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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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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Capsicum annuum L.)果皮及其制品为原料,经萃取、过滤、浓缩、脱辣椒素等工艺制成的食品添加剂辣椒红。
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果皮及其制品为原料,经萃取、过滤、浓缩、脱辣椒素等工艺制成的食品添加剂辣椒橙。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花菜(Gelidium)、江蓠(Gracilaria)、紫菜(Pyropia)及其他红藻类为原料,经浸出、脱水干燥等工艺加工制得的食品添加剂琼脂。
本标准适用于从海带(Laminaria)、马尾藻(Sargassum)、巨藻(Macrocystis)、泡叶藻(Ascophyllum)等褐藻类植物中,经提取加工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
本标准适用于从海带(Laminaria)、巨藻(Macrocystis)、泡叶藻(Ascophyllum)等褐藻类植物中经提取加工制成的食品添加剂海藻酸钙(又名褐藻酸钙)。
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糖酸或葡萄糖酸-δ-内酯与硫酸亚铁、葡萄糖酸与碳酸亚铁或还原铁粉为主要原料,经化学反应、加工、纯化而制得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亚铁。本标准同样适用于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亚铁。
本标准适用于以发酵法生产的乳酸和氧化锌为主要原料,经化学反应、加工、纯化而制得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乳酸锌。
本标准适用于以α-乙酰氨基丙烯酸甲酯和甲硒醇钠为主要原料,经加成反应、酶法拆分、精制而得的食品营养强化剂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L-Se-methylselenocysteine,简称L-SeMC)。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面筋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本标准适用于乳与乳制品的微生物学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制作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树脂及树脂共混物,包括未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树脂及其共混物。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一法(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101 ℃~105 ℃下,蔬菜、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卤菜制品、粮食(水分含量低于18%)、油料(水分含量低于13%)、淀粉及茶叶类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的样品。第二法(减压干燥法)适用于高温易分解的样品及水分较多的样品(如糖、味精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他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软糖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的样品(糖和味精除外)。第三法(蒸馏法)适用于含水较多又有较多挥发性成分的水果、香辛料及调味品、肉与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 g/100 g的样品。第四法(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含有氧化剂、还原剂、碱性氧化物、氢氧化物、碳酸盐、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上标-3> g/100 g的样品。
本标准第一法规定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第二法规定了食品中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第三法规定了食品中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一法适用于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淀粉类灰分的方法适用于灰分质量分数不大于2%的淀粉和变性淀粉),第二法适用于食品中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的测定,第三法适用于食品中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脂肪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一法适用于水果、蔬菜及其制品、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水产及其制品、焙烤食品、糖果等食品中游离态脂肪含量的测定。本标准第二法适用于水果、蔬菜及其制品、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水产及其制品、焙烤食品、糖果等食品中游离态脂肪及结合态脂肪总量的测定。本标准第三法适用于乳及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本标准第四法适用于乳及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本标准第一篇规定了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本标准第二篇规定了食品中无机砷含量测定的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本标准第一篇第一法、第二法和第三法适用于各类食品中总砷的测定。第二篇适用于稻米、水产动物、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无机砷(包括砷酸盐和亚砷酸盐)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铜含量测定的石墨炉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中铜含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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