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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的射频骚扰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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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确定不问断电源设备(UPS)性能的方法和试验要求。适用于直流环节有电储能装置的电子间接交流变流系统。本部分涉及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基本功能是确保交流电源的连续供电。不间断电源设备也可用于改善电源的质量,使其保持在预定的特性范围之内。本部分适用于功率从不足100 W到数兆瓦,能满足用户对不同负载类型、供电连续性和供电质量要求之各种型式UPS。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电子式不间断电源设备(UPS): a)输出单相或三相固定频率交流电压; b) 直流环节有储能装置,另有规定者例外; c)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 d)可为移动式、静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装的设备。本部分还包括规定了所有电力转换开关的形式,这些开关总是与UPS的输出相关,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这些开关包括断路器、旁路开关、隔离开关、负载转换开关和互连开关。它们与UPS的其他功能单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负载电力的连续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规的主配电板、整流器输入开关或直流开关(例如用于蓄电池,整流器输出或逆变器输入等的开关),也不适用于基于旋转电机的UPS。 注1:本部分考虑到市场上UPS额定值在本部分范围之内的大多数用途,都与信息技术设备相关。 按现行技术,UPS大部分的负载设备是属非线性负载,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可容忍非正弦电压,UPS输出额定值都规定 与线性和非线性负载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应予声明。 在本部分范围内,基于试验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线性负载,或由制造厂的补充说明确认。 注2:对于非正弦输出电压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荐的储能时间之外,应得到负载设备制造厂商的认可。 注3:对于输出频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运行性能标准应由制造厂商和购买者协商确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运行性能来定义完整的不间断电源设备,而不是各UPS功能单元。单独的UPS功能单元按 附录l给出的IEC标准书目的规定,就其应用而言,都不能与本部分相矛盾。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中供电的技术要求,是安全防范系统供电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施工、检测和验收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安全防范(以下简称安防)系统供电设计、安装施工、检测与验收。
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流的限制。本部分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谐波分量按照附录A和附录B进行测量。本部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非专用电弧焊设备,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属于本部分的范畴。专用电弧焊设备的有关规定在IEC 60974-1中给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据IEC/TR 61000-3-4或IEC 61000-3-12中给出的安装限制。按照本部分所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特殊设备的试验条件在附录C中给出。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 V(相电压)系统的限值尚未考虑。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设备发射(辐射和传导)的射频骚扰:——照明设备(3.3.16);——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部分;——用于居住和非工业应用的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公告标识;——装饰照明;——应急标志。不包括在本文件范围内的有:——打算装在照明设备内且用户不可替换的组件或模块;——工作在工业、科学和医疗频段[ITU无线电条例第63号决议(1979)给出了定义]的照明设备;——航空器和飞机场用的照明设备(跑道、服务设施、平台);——视频标识;——安装件;——射频范围内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在其他CISPR标准内有明确规定的器具,即使具有内装的照明功能。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在本文件中未规定限值的频率上,不需要进行任何测试。同时适用本文件和(或)其他标准不同条款的多功能设备,相关功能工作时需要满足每个条款或标准的规定。对于本文件范围以外并且照明作为次要功能的设备,只需要在按照其适用标准进行评定时运行了照明功能,则无需单独按照本文件评定其照明功能。本文件中的辐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由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的有意传输,也不适用于任何与这些有意传输有关的杂散发射。当本文件中提到“照明设备”和“EUT”时,它们均指被本文件中规定范围内包括的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
GB/T 18039的本部分关注频率在0~9 kHz范围内的传导骚扰,给出了工厂和非公用供电系统的兼容水平。本部分适用于交流50 Hz低压和中压供电系统。本部分不包括船舶、飞机、海上平台及铁路的供电系统。本部分涉及的兼容水平可用于工厂的内部连接点(IPC)。在设备接入上述供电系统接入点,干扰的严重程度在多数情况下可与内部连接点相当。某些场合,特别是对特殊负荷长距离供电的场合,或者干扰源、或者内部装备之间干扰被放大的情形之下,其干扰不同于内部连接点。兼容水平是按电磁环境的不同类型给出,期望对工厂内部或者其他非公用电网内部连接点的兼容水平加以指导:a)设置对工业电网产生电磁骚扰的限值(包括3.1.5定义的规划水平);b)选择设备对工厂和非公用供电系统传导骚扰的抗扰度水平。骚扰现象包括:——电压偏差;——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电压不平衡;——电源频率偏差;——谐波(50次及以下);——间谐波(50次及以下);——高频电压分量(频率高于50次谐波);——暂态过电压;——直流分量。根据供电网络的特性将电磁环境的兼容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本标准关于电磁抗扰度的要求适用于灯及其相关设备,如低压电源或电池组供电的灯泡、附件及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其他IEC或CISPR标准中对抗扰度要求已作出规定了的设备,如:——运输车辆用照明设备;——用娱乐照明控制设备;——内置于其他设备中的照明器具,如:•测量用照明设备或指示灯;•影印机;•幻灯机和投影仪;•多媒体设备。对于那些多功能设备中可以独立于其他设备工作的照明部分,应符合本标准中的电磁抗扰度要求。本标准是以IEC 61000-6-1:2005所规定的室内、商业及工业环境照明要求的内容制定的,根据照明工程实际情况作了修订。符合本标准的照明设备在其他环境中也应能满意地工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产品更好的抗扰度。本标准未能涵盖所有可能的环境要求,某些特殊要求需在供应商及客户之间另行规定。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逆变应急电源(简称EPS)的定义,产品分类和特征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民用等场所在应急状态向照明、动力等及其混合负载提供交流电能的EPS。 本标准适用于输出单相或三相工频正弦波,额定电压不超过1 000 V,功率0.5 kW~1 MW的EPS
GB/T 3024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庭网络终端设备中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下简称网络家电)的通用要求,以及该类产品的功能、性能、软硬件接口、安全性、标志、产品编号等的技术规范。本部分适用于家庭及类似室内场所网络中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电气工程电磁兼容的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
《电磁兼容 综述》的本部分为指导性技术文件,回顾了电网上在2 kHz内工频谐波电流传导发射的来源及其影响,说明了IEC 61000-3-2:2000+AMD1:2001以及IEC 61000-3-12:2004中设备现有发射限值的推导过程。本部分中的概念适用于所有低压交流供电系统,但数据仅适用于欧洲230 V/400 V、50 Hz供电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网络及类似场所网络中使用的带有网络化特征的电子电器产品(以下简称网络家电)设备的软硬件接口、通讯指标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全性要求、检验测试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网络家电。本标准使不同厂家生产的网络家电产品适用于家庭或类似的场所构建的网络,以利于实现互联、互通,并对其设计、生产、安装、测试和实验进行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飞机库、油库、机车站、行业专用货运站、汽车加油站等的电气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静止同步补偿装置的型号命名与产品分类、组成设备、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1kV以上、频率50Hz的交流电力系统中,用于提高电网稳定性、改善电能质量和功率因数的链式静止同步补偿装置(以下简称装置)。其他结构形式的装置可参考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智能家居监控系统中各项功能和性能的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能接入通信网络的智能家居监控系统。本标准对普通家用电器性能检验不做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家居监控系统的术语和系统构成,规定了智能家居监控系统功能和性能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能接入通信网络的智能家居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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