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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岩土工程仪器的产品分类、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岩土工程仪器的产品研制、设计、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地震、水力学和环境量监测仪器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基本分类、结构型式、主参数系列划分等型谱特征。 本标准给出了岩土工程仪器产品标准编制规划以及产品技术条件编制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岩土工程仪器的研究、设计、制造和试验测试,不适用于水力学、地震和环境量监测仪器。
本标准规定了岩土工程仪器范畴内使用的常用术语和符号。本标准只选取与仪器相关的基本术语,在岩土工程仪器范畴内广泛使用的其他的名词术语不再列入。本标准适用于岩土工程仪器领域的各类仪器、仪表、设备和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河渠、海滨、感潮河段等水域的水位观测。
本规范适用于冶金工业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原位测试。其他行业同类工作可按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与高耸、大跨空间、桥梁、隔震等工程结构监测以及受穿越施工影响的既有结构的监测。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水工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在施工期和使用期的原型观测,其他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的原型观测可参照执行。
为适应船闸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船闸设计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适用耐久,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内河I~VII级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低于VII级的船闸和海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地下水监测站的规划、布设、测验、资料整编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土石坝、混凝土坝、砌石坝、蓄水库(池)、渠道等水利水电工程中的碾压式和浇筑式沥青混凝土施工。在严寒、多风等特殊地区的沥青混凝土施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场安装埋设前的大坝安全监测仪器(传感器)的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测试。用于大坝安全监测的仪器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其他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仪器安装埋设前的检验测试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水库大坝嫉测仪器安装与管理。20Om以上或特别重要大坝的安全监测仪器安装应进行专门研究。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中的1级、2级、3级碾压式土石坝的安全监测。4级、5级碾压式土石坝以及其他类型的土石坝的安全监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初步规划、规划和总体设计。
1.0.1 为规范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掌握大坝运行性态,指导工程施工和运行,反馈设计,降低大坝风险,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中的1级、2级、3级、4级混凝土坝的安全监测,5级混凝土坝可参照执行。1.0.3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范围应包括坝体、坝基、坝肩、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以及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建筑物和设备。1.0.4 安全监测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和仪器监测。1.0.5 安全监测应遵循下列原则:1 监测布置应根据工程规模、等级,并结合工程实际及上、下游影响进行;相关监测项目应配合布置,突出,兼顾全面,并考虑与数值计算和模型试验的比较及验证。关键部位测点宜冗余设置。2 监测仪器设备应可靠、耐久、实用,技术性能指标满足规范及工程要求,力求先进和便于实现自动化监测。3 监测仪器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在减少对主体工程施工影响的前提下,及时安装、埋设和保护监测设施;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为仪器设施安装、埋设和监测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及时做好监测仪器的初期测读,并填写考证表、绘制竣工图,存档备查。4 监测应满足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相关监测项目应同步监测;发现测值异常时立即复测;做到监测资料连续,记录真实,注记齐全,整理分析及时。5 应定期对监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鉴定,监测设施不满足要求时应更新改造。测读仪表应定期检定或校准。6 已建坝进行除险加固、改(扩)建或监测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对原有监测设施进行鉴定。7 必要时可设置临时监测设施。临时监测设施与永久监测设施宜
本标准规定了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报废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报废,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监测仪器报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小区内市政工程等施工、竣工阶段的施工测量。
本规范规定了尾矿库及与其安全运行有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安全监测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在用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及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