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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规定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分级、道口的设置、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路和道路运输亦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辖的铁路和道路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道口,不适用于矿山、林区、铁路、地方铁路的铁路道口。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和封闭式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照灯(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除外)。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L3、L4、L5、M、N类机动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雾灯。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本标准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以下简称前照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L3、L4和L5类摩托车(不包括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照灯。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电光源的地面嵌入式灯具的专门要求,该类灯具适用于在室内或室外使用,如庭园、院子、车道、停车场、自行车道、人行道、行人徒步区域、游泳池安全特低电压区以外的区域、托儿所和类似场所。本部分不覆盖安装在机动车道和由IEC 61827规定的机场跑道上的地面嵌入式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各类消防车。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环境耐久性试验的一般要求、试验项目(前照灯和前雾灯的热循环试验、通用的热循环试验、热冲击试验、热变形试验、盐雾试验、防尘试验、随机振动试验、防水试验、配光镜强度试验、耐润滑油、耐燃油和耐清洗液试验、光源辐照试验)、适用性、设备、试样、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回复反射器除外)。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L<下标3>、L<下标4>、L<下标5>、L<下标7>、M、N机动车和O类挂车用的各种类型的后雾灯。本标准中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简称后雾灯。L<下标7>指四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的术语的定义、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GB 14196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普通照明用白炽钨灯丝的安全和相关的互换性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以下特征的灯泡:-额定功率为200W以下(包括200W);-额定电压处于50V~250V之间(包括50V,250V);-玻壳形状为A,B,C,G,M,P,PS,PAR,R,或者具有相同用途的其他形状的玻壳;-经过表面处理的各种玻壳;-灯头为:B15d,B22d,E12,E14,E26,E26d,E25/50×39,E27或E27/51×39。在合理应用的限度内,本部分也适用于用途相同的、采用其他形状玻壳和灯头的灯泡。本部分规定了制造商为表明其产品符合本部分所应采用的方法,此方法以对全部产品的评定为基础并与成品灯的试验记录有关。本方法也可用于认证。本部分还规定了对批量产品作有限评定的检验程序细则。本部分中只规定了产品的安全要求,而为涵盖其性能要求如:光通量、寿命、功率消耗等。对于普通照明用钨丝灯中常见型号在这些方面的要求,读者应参照IEC 60064标准。
本部分需与GB 14196.1-2008一起使用。GB 14196的本部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卤钨灯的安全和互换性要求。它包括直接代替传统钨丝灯的卤钨灯和GB 14196.1-2008的规定的新型卤钨灯,本部分中规定的这些卤钨灯的安全和互换性要求应与GB 14196.1-2008的规定结合使用。这些卤钨灯有如下特性:-额定功率为250W以下(包括250W);-额定电压处于50V~250V之间(包括50V,250V);-灯头为:B15d,B22d,E12,E14,E17,E26,E26d,E25/50×39,E27或E27/51×39。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灯是屏蔽的,不需要用特殊符号进行标记。由于它们直接替代传统钨丝灯,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灯具标记。
GB 14196的本部分规定了额定电压在250V以下用于以下用途的单端和双端卤钨灯的安全要求:投影(包括电影放映和静止投影);摄影(包括摄影棚);泛光照明;特殊用途照明;一般用途照明;舞台照明。本部分不适用于GB 14196.2中所规定的,用于替代传统钨丝灯的普通照明用单端卤钨灯。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0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倒车灯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适用于作为道路机动车辆前照灯、雾灯和信号灯的灯泡(灯丝灯泡和放电灯泡)。它尤其适用于法规所涉及的那些灯泡。特别是,它包括了那些包含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1958年3月20日日内瓦协议内的第37号和第99号法规中涉及的灯泡。本部分规定了对于产品灯泡和标准灯泡的试验方法和基本互换性(尺寸和光电性能)的技术要求。规定的大多数要求,见“有关的数据活页”。对第5章中列出的所有灯泡,数据活页包含在本部分中。对灯泡寿命、光通维持率、扭力强度和耐振动与耐冲击等性能的要求,在GB/T 15766.2中规定。温度极限和灯泡大外形轮廓等资料也包括在GB/T 15766.2中,用以指导照明器件的设计。不是法规所涉及的用于辅助用途的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在GB/T 15766.3中规定。在制定认可法规时,建议按本部分评价产品的一致性。GB/T 15766.2和GB/T 15766.3不用于此目的。
GB/T 15766的本部分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前照灯、雾灯和信号灯中使用的可更换灯泡(灯丝灯泡和放电灯)。特别适用于IEC 60809中所列出的灯泡。本部分亦适用于属于本部分范围内的其他灯泡。本部分规定了灯泡寿命、光通维持率、扭力强度、玻壳强度和耐振动及冲击等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另外,还给出了温度极限、灯泡大轮廓和高可容许的电压冲击,作为照明和电气装置设计的指南。对于本部分给出的某些要求,可参考本部分各表中的数据。对于表中未列出的灯泡,有关的数据由灯泡的生产者和责任销售商提供。这些性能要求是对IEC 60809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补充。但是,这些性能要求不用于机构进行产品的型式批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