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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第V章要求的陀螺罗经的结构、性能和型式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发射、抗扰度和性能准则的电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满足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A.813决议的要求(参见附录A)。 依据本标准进行试验和安装的设备满足相关的IM0要求。 注1:本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已作为EMC系列标准中的一个标准。 注2:本标准未涉及对人员的影响。 本标准针对测量方法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南和建议,来实现下列各组设备中的电气与电子装置的电磁兼容性。 A组: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B组:发电和变电设备 C组:以脉动能量工作的设备 D组:开关设备和控制系统 E组:内部通信和信号处理设备 F组:非电气零件和设备 G组:综合系统 IEC 60945是A组和C组的基础EMC标准。 注:本标准没有具体说明诸如对电击和设备介电(强度)试验时保护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船舶通话联络所使用的通话程序、船舶对外和对内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及有关的港口和搜救部门等。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随行文件、包装、运输、贮存和备件及附件。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选择呼叫(DSC)设备(以下简称DSC设备)的术语、性能要求和技术特性。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MF、HF和VHF海上移动通信、公众通信业务要求配备的DSC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在9 GHz频段上的海上搜救雷达应答器的性能要求、标签、技术特性、测试方法及结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要求配备的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遇险安全系统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关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海洋各航区所有客船和300Gt(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本文件界定了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基础术语,以及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移动卫星通信系统、搜救卫星系统、地面通信系统及通信业务相关的专用术语。本文件适用于国内与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相关领域或管理部门涉及引用或规范使用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术语的各类应用。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船用单边带收、发信机[包括中频(MFA)收发信机、中高频(MF/HF)收发信机]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洋各航区所有客船和300Gt(总吨)及其以上的货船、油船、渔船、破冰船、科学考察船、水上工程作业船及368KW以上的拖船等各类船舶。
本标准规定了海事卫星C船舶地球站的接收和发送信号特性,天线、接收和发送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T值等于或大于-23dB/K的海事卫星C船舶地球站的设计、制造和设备生产前的型号批准及启用申请。
本标准规定了在甚高频(VHF)水上移动频段内使用时分多址(TDMA)的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术语、定义和缩略语;——操作特性;——技术特性;——通过DSC消息进行AIS信道管理;——远程应用;——应用专用消息;——发射分组排序;——采用CSTDMA技术的B类AIS;——AIS消息;——对使用脉冲发射台站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船载自动识别系统以及相关台站设备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按《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2000年修正案第Ⅱ-2章的13.3.2.5.1,以及海事组织(IMO)《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所定义的低位照明系统的认可、安装和维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高速船上的夜视仪的操作和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高速船需符合IMO的高速船安全规则(HSC规则)第13章的要求,并且高速船夜视仪应符合IMO MSC.94(72)的性能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海上石油钻井设备、修井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设计原则、材料、焊接、结构、试验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各种类型移动式和固定式海上钻井和修井平台上新安装使用的钻井设备、修井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设计和建造,在役设备适用时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从概念设计到建造完成的全部过程,也包括大修。本标准给出的技术和程序上的要求也适用于临时安装的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桥楼(以下简称“船桥”)的布置、工作站以及环境的功能要求,给出了满足功能要求的方法和解决方案的指南。本标准中的要求适用于船桥的全部功能。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有利于安全和有效操作的工作位置,用于协助操作人员及引航员,以保证船舶航行全过程(包括瞭望)安全和有效地操作。本标准符合SOLAS第V章第15条款。本标准未给出人员因素的要求与指南(如培训、操作流程等),但为了安全和有效地瞭望,应在相关应用中予以说明。本标准适用于船桥的设计,也可供下列人员参考,以确保船舶使用寿命内船桥的任何修改均满足规范要求:——船舶及船桥设备的定制和采购人员;——操作人员;——船东。本标准适用于远洋船舶。在应用本标准遇到物理限制的情况时(如小型船舶或非常规设计的船舶),其通用功能要求仍然适用。本标准附录A适用于高速船。本标准不能取代船桥设备的性能标准。本标准使用者应注意,在执行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同时,也应遵守具体船舶的相关法定要求、规则和条款。设计人员在进行船桥设计时,应该考虑船舶未来的变化,以及新的设备是否可用。使用本标准应注意本标准要求的船桥布局不是唯一的。本标准综合考虑了人员因素、人机工程理论和技术先进性。在船桥设计中应考虑船舶用途的变化以及新设备的适配性。为确保航行安全,本标准通过对船桥环境的规范化,为值班人员提供了设备布置的统一模式,无论何种船型或船桥上安装的航行系统均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导航和操舵用磁罗经、罗经柜和方位读数仪的结构和性能要求。根据船舶设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罗经柜。本标准适用于液体磁罗经:——根据相关规则用于船舶海上航行时的导航和操舵;——具有直接读取系统;——反射型、投影型或传送型。本标准中,磁罗经由放置于充满液体罗盆中的枢轴支承的指向系统组成,枢轴是由罗盆内外部的常平架来支承的。本标准包含了无常平架的磁罗经,对常平架的要求不适用于此类磁罗经。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适用SOLAS公约(应用于远洋航行总吨数不小于150 t的船舶,和不用于远洋航行总吨数不小于500 t的船舶)并安装A级磁罗经的船舶;——所有不适用SOLAS公约,并安装A级或B级磁罗经的船舶;——安装B级磁罗经的救生艇/救生艇(附录H中有详细说明)。本标准不适用于:a) 干式度盘的磁罗经;b) 按不同于上述原理设计的磁罗经或不符合给定说明的磁罗经;c) 手持式磁罗经。对磁罗经的试验和认证、在船上的位置和偏差调整要求见附录G。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D级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甚高频(VHF)无线电话的船载固定设备一般通信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包含ITU《无线电规则》及定义D级设备的ITU-R M.493-10建议案的相关条款,并结合了IMO MSC/Circ.803、MSC/Circ.862和MSC.131(75)决议中详述的相关指南。本标准还规定了设备及系统的技术特点、测试方法及要求的测试结果。附录D在强电磁环境下工作设备的推荐性标准作了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VHF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技术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航行于Al海区的300吨位以上货船和所有客船,在海上遇难时向沿岸和附近其他船舶发出遇险报警,提供其位置的无线电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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