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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警告:使用本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地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用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橡胶制品组分及其含量的方法,包括通用试验方法、橡胶聚合物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R”系列(见GB/T 5576)的橡胶制品组分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其中许多方法可应用于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的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GB/T l2763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生物调查的一般规定、技术要求和调查(测定)要素、采样、样品分析及资料整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海洋环境基本要素调查中的海洋生物调查。
GB/T 16886的本部分规定了风险估计、危险(源)识别试验的选择和风险管理的策略,以及由于接触医疗器械引起的以下潜在不可逆的生物学作用的可能性:——遗传毒性;——致癌性;——生殖和发育毒性。本部分适用于对已确定具有潜在的遗传毒性、致癌性或生殖毒性的医疗器械进行评价。
GB/T 16886的本部分规定了医疗器械在按照GB/T 16886其他部分规定的生物学系统进行试验时,所要遵循的样品制备和参照材料的选择要求,并给出了程序指南。本部分具体提出了:——试验样品选择;——从器械上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试验样品制备;——试验对照;——参照材料的选择和要求;——浸提液制备。本部分不适用于活体细胞,但可适用于含活细胞的组合产品中的材料或器械组分。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测定石油和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单相的、常温下或适当加热下为液态,或可以溶解于烃类溶剂中的石油和石油产品,包括车用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生物柴油及其调合燃料、喷气燃料、煤油、其他馏分油、石脑油、渣油、原油、润滑油基础油、液压油以及类似的石油产品。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硫的质量分数范围为0.001 7%(17 mg/kg)~4.6%(46 000 mg/kg)。
GB l7378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水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对海水分析的样品采集、贮存、运输、测定结果计算等提出了技术规定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洋、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可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常规水质监测,近岸浅水区环境污染调查监测,以及海洋倾废、疏浚物、赤潮和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专项调查监测与海洋有关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产品化学分析基础性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编写冶金产品化学分析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编写技术文件、书刊以及学术交流和技术业务交往中亦可应用。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GB/T 18916的本部分规定了煤间接液化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煤间接液化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GB/T 18916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炭直接液化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直接液化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业应用和商业安全应用的Ⅱ类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指南和操作规程建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惰化排除氧气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实现防爆要求的氧气探测器。本部分是实践知识的汇总,适用于利用气体传感器的电子信号形成仪表读数,同时启动预设声光报警,或启动其他装置,或上述动作的组合,显示出现可燃性或潜在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设备、仪器和系统。由于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可用这样的设备发出警告,作为降低危险的方式。也可用于启动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设备停机、疏散、启动灭火程序)。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安装的永久装置,如果可行,也适用于在用的永久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新的或在用的临时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便携式或移动式探测器(无论其年代或复杂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这种类型的现代设备还包括贫氧探测和/或特定有毒气体传感器,对于这些设备,也给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气体应包括可燃性蒸气,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本部分仅适用于Ⅱ类设备(用于工业和商业安全应用,在按照GB 3836.14划分区域的场所使用的设备)。本部分的设备包括:a) 固定式探测器;b) 移动式探测器;c) 便携式探测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设备,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仅探测不燃性有毒气体的探测器;b) 仅用于分析或测量的实验或科研设备;c) 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探测器(Ⅰ类设备);d) 仅用于过程控制的探测器;e) 用于炸药制造和加工的探测器;f) 用于探测由粉尘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潜在可燃环境的探测器;g) 不用于点位测量的开放路径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金属钠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本标准适用于工业金属钠。该产品主要用于核工业、化工、医药等领域,主要作为核工业导热剂、稀贵金属冶炼的还原剂、合成橡胶的催化剂和石油的脱硫剂的原料。
本部分适用于便携式的、输出直流电压不超过60V、输出功率不超过240W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微型燃料电池动力单元和燃料容器。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若输出电压超出该限制,则参考IEC 62282-5-1。本部分中的产品不适用于GB 2900.35-2008第3章所定义的危险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摩擦材料用酚醛树脂产品分类、分级、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储存、合格证书和安全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甲醛、苯酚为主要原料合成生产的磨擦材料用酚醛树脂。
本标准规定了磨料磨具用酚醛树脂的分类、分级、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合格证书和安全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甲醛、苯酚为主要原料合成生产的磨料磨具用酚醛树脂。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用酚脲烷树脂的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苯酚和高含量甲醛在特殊催化剂和添加剂的作用下,按一定的工艺条件合成出的线型酚醛树脂(Ⅰ组分),其与聚异氰酸酯(Ⅱ组分)构成的双组分铸造用酚脲烷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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