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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用预热处理钢筋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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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113规定了9 kHz~18 GHz频率范围骚扰的测量方法,本部分则规定了9 kHz~30 MHz频段的传导骚扰测量方法。使用CDNE测量时,频率范围为9 kHz~300 MHz。
本标准规定了锻造、冲压、轧制、挤压、镦锻、拉拔、旋压及其他成形工艺、锻造工模具、锻压机器以及成形前后相关工序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搅拌站(楼)的术语和定义,主参数及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建设用周期式和连续式混凝土搅拌站(楼)。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的术语和定义、计量要求、技术要求、试验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通过动态称量方式确定铁路货车质量的轨道衡(包括轴称量、转向架称量和整车称量)。其他轨距、称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的轨道衡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断轨自动轨道衡、轨垫传感器自动轨道衡以及钢轨传感器自动轨道衡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三、四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精度指标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三、四等水准网的布测。
本标准规定了木材防腐的常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针、阔叶树圆材(包括原木、电杆、坑木、柱材等)、锯材(包括板材、方材、枕木、木结构用材等)、木基复合材料以及其他木制品在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木材防腐、木材阻燃相关领域。竹材、藤材等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衡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衡器的标准编写、书籍出版、文件编制、技术交流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以及淤地坝工程的勘测、规划、工程布局、水文计算及各项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工程管理和坝地利用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范围:a)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部分适用于我国北方(西北、东北、华北)高塬区、丘陵区、漫岗区和土石山区;b)淤地坝工程部分适用于我国西北、华北、东北黄土区。我国其他地区在沟壑治理中,凡是沟中筑坝有拦泥淤地作用(包括我国南方的拦沙坝)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中的淤地坝,以辗压式均质土坝为主。凡涉及水坠法筑坝的设计、施工等问题,本部分只作某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SL302。
本标准规定了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质量和腐蚀防护效果的检验检测内容,给出了检测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过程的检测评价以及腐蚀防护系统投用后的检测与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铜及铜合金加工企业熔铸安全设计的术语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铜及铜合金加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熔铸安全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灰渣系统等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气的电站锅炉。其他电站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动态(矿用)轻轨衡(以下简称“轻轨衡”)的规格型号、计量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轨距不大于900 mm的轻轨矿用铁路线,大秤量不超过30 t,通过动态称量方式(包括轴称量、整车称量)确定矿用轨道车辆或列车质量的矿用轻轨衡器。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后卸式刚性电传动矿用自卸车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非公路后卸式刚性电传动矿用自卸车(以下简称“自卸车”)。自卸车基础上的改型产品(电传动矿用洒水车、清障车等)可参照本标准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科研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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