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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748的本部分是产品的安全标准,适用于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该系统可以是组装的,自成体系的或由工厂提供完整集成系统的形式,均通过电化学反应来发电。本部分适用于:——直接或通过转换开关与主网连接,或与独立配电系统连接的系统;——提供交流电或直流电的系统;——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热量能力的系统;——使用以下各种燃料工作的系统:a) 天然气或其他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气体,比如垃圾填埋气、沼气和煤层气等;b) 来源于石油精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气,如丙烷和丁烷;c) 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醇类、酯类、醚类、醛类、酮类、费托法合成液体和其他富氢的有机化合物,例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d) 氢、含氢气的气体混合物,例如合成气、民用燃气等。本部分不适用于于:——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驱动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部分适用于应用在商业、工业和家庭等领域,安装在室内和室外等无危害(未划分等级)区域的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标准考虑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可预期的情况下和在制造商可预设条件下使用时,所有涉及燃料电池系统的重大危险、危险场景和事件,但不包括与环境兼容性(安装条件)有关的各种危险。本标准规定的危险情况仅限于可能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或仅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之外造成的破坏。本标准不涉及对燃料电池内部损坏的保护,只要这种内部损坏不会对燃料电池外部产生危害。本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并非旨在限制创新,当考察本标准未曾涉及的燃料、材料、设计或构造时,这些替代方案需要被评估是否具备与本标准相当的安全、性能水平。
本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产品生产的基本安全要求、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作业要求、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的安全生产。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燃具,包括:a)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蒸汽压力不大于80 k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 L的蒸汽发生器类燃具;b)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 Pa的蒸箱类燃具;c)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腔体内压力不大于80 kPa的炸炉类燃具;d)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煮食炉类燃具;e)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锅口有效直径不小于600 mm的大锅灶类燃具;f)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 kW的煲仔炉,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矮汤炉等平头炉类燃具;g)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 kW的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燃具;h) 焖饭量大于等于6L的饭锅类燃具;i)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洗碗机类燃具;j)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 kW的炒灶类燃具;k)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烧烤炉类燃具;l)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35 kW的热板炉类燃具;m)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的烤箱类燃具;n) 以上产品的组合体。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过滤器产品的分类、代号和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质量证明文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10.0 MPa、公称尺寸不大于600 mm、工作温度范围为-20 ℃~60 ℃燃气输配系统中的燃气过滤器。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和(或)天然气生产过程中的气液分离器。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的分类与型号编制、组成与基本配置、基本要求、性能要求、设计与制造、检验、试验与检测、技术文件与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安装、调试与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的强制鼓风燃烧器和自然通风燃烧器。电站锅炉启动燃烧器、各类工业窑炉与工业加热炉及其他用途燃烧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农村消防规划;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以燃气为一次能源,通过发电机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5MW的简单循环,直接向用户供应冷、热、电能的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连铸坯氢氧火焰切割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相关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切割工艺、切割质量要求、切割系统的使用与维护、安全、环保及消防。本标准适用于以氢氧混合气为燃气介质的连铸坯的手动、半自动及自动火焰切割。
本导则适用于运行压力不大于0. 8MPa的建筑燃气工程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中餐燃气炒菜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每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本标准所指城镇燃气为符合GB/T 13611的燃气。
本标准规定了以符合GB/T 13611的城镇燃气为燃料的常压固定式燃气沸水器的分类和型号,结构和材料,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备饮用水的,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 kW的室内常压固定式非冷凝式燃气沸水器(以下简称“沸水器”)。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取暖器(以下简称取暖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 13611规定的燃气的取暖器,包括:a) 额定热输入不大于20 kW的家用取暖器;b) 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输入不大于120 kW的非家用取暖器。本标准不适用于室外使用的取暖器、冷凝式取暖器、专为工业用途设计的取暖器、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取暖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手动燃气阀门(以下简称阀门)的分类及型号,材料、结构和连接尺寸,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1.6 MPa、公称尺寸不大于100 mm、工作温度不超出-20 ℃~60 ℃且其下限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安装在建筑物内外的非直埋燃气装置与设施上的手动燃气球阀和底部密封的旋塞阀。本标准所指燃气为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
本标准规定了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燃气蒸箱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Pa(表压)的燃起蒸箱(以下简称蒸箱)。本标准所指城镇燃气为符合GB/T 13611的燃气。
本标准规定了加热生活用水的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分类和型号、材料和结构、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标志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除人工煤气之外符合GB/T 13611规定燃气、额定热输入不大于70kW的强制排气式冷凝热水器、强制给排气式冷凝热水器和室外型冷凝热水器。
本标准规定了集成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 13611规定燃气且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 kW带有排风装置的集成式燃气灶具。本标准不适用于移动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集成灶。
本标准规定了炊用燃气大锅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结构和材料,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 mm的炊用燃气大锅灶(以下简称大锅灶)。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燃气自闭阀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结构与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介质符合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工作温度不超出- 10 ℃~40 ℃范围,安装在设计压力小于10 kPa的户内燃气管道上,公称尺寸不大于50 mm的管道燃气自闭阀。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商用厨房等使用,以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安装在室内、燃烧产物机械排至室外的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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