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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在较强地震发生后,在地震现场对震区建筑物的安全进行鉴定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震后地震应急期间,在预期的地震作用中,在地震现场对受震建筑进行安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震前和震后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和危房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的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升板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炼铁、炼钢和轧钢设备基础设计。
为了使砌体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 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分别按现行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 性鉴定标准》GB 5029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设计、构件制作及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
本标准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石油化工工程中的工艺设备、工艺管道、通用机械、动力设备、化纤设备、仪表与控制系统、仪器和大型计算机信息系统、电气及通信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陆上钻井平台、海洋平台和地面采油采气设施等的地震破坏鉴定和因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造成的破坏鉴定,以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估算和统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抗震设计的有色金属矿山、冶炼、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厂房的结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电子工业厂房、测试站(台)等工程的防微振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工业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火炸药及其制品工厂建筑及结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选煤厂的受煤坑、翻车机房、储煤场、原煤准备车间、主厂房、压滤车间、干燥车间、介质制备车间、浓缩车间、各类水池及泵房、沉淀塔、煤泥沉淀池等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工程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小型选煤厂可参照执行。本规范是根据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及《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的规定编制。
本通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大于0.40g)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隔震设计及其质量控制。\t本通则第1~6章中有关抗菌素震设计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也可供其他土木工程(如桥梁、水工结构等)抗震设计参考应用。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一般给水排水工程中后张法有粘结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圆形水池(包括消化池)的结构设计;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预应力混凝土圆形水池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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