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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切断阀和放散阀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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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系统的总体要求,燃气发电机组、燃气供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起动系统、进气和排气系统、监控及信息系统、电气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可燃燃气为燃料的陆用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过滤器产品的分类、代号和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质量证明文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10.0 MPa、公称尺寸不大于600 mm、工作温度范围为-20 ℃~60 ℃燃气输配系统中的燃气过滤器。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和(或)天然气生产过程中的气液分离器。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的分类与型号编制、组成与基本配置、基本要求、性能要求、设计与制造、检验、试验与检测、技术文件与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安装、调试与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的强制鼓风燃烧器和自然通风燃烧器。电站锅炉启动燃烧器、各类工业窑炉与工业加热炉及其他用途燃烧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以下简称“燃气电站”或“电站”)的安全设计,包括建(构)筑物安全设计、燃气发电机组选型安全要求、燃气供给系统和输配电系统等安全设计。本标准适用于总装机容量不小于500 kW的以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秸秆气、煤气、瓦斯等为主体燃料的陆用固定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的工程设计。总装机容量小于500 kW的电站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本规范适用于以浮法玻璃生产工艺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工业有机废渣、污泥,以供气为主且沼气产量不小于500m<上标3>/d,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和输配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工程和下列储存容积小于等于10000 m<上标3>城镇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2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瓶组气化站;3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的设计: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和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及运输工程;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半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全冷冻式储罐和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除外);3 海洋和内河水运的液化石油气运输设施;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本导则适用于运行压力不大于0. 8MPa的建筑燃气工程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除外)输配系统用切断阀和放散阀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结构与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切断阀适用于以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除外)为工作介质、进口压力不大于4.0MPa、工作温度范围-20℃~60℃、公称尺寸不大于DN300、以流经阀门自身的燃气作驱动源的燃气自力式切断阀。本标准放散阀适用于以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除外)为工作介质、进口压力不大于0.1MPa、工作温度范围-20℃~60℃、公称尺寸不大于DN200、以流经阀门自身的燃气作驱动源的燃气自力式放散阀。户内燃气系统用切断阀和放散阀除外。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能力和条件、试验仪器设备、燃气供应系统以及安全运行。本标准适用于检验GB 16914界定的燃气燃烧器具用实验室。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厂站、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不适用于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标准规定了撬装式燃气减压装置(以下简称\"燃气撬装\")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和工艺流程、技术要求、试验和检验、质量证明文件、标志、涂漆、包装和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压力不大于25.0 MPa、工作温度范围-29℃~82℃的撬装式燃气减压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兰炭尾气余热回收利用成套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验收及性能、试验、运行、维护、铭牌、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兰炭企业利用兰炭尾气采用直接燃烧方式,新建、扩建、改建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125 MW以下用于发电或供热的余热回收利用成套装置。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调等用燃气作燃料的新建、扩建\r或改建的燃气输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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