纤维,除了列在适当部分范围中的某些纺织品。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种三组分纤维混合物的定量化学分析方法。三组分混合物分析方法的应用范围,在GB/T 2910中的各部分已有规定,它指出了对各种纤维的适用方法。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丙酮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由以下纤维组成的二组分混合物中醋酯纤维含量的方法:醋酯纤维与羊毛、动物毛发、蚕丝、再生蛋白纤维、棉(精梳、漂煮、或漂白)、亚麻、大麻、苎麻、黄麻、蕉麻、针茅麻、椰壳纤维、金雀花麻、铜氨纤维、粘胶纤维、莫代尔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腈纤维和玻璃纤维。本方法不适用于含改性聚丙烯腈纤维的混合物,也不适用表面已脱去乙酰基的醋酯纤维的混合物。
本文件规定了采用次氯酸盐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由以下纤维组成的某些蛋白质纤维与某些非蛋白质纤维二组分混合物中蛋白质纤维含量的方法:——绵羊毛、其他动物毛纤维(如山羊绒、马海毛)、蚕丝、再生蛋白质纤维,和——棉、铜氨纤维、粘胶纤维、莫代尔纤维、莱赛尔纤维、聚丙烯腈纤维、含氯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纤维、玻璃纤维、聚氨酯弹性纤维、聚酯复合弹性纤维、聚烯烃弹性纤维、三聚氰胺纤维和聚丙烯/聚酰胺复合纤维。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甲酸/氯化锌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粘胶纤维、某些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与棉纤维两组混合物含量的方法,如试样中有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存在时,则应预先试验是否溶于试剂。本部分不适用于混合物中的棉纤维已经受到严重的化学降解,也不适用于粘胶纤维,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中存在不能完全去除的耐久性整理剂或活性染料,致使其不能完全溶解。警告:使用GB/T 2910本部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GB/T 29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甲酸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聚酰胺纤维和棉、粘胶纤维、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纤维、含氯纤维、聚丙烯腈纤维或玻璃纤维等二组分混合物中纤维含量的方法。本部分也适用于羊毛或其他动物毛发的混合物。但当羊毛含量超过25%时,宜采用GB/T 2910.4规定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丙酮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醋酯纤维和三醋酯纤维混合物中醋酯纤维含量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苯甲醇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醋酯纤维和三醋酯纤维混合物中醋酯纤维含量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二氯甲烷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由以下纤维组成的二组分混合物中三醋酯纤维或聚乳酸纤维含量的方法:三醋酯纤维或聚乳酸纤维;和羊毛、再生蛋白质纤维、棉(原棉、漂白棉或染色棉)、粘胶纤维、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腈纤维和玻璃纤维。经过整理而导致部分水解的三醋酯纤维,在此试剂中不能完全溶解,本方法不适用。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硫酸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天然或再生纤维素纤维和聚酯纤维的二组分混合物中纤维素纤维含量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二硫化碳/丙酮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由以下纤维组成的二组分混合物中含氯纤维含量的方法;某些含氯纤维,无论是否后氯化的;和羊毛、动物毛发、蚕丝、棉、粘胶纤维、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纤维、聚丙烯腈纤维和玻璃纤维。混合物中羊毛或蚕丝的含量超过25%时,宜使用GB/T 2910.4的方法。混合物中锦纶的含量超过25%时,宜使用GB/T 2910.7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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