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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三相及单相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变压器,如:--额定容量小于1 kVA的单相变压器和5 kVA的三相变压器;--所有绕组额定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变压器;--互感器;--电机车牵引变压器;--起动变压器;--试验变压器;--电焊变压器;--防爆矿用变压器;--深水(浸水)用变压器。当某些类型的变压器(尤其是所有绕组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业用特种变压器)没有相应的标准时,本部分可以整体或部分适用。本部分不涉及变压器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要求。对于具有相关标准的变压器和电抗器,本部分只适用于被其产品标准明确提及可相互参考的内容范围。这些产品(标准)包括:--电抗器(GB/T 1094.6);--干式变压器(GB 1094.11);--自保护变压器(IEC 60076-13);--充气式电力变压器(IEC 60076-15);--风力发电用变压器(GB 1094.16);--牵引变压器和牵引电抗器(GB/T 25120);--工业用变流变压器(GB/T 18494.1);--HVDC用换流变压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几处规定或建议涉及的是某些替换方案、附加技术方案或程序需要达成的协议。这类协议需要由制造方与用户达成。问题应在早期提出,协议应包含在技术规范中。
GBT 3859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电子阀器件的所有半导体电力变流器和半导体电力开关的性能。电子阀器件主要有半导体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极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种晶闸管和功率晶体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断或反向导通,可借助电流、电压或光控制。假设非双稳器件在开关状态下工作。本部分主要从总体上规定对变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适用于把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或把直流电变换为交流电的电网换相变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类型的电力电子变流器尚无产品标准,本部分的内容也适用。这些特定的要求适用于进行功率变换、换相(例如: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电动机传动用半导体变流器 )的半导体电力变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组合(例如:电传动机车车辆用直接直流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或特殊性能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的所有电力变流器。电力变流器的专用产品标准应参考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GB/T 21413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和指示电路上电气设备的一般使用条件和要求。本部分目的在于尽可能规范机车车辆电气设备中具有共性的规则和要求,以达到对设备要求和试验的一致性,从而避免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试验。本部分涉及了所有与正常使用条件下预期环境条件、结构、性能及相应的一般性试验相关的要求,以及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的特殊领域如温升、介电特性等。当本部分与相关产品标准的某些要求不一致时,优先考虑产品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GB/T 25121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力电子电容器的使用条件、质量要求和检验、过负载、安全要求、标识、安装和应用导则。本部分适用于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中使用的电力电子电容器。本部分所涵盖的电容器的额定电压高到10 000 V。使用此类电容器系统的工作频率通常低于15 kHz,而脉冲频率可达到5倍~10倍的工作频率。电容器分为交流电容器和直流电容器。电容器作为部件安装在壳体中。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电容器:——频率在50 kHz及以下运行的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容器(见GB/T 3984.1和GB/T 3984.2);——交流电动机及类似应用的电容器(见GB/T 3667.1和GB/T 3667.2);——电力供电网中抑制一种或多种谐波的电路中使用的电容器;——荧光灯和放电灯用的小型交流电容器(见GB/T 18489和GB/T 18504);——抑制电磁干扰用的电容器(见GB/T 6346.14);——标称电压1 000 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见GB/T 11024.1、GB/T 11024.2、GB/T 11024.3和GB/T 11024.4);——标称电压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系统用自愈式并联电力电容器(见GB/T 12747.1和GB/T 12747.2);——标称电压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系统用非自愈式并联电力电容器(见GB/T 17886.1、GB/T 17886.2和GB/T 17886.3);——电力系统用串联电容器(见GB/T 6115.1、GB/T 6115.2、GB/T 6115.3和GB/T 6115.4);——耦合电容器及电容分压器(见GB/T 19749.1);——用于要求储存能量/大电流放电,如影印机和激光机中的电容器;——微波炉电容器(见GB/T 18939.1);——轨道交通之外的电力电子电容器(见GB/T 17702)。
GB/T 25122的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一般特性和检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为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的牵引电路和辅助电路(动力车辆、客车及拖车)供电的电力变流器。本部分也可应用于其他牵引车辆(例如无轨电车等)的电力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完整的变流器机组及其配置,包括:——半导体器件组件;——集成冷却系统;——包括电感、电容、变压器、电阻、接触器、开关的集成组件;——半导体驱动单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简称SDU)及相关传感器;——保护电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类型的供电电源:——交流接触网;——直流接触网;——车载电源(例如发电机、蓄电池以及其他电源)。本部分不适用于为半导体驱动单元(SDU)提供电气控制电源的变流器和为变流器工作相关的其他设备(如传感器)供电的变流器。
GB/T 25122的本部分说明了机车车辆电力电子变流器的基本电路结构、控制方法、工作方式和性能。本部分列出了典型的图表和例子进行论述,但并没有论述变流器的所有方面。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是计算电气参数,如输入/输出电压、如输入/输出电流、电流和电压的频谱、波纹电流和电压以及谐波电流和电压。
GB/T 251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力传动的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以下简称机车车辆)上,除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之外的旋转电机。这些机车车辆可从外部电源或内部电源获得动力。本部分的目的是通过试验确认电机的性能,并为评定电机对某一规定负载的适应性以及与其他电机进行比较提供依据。可按GB/T 25117.2选择进一步的试验,为避免重复,一些型式检验和研究性试验可在联合试验台上进行。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直流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要求,适用于向公共轨道交通设施(如城轨车辆、有轨电车及无轨电车等)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直流3000V的地面电气装置。本部分规定了GB/T 25890通用的基本要求。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牵引系统地面装置所有直流断路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信号应用中的安全相关电子系统(包括子系统和设备)。本标准涉及的范围以及其他IEC标准的关系如图1所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相关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子系统/设备。但在IEC 62278和本标准中定义的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过程对于所有的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子系统/设备来说是必要的,以便确定安全需求。如果分析表明无安全需求存在(也就是非安全相关的情况),并且倘若此结论不受后续变化影响的话,那么可终止本安全标准的应用。本标准既适用于整体信号系统的规范、设计、建造、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修改/扩展阶段,也适用于整体信号系统中的单个子系统和设备。附录C包括与电子硬件元器件相关的规程。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的(包括与应用类型无关的和专门应用类别的)子系统和设备,也适用于特定应用中的系统/子系统/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既有系统/子系统/设备(即在本标准创建之前它们已被接受)。但只要合理并符合实际,对既有系统、子系统和设备的变更与扩展推荐采用本标准。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为轨道交通信号应用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系统/子系统/设备。只要合理并符合实际,它也适用于那些作为安全相关信号系统部件的通用或工业设备(比如电源、调制解调器等)。至少,应提供证据证明:——不依靠此设备来实现安全;——可依靠此设备来实现安全相关功能。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功能安全,它不涉及职业健康和个人安全问题,这方面问题由其他标准讨论。图1 轨道交通主要标准的应用范围(略)
GB/T 32347的本部分规定了装在机车车辆上的电气、电动机械和电子设备(含车载信号和通信设备)的环境条件参数,包括海拔、温度、湿度、空气运动、雨、雪和冰雹、冰、太阳辐射、雷电、污染、冲击和振动、电磁环境和供电系统的特性。本部分还规定了:--机车车辆与其环境的接口条件;--机车车辆设备(尤其是机车车辆主系统)的通用环境规则。本部分给出了通用指南,以便投标评估时减少失误。所定义的环境条件可认为是正常运行条件,对偶然的更为严酷的条件可另行规定。器件周围的局部气候条件可在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或以特殊要求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起重机、矿用车辆和缆车。本部分未考虑旅客对设备和设备对旅客的影响。
GB/T 32350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应用中的绝缘配合,适用于海拔1 400 m及以下(标称电压交流1 000 V、直流1 500 V以上的高压电工电子设备)或海拔2 000 m及以下(低压电工电子设备)的信号设备、机车车辆设备及相关地面设备。绝缘配合是设备之间及设备内部各部件之间绝缘的选择、尺寸确定和相互关系,在确定绝缘尺寸时考虑电气应力和环境条件,当电气应力和环境条件相同时,所确定的绝缘尺寸也相同。绝缘配合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过大的绝缘尺寸。本部分规定了:--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绝缘配合试验的一般要求。上述术语“设备”指3.3所定义的“部分”,它可适用于系统、子系统、设备、设备的一部分,或者是等电位线的一种物理实现。本部分不涉及:--通过固体或液体的绝缘距离;--通过除空气之外的其他气体的绝缘距离;--通过非标准气压下的空气的绝缘距离;--在极端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本部分是产品标准的基础标准。然而,由于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因,如信号设备;或由于产品本身特殊的操作环境,如架空线已有标准或规定(如IEC 60913),产品标准可作调整以满足不同的要求。本部分规定了设备的介电试验(型式试验或例行试验),见附录B。
本标准规定了在台架上进行的轨道交通机车车辆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包括轨道交通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城轨车辆和工程车辆等。
本标准规定了对存在人体(包括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人群)的轨道交通环境中的磁场强度给出了测量和仿真/计算方法,但未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大功率瞬变(如短路、接地故障和变压器过冲等);--旅客和工作人员个人电子设备(如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和无线通讯系统等);--频率高于20 kHz的专用发射器。本标准适用于磁场频率为0 GHz~300 GHz的轨道交通环境中的设备、系统和地面装置。由于轨道交通环境中磁场源的自然特性,仅考虑并测量0 kHz~20 kHz的磁场的数值。
本标准规定了与变流机组部分型式检验相关的重要要求,规定了牵引变压器和变流器相关额定参数的基本关系,以便确定额定值选择的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应考虑的额定参数小值,以使所选择的开关装置特性能够适合变流机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变流机组设计者提供了一些指导信息。
GB/T 32580的本部分适用于室内或室外固定安装,运行频率50 Hz,且标称电压为25 kV、2×25 kV和50 kV电气化铁路用单相交流断路器。本部分适用的双极断路器的连接方式限定于:一极连接线路上的接触线,另一极连接正馈线,正馈线沿同一轨道架设,并通过按一定距离连接自耦变压器用以提高线路电压。整个回路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本部分也适用于断路器的操动机构及其辅助设备。仅依靠人力操动合闸机构的断路器不在本部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