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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插腿式液压叉车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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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类型的步行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此类车辆在正常工业用途时配备有载荷搬运装置,如货叉和平台,或在特殊应用时的整体式属具:--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其他工业车辆;--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盘搬运车;--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剪叉式起升托盘搬运车。本部分亦适用于手动或电动起升的,可在坚实、平整、水平和铺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车辆。本部分涉及有关机械在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误用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危险的附加要求:a)气候条件;b)在恶劣条件下操作(如冰冻、高温、腐蚀、强磁场等极端环境条件);c)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性);d)搬运可能会导致危险状态的货物(如熔融金属、酸/碱、辐射性物质、特别是易碎物品);e)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f)在公共道路上使用;g)直接与食物接触;h)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坚硬路面上操作;i)使用皮带的起升装置;j)人员起升;k) 车辆的倾覆力矩大于40 000 N · m;l)以外接动力(电动、气动)驱动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车辆;m)罐车(通用容器);n)使用机动车牵引的车辆;o)用于特殊用途的车辆(如医院或餐馆用小车);p)带卷扬装置的车辆;q)移动式升降台。噪声、振动和视野不属
本标准规定了冷冲压安全的术语、定义和安全技术要求,包括冲压件结构、工艺、压力机、安全装置和冲模等方面的安全细则。本标准适用于冷冲压生产领域。
GB/T 17454的本部分给出了GB/T 17454.1或GB/T 17454.2没有规定的带或不带外部复位装置的压敏保护装置的一般规则和要求。这些压敏保护装置中的大多数是针对特定应用定制生产的,不能以“标准现货供应”的形式提供。本部分也给出了以下压敏保护装置的具体要求:a) 压敏缓冲器;b) 压敏板;c) 压敏线(触发线)。本部分针对的是压敏装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设计问题,而非具体应用中的适用性。本部分不适用于:——规定与任何具体应用相关的压敏保护装置尺寸;——用于正常运行的符合GB 5226.1的停止装置,包括紧急停机。如果压敏保护装置用于老年人、残疾人或儿童容易接近的地方,还需提出附加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GB/T 37159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造与设备安装、调试方法、验收准则。本部分适用于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建造与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
本规范为企业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确定了生产资料流通活动中的基本术语、作业术语、装备术语的范畴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资料流通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行业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各医疗、教学、科学研究和生物制品等单位对物资管理、计划、统计及会计业务等使用。
YC/T 284的本部分规定了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要求,包括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和现场运行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省级烟草公司(局)、省级工业公司等省级公司、烟草加工和烟草商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中,烟草商业生产经营单位特指地市级烟草公司,烟草加工单位含烟叶复烤、卷烟制造、雪茄烟制造、再造烟叶生产的单位。烟草配套和多元化投资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醋酸纤维、烟草印刷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督检查。本规范与有关标准(规范)相矛盾时,应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标准规定了手动叉腿式液压叉车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500kg,行走、转向和起升均为手动的插腿式液压叉车(以下简称为“叉车”)。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50Okg~3000kg的蓄电池插腿式叉车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期。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行走电动起升、手动行走电动起升的蓄电池插腿式叉车(插入式、跨入式)。蓄电池插腿式叉车(以下简称叉车)的操纵方式为步行操纵、乘驾式操纵(坐式、站式)。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工业部所生产的产品。作为计划、统计管理工作的产品类中划分的统一依据。 本标准不包括大型成套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含核电站常规岛)建筑、安装、调试等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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