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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限界标准适用于762毫米轨距的铁路。 本限界标准仅适用于蒸汽及内燃机车牵引的地方铁路和工矿企业地面运输的专用铁路;不适用于地下运输的铁路和电力牵引的铁路。在列车编组作业时,不考虑采用设有车辆缓行器的机械化驼峰设备。
GB/T 778的本部分规定了单个水表、复式水表、同轴水表和连接管件的选择、安装、水表的特殊要求以及新水表或修理后水表首次使用的准则,以保证水表准确稳定测量和可靠读数。本部分适用于封闭满管道中测量饮用冷水和热水体积并配有累积流量指示装置的水表。本部分既适用于基于机械原理的水表,也适用于基于电或电子原理以及基于机械原理带电子装置、用于计量饮用冷水和热水体积的水表。本部分还适用于电子辅助装置。通常电子辅助装置为选装件,但或法规可能会根据水表的使用情况确定某些辅助装置为必备件。本部分的建议适用于被定义为积算计量仪表、采用任何技术连续测定流过的水体积的水表。
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多孔陶瓷制品的孔道直径试验仪器和设备要求、试验步骤及结果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多孔陶瓷制品毛细孔道大直径的测定。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发电机组用交流(a.c.)发电机在其电压调节器控制下的基本特性,是对GB 755-2008有关要求的补充。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用、但不适用于航空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交流(a.c.)发电机。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机械和电气旋转设备组合而成的旋转不间断电源(UPS)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的电源,主要为用户提供不间断交流电。当无市电输入运行时,输入能量由储存的能量或者往复式内燃机提供,由一台或多台旋转电机输出电能。 本部分适用的交流电源,主要为固定陆用和船用设施提供不间断电能。不包括为航空、陆上车辆和机车供电的电源。也不包括通过静态变换产生输出电能的电源。 本部分对使用旋转UPS改善交流供电品质、实现电压和/或电流变换及削减峰值等情况进行了描述。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医院、近海岸、非固定应用、高层建筑及核设施等),可能需要附加一些其他的要求,本部分的规定应作为基础。
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向安全装置进行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例如医院、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装置等。本部分对用于上述场所发电机组的性能、设计和维修性的特殊要求作了规定,同时也考虑了GB/T 2820.1~2820.6及GB/T 2820.10等部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场地的术语、分类、要求、测试方法与验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计算机场地。
本标准规定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安全色的测试方法和使用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建筑、仓储等行业以及消防等领域所使用的信号和标志的表面色。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光信号和航海、内河航运以及其他目的而使用的颜色。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光学经纬仪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及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DJ<下标07>,DJ<下标1>,DJ<下标2>,DJ<下标6> ,DJ<下标30>光学经纬仪(以下简称仪器),其他类型的经纬仪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石英玻璃化学成分分析的试验基本要求、试样制备、方法提要和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和表示。本标准适用于石英玻璃原料、石英玻璃及制品、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的化学成分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测试碳纤维直径的原理、试样及制备方法、试验设备和材料、试验步骤、试验结果的计算和试验报告的内容;还规定了用显微镜法测量碳纤维复丝纤维根数的试验设备和材料、试样及制备、试验条件、试验步骤、试验结果及试验报告等。本标准适用于圆形截面碳纤维的直径或异形截面碳纤维的当量直径的测量;还适用于测量碳纤维复丝纤维根数,芳纶复丝纤维根数的测量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合理用电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企业,其他用电单位亦可参照执行。
GB/T 3810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颜色测量仪器测定要求为颜色均匀一致表面平整的单色陶瓷砖间小色差的方法。本方法采用一个大可接受值作为允许色差的宽容度,该值仅取决于颜色匹配的相近程度,而与所涉及的颜色及色差的本质无关。本标准不涉及为艺术目的而形成的颜色变化。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本标准给出了声学和有关声学的常用的和基础的名词和术语。 本标准给出的声学术语共有914条,分成十三章(第2-14章)。当一术语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定义时,则用a,b,c分行并列叙述。附录A为汉英声学名词,按汉语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录同时作为声学术语的汉文索引。附录B为英汉声学名词,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为声学术语的英文索引。 本标准声学术语中所列的名词(汉文或英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义词时,对于未加区别的名词,表示这些名词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对圆括号()里的名词,一般表示过去曾用过的名词,现在仍可使用,但本标准不作推荐。方括号[]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义中圆括号()里的字一般是注释。名词中的花括号{}表示主要根据所列学科的规定。斜体表示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