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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用地面供电装置和设备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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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59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电子阀器件的所有半导体电力变流器和半导体电力开关的性能。电子阀器件主要有半导体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极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种晶闸管和功率晶体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断或反向导通,可借助电流、电压或光控制。假设非双稳器件在开关状态下工作。本部分主要从总体上规定对变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适用于把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或把直流电变换为交流电的电网换相变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类型的电力电子变流器尚无产品标准,本部分的内容也适用。这些特定的要求适用于进行功率变换、换相(例如: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电动机传动用半导体变流器 )的半导体电力变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组合(例如:电传动机车车辆用直接直流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或特殊性能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的所有电力变流器。电力变流器的专用产品标准应参考本部分。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地面供电电子和电气设备与系统,包括设备的供电电源,设备自身的保护控制电路,以及变电站、自耦变压器、吸流变压器、变电站开关柜和本地电气开关等轨旁设备的电磁发射与抗扰度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作电压为牵引供电电压的滤波器(如用于谐波抑制或功率因数补偿的滤波器)。通常滤波器需要独立的外壳和接入规定。如果有电磁发射限值要求,将在电子设备标准中规定。本标准的限值也不适用于旨在产生有意发射的通信信号。本部分考虑的频率范围为0 GHz~400 GHz,没有要求的频段不需要进行测试。本部分适用于轨道交通地面供电用电气电子设备和系统,包括:——变电站内对轨道交通系统供电的设备;——轨旁的控制和整流设备,包括用于功率因数补偿装置;——除受流器和相关的回流导体以外的轨道沿线供电接触网,包括轨道交通系统内用以转换牵引电压的变电站中的高压供电系统;——轨旁的辅助电源设备,包括向货运编组站、检修站和车站供电的电源;——与轨道牵引共用的其他非牵引供电电源。本部分给出的抗扰度要求适用于:——关键设备,如防护设备等;——与牵引电力导线相连的设备;——3 m区域内的设备;——10 m区域内的设备且与3 m区域内的设备有连接端口;——10 m区域内的设备且连接有超过30 m的电缆。使用于居民区、商业区和轻工业区环境的供电设备和系统,即使安装于牵引变电所范围内,也应符合其他相关的通用电磁兼容标准。本部分的抗扰度要求不适用于无法按表1~表6进行试验的电源设备。本部分的要求也适用于地面装置。本部分的具体规定应与GB/T 24338.1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GB/T 28026的本部分给出了交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地面装置以及可能受牵引供电系统影响的地面设施的电气安全和保护措施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地面装置维护工作中对电气安全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建线路和既有线路更新改造的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包括:——铁路;——导向式公共交通系统,例如:有轨电车、高架和地下的铁路、山区铁路、无轨电车系统及安装有接触网或接触轨的磁悬浮系统;——物料运输系统。本部分不适用于:——地下矿山牵引供电系统;——吊车,有轨运输平台和类似运输设备,临时建筑(例如:展会结构),因为这类设施目前尚无以接触网供电的先例,它们不会受牵引供电系统的影响;——悬式缆车;——缆索铁路。本部分不对维修作业规程进行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信号应用中的安全相关电子系统(包括子系统和设备)。本标准涉及的范围以及其他IEC标准的关系如图1所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相关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子系统/设备。但在IEC 62278和本标准中定义的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过程对于所有的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子系统/设备来说是必要的,以便确定安全需求。如果分析表明无安全需求存在(也就是非安全相关的情况),并且倘若此结论不受后续变化影响的话,那么可终止本安全标准的应用。本标准既适用于整体信号系统的规范、设计、建造、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修改/扩展阶段,也适用于整体信号系统中的单个子系统和设备。附录C包括与电子硬件元器件相关的规程。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的(包括与应用类型无关的和专门应用类别的)子系统和设备,也适用于特定应用中的系统/子系统/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既有系统/子系统/设备(即在本标准创建之前它们已被接受)。但只要合理并符合实际,对既有系统、子系统和设备的变更与扩展推荐采用本标准。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为轨道交通信号应用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系统/子系统/设备。只要合理并符合实际,它也适用于那些作为安全相关信号系统部件的通用或工业设备(比如电源、调制解调器等)。至少,应提供证据证明:——不依靠此设备来实现安全;——可依靠此设备来实现安全相关功能。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功能安全,它不涉及职业健康和个人安全问题,这方面问题由其他标准讨论。图1 轨道交通主要标准的应用范围(略)
GB/T 32347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地面电气设备的环境条件参数,包括海拔、温度和湿度、空气运动、雨、冰雹、雪和冰、太阳辐射、冲击和振动、污染、雷电、电磁兼容性(EMC)、防火、隧道内的环境条件以及地震。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牵引供电系统中关键固定电气设备的环境影响,适用以下场所:--户外;--遮蔽场所;--隧道中;--以上区域内的封闭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自动扶梯、电梯、消防设施、隧道和站台的照明、售票机、通风系统和一些非基本功能的设施,也不适用于起重机、采矿设备、悬挂缆车和索道车。本部分没有规定设备的试验要求。本部分没有考虑核辐射。本部分没有涵盖的必要环境数据(如有)宜在技术规格书中明确规定。
GB/T 32350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应用中的绝缘配合,适用于海拔1 400 m及以下(标称电压交流1 000 V、直流1 500 V以上的高压电工电子设备)或海拔2 000 m及以下(低压电工电子设备)的信号设备、机车车辆设备及相关地面设备。绝缘配合是设备之间及设备内部各部件之间绝缘的选择、尺寸确定和相互关系,在确定绝缘尺寸时考虑电气应力和环境条件,当电气应力和环境条件相同时,所确定的绝缘尺寸也相同。绝缘配合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过大的绝缘尺寸。本部分规定了:--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绝缘配合试验的一般要求。上述术语“设备”指3.3所定义的“部分”,它可适用于系统、子系统、设备、设备的一部分,或者是等电位线的一种物理实现。本部分不涉及:--通过固体或液体的绝缘距离;--通过除空气之外的其他气体的绝缘距离;--通过非标准气压下的空气的绝缘距离;--在极端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本部分是产品标准的基础标准。然而,由于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因,如信号设备;或由于产品本身特殊的操作环境,如架空线已有标准或规定(如IEC 60913),产品标准可作调整以满足不同的要求。本部分规定了设备的介电试验(型式试验或例行试验),见附录B。
本标准规定了对存在人体(包括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人群)的轨道交通环境中的磁场强度给出了测量和仿真/计算方法,但未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大功率瞬变(如短路、接地故障和变压器过冲等);--旅客和工作人员个人电子设备(如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和无线通讯系统等);--频率高于20 kHz的专用发射器。本标准适用于磁场频率为0 GHz~300 GHz的轨道交通环境中的设备、系统和地面装置。由于轨道交通环境中磁场源的自然特性,仅考虑并测量0 kHz~20 kHz的磁场的数值。
GB/T 32580的本部分规定了单相感性电压互感器(简称:“电压互感器”)的工作条件、特性和应用、额定值和设计要求、耐受条件、铁磁谐振、特殊设计和结构特性。本部分适用于标称电压25 kV、50 kV且频率为50 Hz的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电气测量和保护用的电压互感器。
GB/T 32590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UGTMS)的基本概念、系统定义、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功能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轨道交通站台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电气系统)的系统组成及技术要求、部件技术要求、RAMS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站台门电气系统,其他交通方式沿线安装的各类站台门电气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再生制动能量地面利用系统的环境条件、供电条件、系统构成、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再生制动能量地面利用系统(包括回馈型、储存型和混合型再生制动能量地面利用系统),轨道交通以外的类似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整流机组技术条件的一般要求、牵引整流变压器、牵引整流器、试验、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以二极管器件为整流单元的整流机组的产品设计、制造、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辆电气设备供电地面电源的环境条件、系统组成、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铁道机车车辆在检修、检查、整备及存车时,对其辅助电气系统进行供电的地面电源,不包括对机车车辆的主牵引系统进行供电的地面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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