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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电压的主要特征参数,如电力牵引地面装置(包括由接触网供电的各个辅助设备)和机车车辆(含动车组)的电压特性参数。本标准应用于以下范围: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车辆、轻轨车辆、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低速磁悬浮车辆;工矿企业电气化运输(包括井下巷道运输);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范围:在轨道上的升降设备、传送平台与类似的运输设备,暂时性的构架(例如展览会构架),因它们不通过接触网直接或经由变压器供电,不会受到牵引供电系统的危害;缆车。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的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的干线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与本标准类似的由旋转电动机提供动力的机车 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干线电力网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类似的机车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司机室的布置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造的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的司机室布置。其他机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防火和消防的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电动车组和用于联运的新造车。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检查的环境条件、限界检查的操作和记录。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的限界检查。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用接触网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和验收、备品备件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标称电压为DC 750V或DC l500V,接触网供电,走行轨回流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用接触网检测车。
GB/T 21561的本部分规定了受电弓与干线机车车辆的机械、气路和电气接口。本部分适用于干线电力机车和电动车组。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GB/T 24338其他部分的结构和内容。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整个标准的性能判据,第5章给出了电磁兼容管理相关信息。仅用本部分不足以判断是否符合电磁兼容规范的基本要求,还需结合GB/T 24338的其他部分加以考虑。附录A给出了对电磁兼容性行为有影响的轨道系统的特点。本部分不包括下列现象:核电磁脉冲、异常工作状态和直接雷击的感应影响。本部分规定的发射限值不适用于轨道系统内的有意发射装置。本部分没有涵盖安全要求。本部分没有考虑非电离辐射和医疗辅助设施的生物影响(如起博器)。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所有类型机车车辆(包括牵引车辆、拖车和城市街道使用的城市车辆)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本部分适用的频率范围为0 GHz~400 GHz。没有限值要求的频段不需要进行测试。本部分的设备范围以机车车辆以及每个能量接口(输入和输出)为界限:对于机车、列车、有轨电车等的界限到受流器(受电弓、受电靴)为止,对于拖车,到AC或DC辅助电源连接器为止。由于受流器是牵引车辆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受到供电线路接口的影响。慢速试验可使这些影响小化。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对外界的发射限值。有关轨道系统其他兼容性要求在EMC计划中确认,例如GB/T 28807中的规定。安装于机车车辆的所有设备应能满足GB/T 24338.4的基本要求。在例外情况下,设备满足其他EMC标准,但没有资料能够证明满足GB/T 24338.4的要求时,需将该设备安装于车辆系统后进行适当的EMC试验和/或EMC分析和试验,以确定该设备与GB/T 24338.4要求的差异。轨道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电磁干扰的处理见GB/T 24338.2。本部分的具体规定应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GB/T 28807的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产生的传导干扰电流的限值要求和验证机车车辆满足这些限值要求的测量方法。本部分的限值要求仅适用于与本部分给出的轨道电路配套使用的机车车辆,本部分规定的评估方法可用于评估机车车辆与其他类型轨道电路的兼容性。本部分对机车车辆的干扰电流限值的推导给出指导说明,并规定了干扰电流限值的测量和评估方法。
本标准描述了机车车辆在特定线路运行所需相互认可的程序,描述了干扰电流、列车检测系统电磁敏感度、牵引供电特性的测量方法以及程序。认可程序的结果成为“兼容性案例”的具有规范格式、满足兼容性条件的证明文件。 认可程序也适用于影响兼容性的机车车辆、牵引供电或列车检测系统的改进。 兼容性案例的范围限于证明机车车辆与列车检测系统特性(即限值)的兼容性。本标准中列车检测系统仅涉及轨道电路或车轮检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动车组风挡玻璃及车体材料的抗鸟撞、抗硬物冲击试验方法的术语和定义、安全预防措施、试验条件、试验设备及仪器、试验方法、试验结果的评定和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设计速度不低于200 km/h的高速动车组用风挡玻璃及车体材料抗鸟撞、抗硬物冲击试验,其他轨道车辆用风挡玻璃及车体材料的抗鸟撞、抗硬物冲击试验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列车电磁发射的限值要求、测量条件、测量方法、测量技术和评估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量高速列车内部在0 kHz~20 kHz频率范围(不包括0)的磁场发射以及高速列车在9 kHz~1 GHz频率范围的对外发射。电力机车、城际和城轨电动车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25 kV、50 Hz交流电气化铁路中客运列车断电过分相系统和设备的技术要求,客运列车包括电动车组和电力机车牵引的旅客列车(以下简称“列车”)。本标准适用于高运行速度不大于350 km/h的线路。本标准不适用于地面转换自动过分相区段。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一般规定、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和供风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列车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列车车地通讯、安全设施、电磁兼容性、检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新设计、制造的车辆(以下简称市域快线车辆)。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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