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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GB/T 4122的本部分规定了包装用材料及容器的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包装及与包装相关的领域。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非专供家庭使用的商用电动洗碗机的安全。此类器具用于洗涤碗碟、玻璃陶瓷器皿、刀叉箸匙等餐具和类似物品,可带有或不带水加热或烘干装置。对于连接一跳相线和中线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在附录CC中规定了对避免非饮用水通过反虹吸作用进入水源的要求;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本部分涉及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容量为0.1L~16L工业用薄钢板圆罐(以下简称圆罐)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其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圆罐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的生产。
GB/T 9106的本部分规定了铝易开盖铝罐(以下简称两片罐)的规格分类和结构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部分适用于盛装啤酒、充碳酸气及充氮饮料的未经使用的铝易开盖和铝罐体的制造、流通和监督检验,盛装其他内装物的两片罐可参照使用。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铁质气雾罐(以下简称“气雾罐”)的术语、分类、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口径为25.4mm、容积不大于1000ml,用镀锡(铬)薄钢板制成的气雾罐。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运输和贮存液态和固态的危险品及非危险品的容量为17L~24L钢提桶(以下简称提桶)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薄钢板为主要材料制成的钢提桶。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金属容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质量要求、食品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镀锡或镀铬薄钢板、铝合金薄板制成的罐头食品空罐和实罐容器。
本标准规定了乐果乳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乐果原药与乳化剂溶解在适宜的溶剂中配制成的乳油。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企业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炭素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GB 16174的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治疗慢性心律失常的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要求。本部分中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并通过样品的试验来确认符合性。本部分同样适用于器械的某些非植入式部分和附件。植入式脉冲发生器或电极导线的特性应通过本部分中列述的适当方法或其他方法进行验证,其他方法的准确度应能被证明是等于或优于规定的方法。如有争议,应采用本部分规定的方法。所有治疗心动过速的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要求由后续部分提出。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对标志、储存和运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给消费者的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实验室中安全行为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企业的术语和定义、厂区环境、厂房和设施、设备和工器具、人员管理与培训、物料控制与管理、加工过程控制、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城品贮存和运输、文件和记录、投诉处理和产品召回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审核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厂的设计、建造、改造、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和培训机构课堂教学和实验室用的仪器和零部件的安全质量要求以及机械性能、高温和低温、噪声和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和电气安全的附加要求。本标准仅涉及教学仪器零部件的安全而不涉及其他特性,如式样和特性。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和培训机构课堂教学和实验室用的仪器和零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以及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基础术语、食品包装容器术语、食品包装材料术语、食品包装辅助材料和辅助物术语、质量安全和检验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科研、生产、管理等其他有关领域。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和粮食制品、酒类、酱油、醋、酱及酱制品中玉米赤霉烯酮含量的测定。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粮食和粮食制品的检出限为20 μg/kg,酒类的检出限为20 μg/kg,酱油、醋、酱及酱制品的检出限为50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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