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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查、报废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GB/T 20776中确定的桥架型起重机。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本标准不适用于货运索道、地面缆车、拖牵索道、非公用客运索道以及矿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标准规定了GB/T 6974.3所定义的塔式起重机设计计算的规则、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可组装与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永久性安装的塔式起重机;——电力或内燃机(发动机)驱动的塔式起重机;——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可装设塔身的流动式起重机;——带或不带臂架的安装桅杆;——标准发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机。
本标准规定了衡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衡器的标准编写、书籍出版、文件编制、技术交流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其重量为3.2t~320t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或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桥式起重机或其他桥式起重机的相同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条件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t~320t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或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门式起重机或其他门式起重机的相同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条件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罐笼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及煤系矿山的竖井提升罐笼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架桥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2000t的公路架桥机和铁路架桥机。本标准不包括在铁路线上运行的架桥机用平车。
本标准规定了具有上、下小车,额定起重量为100t~2500t、跨度不小于40m 的造船门式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船厂的船坞、船台、平台,作为船体分段吊装及翻身作业的造船门式起重机。 其他型式和规格的造船门式起重机可参照使用 。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 t~500 t的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场所中工作的门座起重机:a)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货物装卸作业用港口门座起重机;b)船厂和船坞在修、造船时,结构分段拼装和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船厂门座起重机;c)水利电力工程中混凝土吊运、浇筑、水工金属结构件吊装及火力发电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水利电力门座起重机。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500 t的门座起重机以及其他类似场所使用的门座起重机,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在下列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粉尘、可燃性气体及腐蚀性气体(盐雾除外)环境;--核辐射、有毒气体环境;--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 t~100 t的港口固定式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内河港口露天作业的固定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集装箱吊具、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利用其中两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100 t的固定式起重机和其他环境下使用的固定式起重机,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作业环境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盐雾除外);--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冷轧电工钢生产设施、公辅设施、办公和生活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为企业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见附件A,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品的型式试验。《目录》所列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2)产品主要参数超出适用范围的;(3)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的产品配置发生变更的;(4)出现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的运行和维护。
本规范供制定、修订衡器计量技术法规使用,在衡器计量工作的其他方面及相关领域亦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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