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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除专为空气循环而设计的风扇(如吊扇、台扇)之外的各种型式的工业通风机性能的测定。本标准给出了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和模型试验情况下,在规定的试验范围内,转速、输送气体和尺寸变化时的试验结果的换算规则。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装有电动机-压缩机和房间风机盘管的热泵(含生活用热水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也适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3.121给出了可燃制冷剂的定义。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工厂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本部分不考虑A1、3.121定义的A2或A3类以外的化学物质。 辅助加热器(仅指加热器设计为器具总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装在器具内),或其独立安装的其他装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蒸发式冷风扇(以下简称“冷风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通过水的蒸发吸热原理来冷却空气,在家庭和类似场所使用的冷风扇。本标准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冷风扇;—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冷风扇。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机组热工仪表和执行装置检修、运行维护与试验的内容、方法及技术管理应达到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已投产运行机组的现场热工仪表及执行装置的检修、运行维护与试验。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以转炉、电炉为主要冶炼设备的炼钢工程设计。
1.0.1为在建材矿山工程建设中,保障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降低工程成本,倡导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促进建材矿山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材矿山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本规范为施工单位施工及自检、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提供依据。1.0.4建材矿山工程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1.0.5建材矿山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机械工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建设及生产期间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建的高炉煤气余压发电、干熄焦余热回收发电、装机容量不大于300MW且以高炉煤气或焦炉煤气为主要燃烧介质的燃气-蒸汽轮机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机械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等生产系统的设备基础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配置在楼板上的动力机器基础,以及各种冶炼炉、窑、烟囱基础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为企业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及选煤厂的工业设备、钢结构井架、井筒装备、工作压力小于和等于10MPa的工业管道、小于和等于110kV的电气装置、通信、集控和架空索道等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本标准主要是根据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并参照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的。本标准未包括的工程项目及设备,建设单位可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本标准的制定原则,根据设计文件及设备出厂技术文件的要求自行补充临时标准,经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及设备大修的真空制盐工厂整体安装设备和现场组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包括卤水净化、蒸发结晶、脱水、干燥、包装、储运工序和副产品芒硝及石膏等的生产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设备。其他类似采用真空蒸发制盐工艺及装置生产的无机盐(如芒硝)的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亦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热压制盐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包括供热、发电、机修、供水(不含制盐循环水)、自控、电气等和国外设备的安装,其施工及验收,应按有关现行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和国外随机技术条件(含设计图)的规定执行。本规范涉及的管道安装工程,其施工与验收,应按现行标准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18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装机容量0.5~50MW、库容1000万m<上标 3>以下的4级、5级水工建筑物的新建、扩建、续建、除险加固、技术改造等。装机容量小于0.5MW及4级、5级临时水工建筑物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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