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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推荐使用的外螺纹零件(如螺栓、螺钉和螺柱)末端的型式尺寸。本标准适用于标准的或非标准的外螺纹零件。对每一种末端型式规定一个代号,当螺纹紧固件规定一种末端时,可使用这些代号。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紧固连接用普通螺纹的收尾、肩距、退刀槽和倒角尺寸。 与普通螺纹牙型相同或相近螺纹(例如:过渡配合螺纹、大间隙螺纹、超细牙螺纹和小螺纹等)的收尾、肩距、退刀槽和倒角可参照采用本标准的数值。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圆柱头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1.6~M10、性能等级为4.8、5.8、A2-50、A2-70、CU2、CU3和AL4、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圆柱头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盘头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1.6~M10、性能等级为4.8、5.8、A2-50、A2-70、CU2、CU3和AL4、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盘头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沉头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l.6~M10、性能等级为4.8、5.8、A2-50、A2-70、CU2、CU3和AL4、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沉头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半沉头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1.6~M10、性能等级为4.8、5.8、A2-50、A2-70、CU2、CU3和AL4、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半沉头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锥端紧定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1.2~M12、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锥端紧定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平端紧定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1.2~M12、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平端紧定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凹端紧定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1.6~M12、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凹端紧定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开槽长圆柱端紧定螺钉的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螺纹规格为M1.6~M12、产品等级为A级的开槽长圆柱端紧定螺钉。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1.6~M24,性能等级为45H、A1-12H、A2-21H、A3-21H、A4-21H、A5-21H、CU2、CU3和AL4,产品等级为A级的内六角平端紧定螺钉。 如需其他技术要求,应从现行标准(如GB/T 193、GB/T 3098.3、GB/T 3098.1 6、GB/T 9145和GB/T 3103.1)中选择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1.6~M24,性能等级为45H、A1-12H、A2-21H、A3-21H、A4-21H、A5-21H、CU2、CU3和AL4,产品等级为A级的内六角锥端紧定螺钉。 如需其他技术要求,应从现行标准(如GB/T 193、GB/T 3098.3、GB/T 3098.16、GB/T 9145和GB/T 3103.1)中选择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1.6~M24,性能等级为45H、A1-12H、A2-21H、A3-21H、A4- 21H、A5-21H、CU2、CU3和AL4,产品等级为A级的内六角圆柱端紧定螺钉。 如需其他技术要求,应从现行标准(如GB/T 193、GB/T 3098.3、GB/T 3098.1 6、GB/T 9145和GB/T 3103.1)中选择
GB/T 90的本部分规定了紧固件制造者和经销商在质量保证体系中应遵循的要求。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防止出现不合格紧固件产品,从而实现指定的特性接近于零缺陷的质量目标。本部分描述了从接收原材料开始,经过制造过程到交付给经销商或用户(装配者)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铆钉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技术产品文件中表面结构的表示法,技术产品文件包括图样、说明书、合同、报告等。同时给出了表面结构标注用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表面结构有要求时的表示法。表示法涉及到下面的参数: a)轮廓参数 , 与 GB/T 3505 标准相关的参数有: ——R 轮廓(粗糙度参数); ——W 轮廓(波纹度参数); ——P 轮廓(原始轮廓参数)。 b)图形参数 , 与 GB/T 18618 标准相关的参数有: ——粗糙度图形; ——波纹度图形。 c) 与 GB/T 18778.2 和 GB/T 18778.3 相关的支承率曲线参数。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表面缺陷(如孔、划痕等)的标注方法,如对表面缺陷有要求时,参见GB/T 15757。
本标准规定了原木产品检验的尺寸检量、材质评定、检量工具、原木标志、原木材积计算。本标准适用于原木生产、流通、使用、监督检验等领域。
GB 150的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允许使用的钢号及其标准,钢材的附加技术要求,钢材的使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应力。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温度-253℃~800℃、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 本部分不适用的范围为:GB 150.1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制冷、造纸行业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TSG R0004中1.4条所规定的范围。
GB 150.3规定了压力容器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压圆筒和内压球壳、外压圆筒和外压球壳、封头、开孔和开孔补强以及法兰的设计计算。 本部分给出了非圆形截面容器(规范性附录A)、钢带错绕筒体(规范性附录B)、常用密封结构(资料性附录C)和焊接接头结构(资料性附录D)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还给出了关于低温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E)。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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