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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干线电力网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类似的机车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GBT 3859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电子阀器件的所有半导体电力变流器和半导体电力开关的性能。电子阀器件主要有半导体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极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种晶闸管和功率晶体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断或反向导通,可借助电流、电压或光控制。假设非双稳器件在开关状态下工作。本部分主要从总体上规定对变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适用于把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或把直流电变换为交流电的电网换相变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类型的电力电子变流器尚无产品标准,本部分的内容也适用。这些特定的要求适用于进行功率变换、换相(例如: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电动机传动用半导体变流器 )的半导体电力变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组合(例如:电传动机车车辆用直接直流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或特殊性能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的所有电力变流器。电力变流器的专用产品标准应参考本部分。
本标准给出了声学和有关声学的常用的和基础的名词和术语。 本标准给出的声学术语共有914条,分成十三章(第2-14章)。当一术语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定义时,则用a,b,c分行并列叙述。附录A为汉英声学名词,按汉语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录同时作为声学术语的汉文索引。附录B为英汉声学名词,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为声学术语的英文索引。 本标准声学术语中所列的名词(汉文或英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义词时,对于未加区别的名词,表示这些名词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对圆括号()里的名词,一般表示过去曾用过的名词,现在仍可使用,但本标准不作推荐。方括号[]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义中圆括号()里的字一般是注释。名词中的花括号{}表示主要根据所列学科的规定。斜体表示拼音。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适用于由电机驱动的工业和商业用真空吸尘器的安全,这些器具包括带有或不带附件的湿式、干式或湿干兼有的便携式器具和驻立式器具。例如从工作台和机器上抽吸的灰尘或类似污物。其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本部分也适用于收集有危险的灰尘器具,有危险的灰尘包括石棉,或附加要求使用的液体。本部分也适用于除电动机以外其他驱动形式的器具,但必须考虑其作用。对于电池供电的器具应参考IEC 60355-2-72.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或电池供电的便携式组合器具,带或不带内置的电池充电器,带有一个底盘,打算在室内或室外使用的与工业和商业在户内或户外使用的,湿式、干式清洁地毯或地板的器具的安全。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本部分也适用于电动机使用其他形式能量的器具,但是必须考虑其造成的影响。对于表明在正常使用中要处理危险粉尘的器具,附加要求在IEC 60335-2-69附录AA中规定。
1.1.1 本部分适用的设备GB 4793的本部分规定了预定作用、工业过程用以及教育用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当在1.4的环境条件下使用时,这些符合下列a)~d)定义的任何一种设备可以配备计算装置: a) 电气试验和测量设备 是指用电气方法试验、测量、指示或记录一个或多个电量或非电量的设备,也包括非测量设备,如信号发生器、测量标准器、电源、换能器和发射机等。 注:除了设计成仅嵌装在其他设备上的面板仪表外.所有指示和记录用的电气测量仪器(1.1.2的那些设备除外)均在GB 4793的范围内。嵌装式面板仪表被认为是元件,仅需要满足GB 4793的相关要求,或者作为嵌装这些仪表的设备的一个部件满足其他标准。 b) 电气控制设备 是指将一个或多个输出量控制在特定量值的设备,而且每一个量值由手动设置、本地或远地编程,或者由一个或多个输入变量来确定的。 c) 电气实验室设备 是指测量、指示、监视或分析物质的设备,或者用于制备材料的设备,包括体外诊断(IVD)设备。 这种设备也可用于实验室以外的地方,例如自我检查用的IVD设备就可以在家庭中使用。 d) 预定要与上述设备一起使用的附件(例如样品处理设备)。1.1.2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 不适用于包括在下列标准范围内的设备: a) GB 8898(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b) GB 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c) GB 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但1.1.3规定的设备除外); d)GB 9706(医用电气设备); e) GB/T 15283(0.5、1和2级交流有功电度表); f) GB l9212(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g)IEC 60204(电气机械控制装置); h)IEC 60364(建筑物电气装置); i)IEC 60439-1(低压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1.1.3 计算设备本部分仅适用于组成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的一部分或设计成仅与设备一起使用的计算机、处理器等。 注:在GB 4943范围内的并符合其要求的汁算装置和类似设备被认为适合与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一起使用。但是,GB 4943对防潮和防液体的某些要求没有本部分严格。如果潮湿和液体引起的危险可能会影响符合GB 4943的设备,而且该符合GB 4943的设备如果又与符合本部分的设备一起使用,则使用说明要规定出所需要的任何附加的预防措施。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与机械系统,包括以协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组机械,但不包括系统更高层次的方面(例:系统之间的通信)。 本部分可应用于额定电压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过36kV和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的情况下工作的设备或设备的部件,对较高的电压或频率,需满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压设备”一词也覆盖了作为再高压下工作的设备整体中部分的低压设备。除非特别注明,本部分中的技术条件主要适用于高压下工作的部分。这些技术条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适用于高压设备。 本部分所覆盖的电气设备是从电源到机械电气设备的连接点处开始的(见5.1)。 本部分是一个应用标准,不限制或约束技术进步。它不包括所有技术要求(如保护、联锁或控制),这些要求是其它标准或规则为保障人身免受非电气伤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种类型机械对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体适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义的机械。(附录A列出的机械,其电气设备属本部分范围) 下述机械的电气设备可以附加特殊技术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户外或其他的保护性建筑之外)的机械; ——使用、处理和生产易爆炸的物质(例:油漆或锯屑)的机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环境中使用的机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种物质时存在着特殊危险的机械; ——矿山机械。 直接用电能作为加工手段的动力电路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部分给出了光纤通信系统(OFCS)的安全运行、维护要求和具体指南。在OFCS中,光功率可以达到发射设备限制以外或距光源很远的距离处。本部分规定了OFCS中的光可达位置的危险等级的评估,替代了依据GB 7247.1中激光产品的分类。本部分适用于完整安装的端到端OFCS,包括其能够产生或放大光辐射的部件和组件。那些仅面向OEM供应商销售的,用于集成到完整安装的端到端OFCS中的独立部件和组件不必按照本部分进行评估,因为终的OFCS本身须按照本部分进行评估。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传输激光功率为主的光纤系统,例如在材料加工或医疗领域的应用等。除了由激光辐射造成的危害外,OFCS也可能引起其他危害,如火灾。本部分不涉及OFCS在易爆环境中的爆炸或火灾等安全事项。本部分中提及的“激光”包括发光二极管(LED)和光放大器。本部分的目的是:——保护人员免受由OFCS引起的光辐射危害;——对制造商、安装方、检修方和运营商提出要求,需制定工作步骤和提供相关信息,以便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通过使用符号、标牌和指示,确保对人员提供充分的警示,以防止OFCS潜在的危害。更详细的必要性参见附录A。OFCS的安全依赖于组成系统的设备特性。因此可能需要在产品上标明安全的相关信息或将此类信息包括在使用说明书中。根据潜在的危险等级的要求,OFCS的安全措施和运行责任由安装方或终用户/运营商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本部分将安装和检修操作期间遵守安全指示的责任赋予相应的安装方和检修方,而运行和维护的职责在终用户或运营商。本部分的用户可能属于上述制造商、安装方、终用户或运营商范围中的一方或多方。
GB 7251的本部分规定了下述低压成套设备(见3.101)的定义、使用条件、结构要求、技术特性和验证要求:--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成套设备;--与发电、输电、配电、电能转换以及控制电能消耗的设备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为特殊条件而设计的成套设备,例如船舶、铁路和民用(非人员操作),只要符合相关的特定要求;--为机器的电气设备而设计的成套设备,IEC 60204包含了构成机器组成部分的成套设备的补充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所有一次性设计、制造和检验的或完全标准化批量制造的成套设备。进行生产和/或组装的可以不是初始制造商(见第1部分3.10.1和3.10.2)。本部分不适用于符合各自相关产品标准的单独器件和自成一体的组件,诸如电机启动器、刀熔开关、电子设备等。本部分不适用于GB 7251的其他部分中特定类型的成套设备、GB 13961-2008中的电源轨道系统、GB/T 19215(所有部分)中的电缆槽和管道系统及IEC 61534(所有部分)中的动力轨道系统。
GB/T 7341的本部分规定了3种类型耳声阻抗/导纳的测量仪器的性能和为这些仪器提供的设施条件,及用于验收试验和指导常规校准的测试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使用规定的纯音探测信号测量人外耳道中声阻抗/导纳的仪器,也适用于使用其他探测信号的本类仪器。本部分旨在保证符合本部分的各类仪器,在可比的测试条件下的一致性。本部分无意约束新特性的开发或引入,也不妨碍技术方法的革新。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
本标准界定了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范围内基础和常用词汇的中英文名称及定义,但不包括信号传输方面的词汇。本标准适用于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范围内基础和常用词汇的中英文名称及定义,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设计和结构要求,适当的情况下还规定了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熟练人员操作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出版物IEC 60244-1定义的设备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任何辅助装置,适用于除下款规定外的所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附属装置,包括组合单元和匹配网络,但不包括天线系统及与其相关联的馈线。本标准不适用于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而无保护接地的安全绝缘结构的发射设备。此类设备在 GB/T 12501—1990《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中称为n类设备,此类设备的标记参照附录B中 B2. 2的符号标记。本标准不保证当设备非正常工作时,在设备上工作的非熟练人员的安全。本标准的使用并不限于型式试验,还可用于设备安装之后的验收试验,设备部件变更后的试验,以及为保证设备在整个寿命期间的安全以适当的时间间隔所进行的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对高频介质加热设备的各项要求,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技 术分级、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订购和供货等。本标准适用于频率为1~300MHz、输出功率大于或等于50W的高频介质加热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该设备可在自然气氛、保护气氛和真空中,对诸如塑料、木材、橡胶、织品、玻璃、陶瓷、纸张、食品等部分导电性或非导电性材料进行加热、软化、热合和干燥等热加工工艺。设备的产品标准应根据本标准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发射、抗扰度和性能准则的电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满足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A.813决议的要求(参见附录A)。 依据本标准进行试验和安装的设备满足相关的IM0要求。 注1:本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已作为EMC系列标准中的一个标准。 注2:本标准未涉及对人员的影响。 本标准针对测量方法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南和建议,来实现下列各组设备中的电气与电子装置的电磁兼容性。 A组: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B组:发电和变电设备 C组:以脉动能量工作的设备 D组:开关设备和控制系统 E组:内部通信和信号处理设备 F组:非电气零件和设备 G组:综合系统 IEC 60945是A组和C组的基础EMC标准。 注:本标准没有具体说明诸如对电击和设备介电(强度)试验时保护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GB/T 12668的本部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直流调速传动系统,该系统包括电力变流器、控制设备和一台或数台电动机。不适用于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 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kV及以下,50HZ或60HZ的电气传动系统(PDS)。 IEC 61800-3中包括了电磁兼容性(EMC)特性。 本部分给出了变流器的特性及其与整个直流传动系统的关系。同时说明了关于变流器额定值、正常使用条件、过载情况、浪涌承受能力、稳定性、保护、交流电源接地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标准还论述了诸如控制方案、诊断和拓朴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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