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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旋转电机的专用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供从事电工和相关工作的生产、科研、应用和教学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本部分规定的术语与GB/T 2900.1《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的有关部分内容相协调;本部分中未作规定的术语,需要时可在有关标准中给予规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机和变压器专用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与电机和变压器专用设备相关的技术领域。
本标准主要供制订标准、编订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汽轮机及其附属装置的专用名词术语,与汽轮机及其附属装置有关的各类标准中使用的名词术语,必须符合GB2900.1-82《电工名词术语基本名词术语》、本标准和有关电工各名词术语标准。凡上述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名词术语,可在各类标准和技术文件中给予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旋转电机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旋转电机(控制电机除外)产品型号的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0034-2A《旋转电机 第一次补充 用量热法测定损耗》。 本标准适用于大型交流电机的型式试验和检查试验,但其原则也适用于其他电机。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事项,均应符合GB 755《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大功率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设备的术语定义、保证值、调节、运行和检修、部件等的要求,其他型式的汽轮机和小功率汽轮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有些条款也适用于其他用途的汽轮机。
GB/T 6075的本部分规定了机器现场振动烈度的评价,适用于所有主轴承箱体或轴承座在轴的径向(即横向)和推力轴承的轴向测量的宽带振动。它们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在正常稳态运行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转速1500r/min、1800r/min、3000r/min或3600r/min,输出功率大于50MW的陆地安装的汽轮机和发电机,也适用于直接与燃气轮机联接的汽轮机和(或)发电机(例如联合循环应用)。在这些情况下,本部分的准则仅适用于汽轮机和发电机(包括同步离合器)。ISO 7919-4和ISO 10816-4适用于燃气轮机振动的评价。本部分的这些评价准则不适用于在发电机定子铁芯和外壳上的2倍频的电磁激励振动。本部分所规定的数值不准备作为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大型汽轮机和发电机,通常也用旋转轴的振动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见GB/T 11348.1和GB/T 11348.2。
GB/T 6075的本部分给出了现场测量时评估振动水平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功率大于15 kW、运行转速在120 r/min至15 000 r/min的机组。本部分所涵盖的机器为:——功率不大于50 MW的汽轮机;——汽轮机组功率大于50 MW、但转速低于1 500 r/min或高于3 600 r/min(即不包括ISO 10816-2中涵盖的机组);——旋转式压缩机;——功率不大于3 MW的工业燃气轮机;——发电机;——各种类型的电动机;——鼓风机或风机。下列机器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功率大于50 MW陆地安装的汽轮发电机组,其转速为1 500 r/min, 1 800 r/min,3 000 r/min,3 600 r/min(见ISO 10816-2);——功率大于3 MW的燃气轮机(见ISO 10816-4);——水力发电厂和泵站机组(见ISO 10816-5);——与往复式机器联接的机器(见ISO 10816-6);——包含集成电动机的转子动力泵,例如,叶轮直接安装在电动机轴上或与其刚性连接(见ISO 10816-7); ——回转压缩机(例如螺杆压缩机);——往复式压缩机;——往复泵;——潜水电动泵;——风力涡轮机。本部分的振动准则适用于额定工作转速内、稳定运行状况,在机器轴承、轴承座或机座上现场进行的宽频带振动测量。它们涉及到验收试验及运行监测。本部分的评价准则用于连续与非连续监测情况。本部分包含带齿轮或滚动轴承的机器,但不涉及这些齿轮或滚动轴承状态的诊断评价。本部分仅适用于由机器本身产生的振动,而不适用于由外界振源传递到机器的振动。
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和泵站机组在非旋转部件上振动的测量和评价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水力发电厂和泵站机组正常工况下在轴承、轴承支架或轴承座上进行振动测量和评价。 本标准对在非旋转部件上振动的测量和评价准则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稳态运行的振动值,二是稳态运行时可能出现的振动变化,所规定的数值不作为振动评价的唯一依据,因为评价机械的振动状态通常要考虑转轴振动和轴承座振动两个方面(见GB/T 6075.1和GB/T ll348.1的引言)。 本标准适用于水力发电厂和泵站机组,其额定转速为(60~1 800)r/min,轴瓦类型为筒式或分块瓦式轴承,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 MW。轴线的位置可以是垂直、水平或与这两个方向成任意角度。 本标准适用的机组有以下组合: a)水轮机和水轮发电机; b)水泵和作电动机运行的电机; C)水泵一水轮机和电动机一发电机。 包括辅助设备(如轴线上的启动水轮机或励磁机)。目前本标准只对机组的主要轴承。 本标准也适用于通过齿轮或径向弹性联轴器与发电机或电动机连接的水轮机或泵。但是,这种类型的电机主要应该用GB/T 6075.3规定的准则来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机器: a)热电厂或工业设备上的泵(见GB/T ll348.3); b)用滚动轴承的水力机器。 水力发电厂和泵站机组的轴承座振动确定的目的与GB/T 6075.1一致,即: a)任务A:监测振动性能的变化; b)任务8:预防过量的动载荷。 本准则主要用于机组自身产生的振动。必要时也应专门考虑外部振源传给机组的振动。
GB/T 6115的这一部分适用于拟串联连接在交流输电线路或配电线路中,成为频率为15Hz~60Hz的交流电力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电容器单元和电容器组。本部分主要适用于输电。串联电容器单元和电容器组通常拟用于接入高压电力系统。本部分适用于整个电压范围。本部分不适用于自愈式金属化介质类型的电容器。下列电容器即使其与回路串联连接也不适用于本部分。——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容器(GB/T 3984.1);——交流电动机电容器(GB/T 3667.1);——电力电子电容器(GB/T 17702);——管型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GB 18489和GB/T 18504)。绝缘子、开关、互感器、外部熔断器等附件的标准类型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本部分的目的是:——制定有关性能、试验和额定值的统一要求;——制定专门的安全规则;——提供安装和运行导则。
GB/T 6115的本部分规定了串联应用于输电线路的晶闸管控制的串联电容器(简称TCSC)装置的设计和试验。本部分适用于TCSC的晶闸管阀、电容器、电抗器的额定参数以及TCSC控制特性、保护特性、冷却系统和系统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旋转电机(以下简称船用电机)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和贮存、备件、保证期。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船用(包括移动和固定式近海装置)电机(不包括微型控制电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隐极同步发电机(或调相机)的总要求、空冷、氢冷或液冷发电机(或调相机)的一般要求、燃气轮发电机和核电用隐极同步发电机的特殊要求,及氢气作为冷却介质的同步发电机(或调相机)注意的事项:包括发电机(或调相机)运行所需的辅助设备、厂房内氢气可能积聚的区域。本标准适用于容量大于10 MVA三相2极或4极隐极同步发电机以及三相隐极同步调相机。
1.1 本部分规定了同步发电机及调相机励磁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项目、标志与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与电力系统连接的1O MW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50MW及以上透平型同步发电机和调相机的励磁系统。发电电动机励磁系统可参照使用。 1.2 本部分仅适用于下列几种型式的励磁系统。 1.2.1 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 a) 交流励磁机带静止整流器; b) 交流励磁机带旋转整流器(无刷励磁系统)。 1.2.2 静止励磁系统 a) 电势源静止励磁系统; b) 复合源静止励磁系统。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的一般要求,使用条件,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性能要求,同步电动机励磁系统的性能要求,试验规则,设备的成套性,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及批量生产和质量保证等。本文件适用于下列范围的50 Hz和60 Hz同步电机励磁系统的设计、制造等:——10 000 kW以下的水轮发电机;——6 000 kW以下的汽轮发电机;——3 200 kW及以下的内燃发电机;——10 000 kW以下的同步电动机。
本标准适用于由汽轮机及被驱动机械的组合体(以下简称为汽轮机组)发出的空间噪声的测量。对配备有规定的辅助设备的机组不限制其输出功率的大小。本标准仅适用于汽轮机运行层面以上和在该层面为界的连续的测量包络表面以内的汽轮机组(汽轮机、发电机及连接部件)。
GB/T 8117的本部分主要适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凝汽式汽轮机高准确度的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某些条款也适用于非发电用途的汽轮机。本部分提供了过热蒸汽或饱和蒸汽轮机的试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湿蒸汽比焓所需的测量及方法,并叙述了在核电厂中考虑到放射性安全条例情况下,进行试验所需要的预防措施。本部分的部分内容也适用于背压式汽轮机、抽汽式汽轮机及混压式汽轮机的热力性能试验。对于具体情况,只需应用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本部分规定了验收试验的准备、实施、评估的统一规则,同时也包含进行验收试验条件的细节。如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复杂或特殊情况,则制造商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达成适当的协议。
GB/T 8117的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型式、容量和用途,准确度范围较宽的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对于某个具体情况来说,只需应用本标准的相关条款。本部分提供了过热蒸汽或饱和蒸汽轮机的试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湿蒸汽比焓所需的测量及方法,并叙述了在核电厂中考虑到放射性安全条例情况下进行试验需要的预防措施。本部分规定了验收试验的准备、实施、评估、与保证值的比较以及计算测量不确定度等方面统一的规则,同时也包含了进行验收试验条件的细节。如果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复杂或特殊的情况,则制造商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达成适当的协议。
GB/T 8117的本部分,也称为“改造规程”,制定了用于改造汽轮机的热力性能验证试验的补充性改造规程。本部分所给出的规定遵循GB/T 8117.2-2008中的导则,但还修改和补充了改造汽轮机的保证值以及通过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来验证保证值。本部分给出了验证试验的准备、实施、计算、试验结果与保证值的比较及测量不确定度等一般原则。本部分仅适用于汽轮机设备中某些硬件改造的性能验证试验。本部分不适用于循环系统的任何改进或其他电站设备的任何改造(例如锅炉、给水加热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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