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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车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GB/T 2423的本部分提供了不论有无包装的产品安装的方法以及设备和元器件在GB/T 2423冲击(试验E)、振动(试验F)和稳态加速度(试验G)等动力学试验中的安装要求。当与试验设备安装并进行这些试验时,不论有无包装,均视为样品。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甲板机械的一般术语以及锚泊、系缆、装卸货物、拖曳、辅助甲板机械和工程船舶专用甲板机械的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甲板机械的设计、科研、生产、贸易和教学等领域。
本标准给出了声学和有关声学的常用的和基础的名词和术语。 本标准给出的声学术语共有914条,分成十三章(第2-14章)。当一术语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定义时,则用a,b,c分行并列叙述。附录A为汉英声学名词,按汉语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录同时作为声学术语的汉文索引。附录B为英汉声学名词,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为声学术语的英文索引。 本标准声学术语中所列的名词(汉文或英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义词时,对于未加区别的名词,表示这些名词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对圆括号()里的名词,一般表示过去曾用过的名词,现在仍可使用,但本标准不作推荐。方括号[]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义中圆括号()里的字一般是注释。名词中的花括号{}表示主要根据所列学科的规定。斜体表示拼音。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磁约束核聚变领域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磁约束核聚变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外技术交流等。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与机械系统,包括以协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组机械,但不包括系统更高层次的方面(例:系统之间的通信)。 本部分可应用于额定电压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过36kV和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的情况下工作的设备或设备的部件,对较高的电压或频率,需满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压设备”一词也覆盖了作为再高压下工作的设备整体中部分的低压设备。除非特别注明,本部分中的技术条件主要适用于高压下工作的部分。这些技术条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适用于高压设备。 本部分所覆盖的电气设备是从电源到机械电气设备的连接点处开始的(见5.1)。 本部分是一个应用标准,不限制或约束技术进步。它不包括所有技术要求(如保护、联锁或控制),这些要求是其它标准或规则为保障人身免受非电气伤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种类型机械对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体适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义的机械。(附录A列出的机械,其电气设备属本部分范围) 下述机械的电气设备可以附加特殊技术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户外或其他的保护性建筑之外)的机械; ——使用、处理和生产易爆炸的物质(例:油漆或锯屑)的机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环境中使用的机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种物质时存在着特殊危险的机械; ——矿山机械。 直接用电能作为加工手段的动力电路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标准界定了汽车技术状况、汽车检测、汽车诊断和汽车维修等方面专用的或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及相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标准给出了激光产品的安全使用佳指南,涉及所有由受激发射过程而产生光辐射的装置、组件或系统(不包括发光二极管LEDs)。本标准能够帮助相关人员识别危险、评估风险,适用于与激光安全有关的工作和负有安全职责的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海洋科学调查研究和管理的船舶及其主要实验室和专用设备的基本术语及其定 ,义。 本标准适用于海洋调查船的研究、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船专用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工程船的设计、建造、检验、使用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直径为6 mm~38 mm不同结构的光面或镀锌电梯用钢丝绳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曳引驱动和液压驱动电梯用悬挂钢丝绳,乘客和载货电梯用补偿钢丝绳和限速器钢丝绳,货物、人员升降和在导轨间移动的人力电梯用钢丝绳。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地升降机和无论是否载人、不在永久性导轨间运行的临时升降机或架空索道用钢丝绳。
GB/T 9089的本部分规定了户外严酷条件下场所电气设备及附件的一般要求。GB/T 9089.1-2008的范围适用于本部分。
GB 9089的本部分规定了保证人身安全应执行的正常操作程序。这些程序可以不同于在某些控制条件下执行的系统操作。GB/T 9089.1-2008的范围适用于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导航常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导航范围内的各种标准的制定、各类技术文件的编制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高空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大作业高度不大于100 m的高空作业车(以下简称作业车)。
GB/T 10598的本部分规定了露天矿用牙轮钻机和旋转钻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露天矿用牙轮钻机和旋转钻机(以下简称“钻机”),也适用于其他同类型钻机。该类钻机主要用于露天矿山钻凿炮孔,也可用于建筑、水利、公路、铁路和港口等土石方工程中的露天钻孔作业。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 平衡重式叉车;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c) 插腿式叉车;d) 托盘堆垛车;e) 高起升平台搬运车;f) 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g) 侧面式叉车(单侧);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i) 托盘搬运车;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k) 牵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牵引车;l) 平衡重式越野叉车;m) 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对于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车辆和/或带着载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运行的车辆,本部分应与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无人驾驶车辆和载运车,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别适用于这些车辆。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苛刻条件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危险环境)工作的车辆,这些情况需要有特殊防护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制造过程中;--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在公路上使用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在与货架之间的单侧间隙小于500 mm的狭窄通道上使用时;--驾驶拖曳载荷的坐驾式车辆时,由于采用非人类工效学姿势而引起;--驾驶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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