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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002的本部分规定了络制圆锥形和圆柱形筒子的络筒机及其部件的基本术语及某些术语的定义,本部分的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交叉卷绕的场合。
GB/T 6002的本部分规定了卷纬机及其部件的基本术语,以及某些术语的定义。
GB/T 6002的本部分规定了转杯纺纱机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纺制棉、化纤及混纺纱的转杯纺纱机。
GB/T 6002的本部分规定了卷绕机械将纱线卷绕到筒管或其他类似装置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纺、捻等其他纺织工序,亦可使用这些术语。 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纱线的纺织材料。本部分中的“纱线”是指通常所称的纱线及化纤长丝、化纤扁平丝等。
本部分规定了金属穿孔板试验筛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05中筛孔尺寸从1 mm~125 mm的圆孔试验筛;和GB/T 6005中的筛孔尺寸从4 mm~125 mm的方孔试验筛。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无水硫酸钠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无水硫酸钠。该产品主要用于蓄电池、光学玻璃、印染、合成洗涤剂、维尼纶、染料、普通玻璃、造纸工业、纤维生产及无机盐等工业原料等。
本标准规定了四种对表面平整的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硬度的测定方法(标准硬度方法)和四种对弯曲表面试样表观硬度的测定方法(表观硬度方法)。硬度值以橡胶硬度(IRHD)表示。这些测定方法所适用的硬度范围从10 IRHD到100 IRHD。这些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球形压头直径和作用力大小,应根据特定的用途选择合适的方法。每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如图1所示。本标准没有规定使用便携式硬度计测定硬度的方法,该方法在ISO 7619-2中描述。本标准规定了下列四种测定标准硬度的方法:方法N(常规试验):适用于橡胶硬度在35 IRHD~85 IRHD范围内,也可用于硬度在30 IRHD~95 IRHD范围内的橡胶。方法H(高硬度试验):适用于橡胶硬度在85 IRHD~100 IRHD范围内。方法L(低硬度试验):适用于橡胶硬度在10 IRHD~35 IRHD范围内。方法M(微型试验):本质上是按比例缩小的方法N(常规试验),可用于薄、小试样。适用于橡胶硬度在35 IRHD~85 IRHD范围内,也可用于硬度在30 IRHD~95 IRHD范围内的橡胶。本标准同时给出用于测定弯曲表面表观硬度的CN、CH、CL和CM四种方法。这些方法用于被测橡胶表面弯曲的情况,是对方法N、H、L和M的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a) 试样和制品足够大,使硬度计能够安放在上面;或者b) 试样和制品足够小,使试样和硬度计能安放在普通支座上。或者能将试样安放在硬度计的试样台上。对于非标准不平整试样也可使用方法N、H、L和M测量其表观硬度。上述方法不能保证适用于所有形状和尺寸的试样,但包括了像“O”型圈这样一些普通的类型。本标准没有规定胶辊表观硬度的测定方法,相关测试方法见ISO 7267(所有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指针式石英钟(以下简称“石英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晶振频率为32 768 Hz、标称工作电压为DC 1.50 V的石英钟,石英钟机心及采用该类机心的其他计时装置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特种用途的石英钟,如飞机、船舶和汽车上用的石英钟。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轻小型起重设备的通用要求。对特定型式起重机械的特殊要求在GB 6067的其他部分中给出。本部分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及载人等起重设备。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查、报废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GB/T 20776中确定的桥架型起重机。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在真空技术中的低、中、高真空设备所用固定法兰、活套法兰和卡钳法兰的尺寸。适用于低、中、高真空设备连接法兰。 该尺寸可以保证固定法兰、活套法兰和卡钳法兰之间的互换性。
GB/T 6072的本部分除需满足“核心”标准GB/T 21404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规定了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核心”标准GB/T 21404要求的发动机功率代号,以便必要时可简化功率的表述和便于交流。这可适用于诸如发动机铭牌功率的表示。 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部分也可适用于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工业卡车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发动机。 本部分为“卫星”标准,只有在与“核心”标准GB/T 21404一起使用时,才能全面规定特定用途发动机的技术条件。
GB/T 6072的本部分除GB/T 21404-2008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主要性能参数的通用测量技术。以便在将实测值与发动机制造厂的规定值进行比较时,能达到要求的测量准确度。必要时,可对具体用途的发动机提出单独要求。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部分可适用于驱动筑路机械、工业卡车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的发动机。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调速系统要求和参数的分级,以及典型发动机转速的术语和定义。特殊用途发动机可提供附加要求。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但不包括驱动筑路机械、土方机械、农业和工业用拖拉机、道路车辆和航空用发动机,也不包括自调式发动机和仅要求限制高转速或大供油量的发动机。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压燃式发动机(柴油机)的要求,对火花点燃式发动机和双燃料发动机可提出特殊要求。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机组轴系扭转振动的一般要求和定义。 必要时,可以对特定用途的发动机提出单独要求。 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机组,但不包括驱动筑路机械、土方机械、农用拖拉机、工业拖拉机、汽车和载重卡车及飞机用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为保护往复式内燃机及其驱动机械的超速限制器的一般要求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筑路机械、土方机械、农业和工业用拖拉机、道路车辆和航空用发动机。
GB/T 6075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整机的非旋转或非往复部件上测量评价机器振动的通用条件及方法。以振动量值和振动变化两个方面表述的评价准则与运行监测和验收测试有关。评价准则的提出首先考虑机器安全可靠的长期运行,同时也考虑对相关设备的有害影响减至少。本部分也规定了运行限值。本部分的评价准则仅与机器本身产生的振动有关,而与外部传递给它的振动无关。本部分不考虑扭转振动。
GB/T 6075的本部分规定了机器现场振动烈度的评价,适用于所有主轴承箱体或轴承座在轴的径向(即横向)和推力轴承的轴向测量的宽带振动。它们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在正常稳态运行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转速1500r/min、1800r/min、3000r/min或3600r/min,输出功率大于50MW的陆地安装的汽轮机和发电机,也适用于直接与燃气轮机联接的汽轮机和(或)发电机(例如联合循环应用)。在这些情况下,本部分的准则仅适用于汽轮机和发电机(包括同步离合器)。ISO 7919-4和ISO 10816-4适用于燃气轮机振动的评价。本部分的这些评价准则不适用于在发电机定子铁芯和外壳上的2倍频的电磁激励振动。本部分所规定的数值不准备作为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大型汽轮机和发电机,通常也用旋转轴的振动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见GB/T 11348.1和GB/T 11348.2。
GB/T 6075的本部分给出了现场测量时评估振动水平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功率大于15 kW、运行转速在120 r/min至15 000 r/min的机组。本部分所涵盖的机器为:——功率不大于50 MW的汽轮机;——汽轮机组功率大于50 MW、但转速低于1 500 r/min或高于3 600 r/min(即不包括ISO 10816-2中涵盖的机组);——旋转式压缩机;——功率不大于3 MW的工业燃气轮机;——发电机;——各种类型的电动机;——鼓风机或风机。下列机器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功率大于50 MW陆地安装的汽轮发电机组,其转速为1 500 r/min, 1 800 r/min,3 000 r/min,3 600 r/min(见ISO 10816-2);——功率大于3 MW的燃气轮机(见ISO 10816-4);——水力发电厂和泵站机组(见ISO 10816-5);——与往复式机器联接的机器(见ISO 10816-6);——包含集成电动机的转子动力泵,例如,叶轮直接安装在电动机轴上或与其刚性连接(见ISO 10816-7); ——回转压缩机(例如螺杆压缩机);——往复式压缩机;——往复泵;——潜水电动泵;——风力涡轮机。本部分的振动准则适用于额定工作转速内、稳定运行状况,在机器轴承、轴承座或机座上现场进行的宽频带振动测量。它们涉及到验收试验及运行监测。本部分的评价准则用于连续与非连续监测情况。本部分包含带齿轮或滚动轴承的机器,但不涉及这些齿轮或滚动轴承状态的诊断评价。本部分仅适用于由机器本身产生的振动,而不适用于由外界振源传递到机器的振动。
GB/T 6075的本部分规定了机器现场振动烈度的评价,适用于所有主轴承箱体或轴承座在轴的径向(即横向)和推力轴承的轴向测量的宽带振动。它们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在正常稳态运行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输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动轴承的发电以及机械驱动用重型燃气轮机组,包括直接或通过齿轮箱连接着旋转设备的燃气轮机。在一些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于评价燃气轮机所连接着的其他设备的振动。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各项设备的振动:a) 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包括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动力特性类似的燃气轮机);b) 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气轮机(参见ISO 10816-3);c) 燃机驱动泵(参见ISO 10816-7);d)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10816-3);e)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10816-2);f) 连接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或发电机的同步离合器(参见ISO 10816-2);g) 驱动的压缩机(参见ISO 10816-3);h) 齿轮箱;i) 滚动轴承。本部分适用于以上所列设备之外的其他驱动装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齿轮箱相连的其他机器,但不用作对齿轮的振动条件进行评价。对齿轮振动的评价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所规定的数值并不是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燃气轮机组,通常也用旋转轴的振动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参见ISO 7919-1和ISO 7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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