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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检测

发布日期: 2024-06-21 17:34:53 -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9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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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36.1-202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Ex设备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拟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设备,包括由本文件所列补充文件规定的设备,作为这些设备用于爆炸性环境时的通用要求。可假定Ex设备能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与环境爆炸特性有关)运行:——温度:-20 ℃~+60 ℃;——压力:80 kPa~110 kPa;——空气中正常氧含量:通常为21%(体积分数)。本文件及其他补充标准规定了在超出标准温度范围外运行的Ex设备的附加试验要求,对在超出标准压力范围和标准氧含量下运行的Ex设备,可要求进一步附加考虑和试验。这样的附加试验对于依靠熄灭火焰(例如隔爆外壳“d”,GB/T 3836.2)或限制能量(本质安全型“i”,GB/T 3836.4)的防爆型式,可能特别相关。除与爆炸危险直接有关的内容之外,GB/T 3836没有规定其他的安全要求。本文件不涉及绝热压缩、冲击波、放热化学反应、粉尘自燃、明火和热气体/液体等点燃源。本文件由下列文件补充或修改:——GB/T 3836.2: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T 3836.3: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T 3836.4: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T 3836.5:爆炸性环境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GB/T 3836.6:爆炸性环境 第6部分:由液浸型“o”保护的设备;——GB/T 3836.7:爆炸性环境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GB/T 3836.8:爆炸性环境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GB/T 3836.9:爆炸性环境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GB/T 3836.17:爆炸性环境 第17部分:由正压房间“p”和人工通风房间“v”人保护的设备;——GB/T 3836.18: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GB 3836.20: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GB/T 3836.22:爆炸性环境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措施;——GB/T 3836.24:爆炸性环境 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GB/T 3836.25:爆炸性环境 第25部分:可燃性工艺流体与电气系统之间的工艺密封要求;——GB/T 3836.28:爆炸性环境 第28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基本方法和要求;——GB/T 3836.31:爆炸性环境 第31部分:由防粉尘点燃外壳“t”保护的设备;——GB/T 3836.32:爆炸性环境 第32部分:电子控制火花时限本质安全系统;——GB/T 20936.1: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性能要求;——GB/T 20936.4: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开放路径可燃气体探测器性能要求;——GB/T 19518.1:爆炸性环境 电阻式伴热器 第1部分:通用和试验要求;——GB/T 7957:瓦斯环境用矿灯结构、性能和防爆试验通用要求。本文件,连同上述提及的附加文件,不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发爆器、发爆器试验仪和点火电路试验仪。

GB/T 3883.1-2014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部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的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人可能会遇到的。 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1.1 本部分适用的设备GB 4793的本部分规定了预定作用、工业过程用以及教育用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当在1.4的环境条件下使用时,这些符合下列a)~d)定义的任何一种设备可以配备计算装置: a) 电气试验和测量设备 是指用电气方法试验、测量、指示或记录一个或多个电量或非电量的设备,也包括非测量设备,如信号发生器、测量标准器、电源、换能器和发射机等。 注:除了设计成仅嵌装在其他设备上的面板仪表外.所有指示和记录用的电气测量仪器(1.1.2的那些设备除外)均在GB 4793的范围内。嵌装式面板仪表被认为是元件,仅需要满足GB 4793的相关要求,或者作为嵌装这些仪表的设备的一个部件满足其他标准。 b) 电气控制设备 是指将一个或多个输出量控制在特定量值的设备,而且每一个量值由手动设置、本地或远地编程,或者由一个或多个输入变量来确定的。 c) 电气实验室设备 是指测量、指示、监视或分析物质的设备,或者用于制备材料的设备,包括体外诊断(IVD)设备。 这种设备也可用于实验室以外的地方,例如自我检查用的IVD设备就可以在家庭中使用。 d) 预定要与上述设备一起使用的附件(例如样品处理设备)。1.1.2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 不适用于包括在下列标准范围内的设备: a) GB 8898(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b) GB 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c) GB 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但1.1.3规定的设备除外); d)GB 9706(医用电气设备); e) GB/T 15283(0.5、1和2级交流有功电度表); f) GB l9212(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g)IEC 60204(电气机械控制装置); h)IEC 60364(建筑物电气装置); i)IEC 60439-1(低压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1.1.3 计算设备本部分仅适用于组成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的一部分或设计成仅与设备一起使用的计算机、处理器等。 注:在GB 4943范围内的并符合其要求的汁算装置和类似设备被认为适合与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一起使用。但是,GB 4943对防潮和防液体的某些要求没有本部分严格。如果潮湿和液体引起的危险可能会影响符合GB 4943的设备,而且该符合GB 4943的设备如果又与符合本部分的设备一起使用,则使用说明要规定出所需要的任何附加的预防措施。

GB/T 5959.1-2019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5959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电热(EH)和基于处理技术的电热以及物料电磁处理(EPM)的工业装置或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如下的工业装置或设备:——直接和间接电阻加热设备;——电阻伴热设备;——感应加热设备;——利用电磁力对材料作用的设备;——电弧加热(包括埋弧加热)设备;——电渣重熔设备;——等离子体加热和等离子体表面处理设备;——微波加热设备;——介质加热设备;——使用电子枪的设备;——红外辐射加热设备;——激光加热设备。各类EH或EPM设备和装置的总体安全要求由本部分的通用要求与特定类型的装置或设备的特殊要求(指南在附录G中给出)共同规定。如果没有适用于特定装置或设备的特殊要求,则通用要求适用。本部分不适用于下述标准所涉范围的设备和电器:——IEC 60079系列——例如,用于潜在爆炸性气氛中的设备或装置;——IEC 60335系列——例如,家用、商用和类似的电器,包括室内加热;——IEC 60601系列——例如,医用电气设备;——IEC 60974系列——例如,弧焊设备;——IEC 61010系列——例如,实验室用设备。

GB 7247.1-2012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在180 nm~1 mm之内的激光产品的激光辐射的安全、一个激光产品可以是附带或不附带独立电源的单一激光器,也可以是装配了一个或多个激光器的复杂的光学、电气或机械系统、激光产品一般用于物理和光学现象的演示、材料加工、数据读出及存储、信息传输及显示等、这些系统已用在工业、商业、娱乐、研究、教育、医学和消费产品上、出售给其他制造厂商用作系统部件的激光产品可以不遵守本部分,因为终产品本身将要服从本部分、然而,如果激光产品中的激光系统在与设备分离后是可操作设备,那么,则被移开的单元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如果制造厂商根据第3章、第8章、第9章的分类生产激光产品,则不需考虑本部分的要求,表明激光产品在所有工作、维护、检修和故障条件下其发射水平不超过1类的可达发射极限(ALE)、除了激光辐射引起的危害外,激光设备也可引起其他伤害,诸如着火和电击、本部分阐述低要求、符合本部分可能还不足以达到所要求的产品安全水平、激光产品必须符合与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性能和试验要求、如果激光系统构成设备的一部分,则设备必须遵从其他IEC产品安全标准,〔如医疗设备(IEC 60601-2-22),信息技术设备(IEC 60950),音频和视频设备(IEC 60065),在有害环境中使用的设备(IEC 60079),电子玩具(IEC 62115)〕、根据IEC导则104"的条款,本部分适用于由激光辐射引起的危害、如果没有适用的产品安全标准,则应使用IEC 61010-1、在以前的版本中,LEDs(发光二极管)包括在IE

GB/T 7341.1-2010电声学 测听设备 第 1 部分:纯音听力计

本标准规定了听力计的通用要求,以及采用心理声学的测试方法,通过与标准参考听阈级的比较来设计的,用测定听阈级的纯音听力计的具体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旨在保证: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不同听力计,按照GB/T 16403及GB/T 7583所描述的方法,对指定人耳在125Hz~8kHz的频率范围内作听力测试,尤其是听阈测试,应能得到基本相同的结果;所得结果表示受试耳的听力与基准听阈之间的有效比较;听力计按其产生的测试信号范围,操作方式或测试的听觉功能范围的复杂性进行分类。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GB 9706的本部分规定了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除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9706系列标准不适用于:——由IEC 61010系列标准覆盖的不满足ME设备定义的体外诊断设备;——由ISO 14708系列标准覆盖的有源医疗植入装置的植入部分:或——由ISO 7396-1覆盖的医用气体管道系统。

GB 9706.103-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3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的辐射防护

GB 9706的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患者的放射学影像来诊断、规划或指导医疗操作的X射线设备及其部件。

GB 9706.20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2-1部分:能量为1 MeV至50 MeV电子加速器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除下述内容外,通用标准第1章适用。替换:本部分适用于能量为1 MeV至50 MeV的治疗用电子加速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以下简称ME设备。本部分包括型式试验和现场试验,分别适用于电子加速器的制造和某些安装方面:——旨在用于人类医学实践中的放射治疗,包括能由可编程电子子系统(PESS)自动控制其操作参数的选择与显示的设备。——在正常状态下和在正常使用时,该设备输出的X-辐射束和(或)电子辐射束:? 标称能量为1 MeV至50 MeV;? 距辐射源1 m处,大吸收剂量率在0.001 Gy·s<上标-1>和1 Gy·s<上标-1>之间;? 正常治疗距离(NTDs)距辐射源在0.5 m和2 m之间。同时,——预期用于:? 为了正常使用,在获得相应许可人员或合格人员的指导下,由具有特殊医学应用所需技能的操作人员操作,用于特定的临床目的,如固定放射治疗或移动束放射治疗;? 按使用说明书所推荐的方法维护;? 由合格人员定期进行质量保证和校准的检验。GB/T 18987—2015给出了设备运动的命名、刻度的标识、它们的零位置和运动增加值的方向的指导(见201.7.4.101)。GB 15213规定了测试和公布医用电子加速器功能特性的方法。该标准的目的是便于不同制造商基于加速器的ME设备之间的比较。GB 15213不包括安全要求,因此也不需要与本部分保持一致。此外,还应注意,GB 15213中所规定的试验并不能保证一个医用电子加速器在其工作寿命期内符合声称的功能特性。

GB 9706.208-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8部分:能量为10 kV至1 MV治疗X射线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除下述内容外,通用标准的第1章适用。替换:GB 9706的本部分适用于交流电源供电,标称X射线管电压为10 kV~1 MV的治疗X射线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以下称为ME设备。如果一个章条或分章条被明确的规定为仅适用于ME设备,或者仅适用于ME系统,该章条或分章条的标题和内容将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该章条或者分章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GB 9706.21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2-11部分:γ射束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除下述内容外,通用标准第1章适用。替换:本部分用于γ射束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包括多源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设备,以下简称ME设备。若某章或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则该章或条的标题和内容将予以说明。若不是这种情况,则该章或条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除通用标准的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GB 9706.212-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2-12部分:重症护理呼吸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GB 9706.1—2020中1.1由以下内容替换:——本部分适用于与其附件组合使用的呼吸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以下也称为ME设备:预期用于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且由操作者照管的;并且——预期用于医疗场所的急救护理环境中,或预期用于医疗场所内的转运。本部分的各项规定亦适用于制造商预期用于连接至VBS或连接至呼吸机的附件,且该类附件的特性可能影响呼吸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本部分不适用于不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所使用的通气模式下运行的ME设备和ME系统。如果某章或某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仅适用于ME系统,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未明确指出,则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除GB 9706.1-2020中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和ME系统的预期生理功能固有的危险未包括在本部分的具体要求中。本部分不适用于持续气道正压(CPAP)ME设备、睡眠呼吸暂停治疗ME设备、家用呼吸机、通气支持ME设备、急救和转运用呼吸机、麻醉呼吸机、高频喷射呼吸机(HFJVs)和高频震荡呼吸机(HFO-Vs)。本部分没有规定预期主要在护理场所中用于增加自主呼吸患者通气的ME设备的要求。本部分没有规定预期用于由ISO 80601-2-13:2015定义的麻醉应用的呼吸机或附件的要求。本部分没有规定预期用于由ISO 10651-2定义的依赖呼吸机患者使用的家用呼吸机或附件的要求。本部分没有规定预期用于由ISO 10651-3定义的急救和转运用呼吸机或附件的要求。本部分没有规定预期用于由ISO 10651-6定义的家庭护理通气支持呼吸机或附件的要求。

GB 9706.213-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13部分:麻醉工作站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替换:本文件适用于需要操作者持续参与的、用于管理吸入麻醉的麻醉工作站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本文件规定了一个完整的麻醉工作站和下列麻醉工作站组件的专用要求。这些麻醉工作站组件可作为单独设备,也可能和其他相关的麻醉工作站组件组成一个麻醉工作站:——麻醉气体输送系统;——麻醉呼吸系统;——麻醉气体净化系统;——麻醉气体输送装置;——麻醉呼吸机;——监护装置;——报警系统;——保护装置。考虑到通用标准,完整的麻醉工作站和其独立的组件都作为ME设备或ME系统。本文件也适用于制造商声称连接到麻醉工作站的附件,如果这些附件的特性影响麻醉工作站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麻醉工作站组件,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麻醉工作站和其独立的组件。除通用标准7.2.13和8.4.1外,本文件范围内的麻醉工作站和其独立的组件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在本文件中没有具体要求。本文件不适用于附录BB定义的预期使用易燃麻醉剂的麻醉工作站。

GB 9706.216-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16部分: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除下述内容外,通用标准第1章适用。替换:GB 9706的本部分适用于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以下简称血液透析设备)。本部分未考虑使用透析液可再生的血液透析设备的透析液控制系统或者透析液中央供液系统的特定安全细节,但是它考虑了这种血液透析设备对电气安全和患者安全的特定安全要求。本部分规定了血液透析设备的低安全要求。这些血液透析设备预期在医疗监督下供医务人员、患者或其他受过训练的人员使用。本部分包括预期为患者实施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治疗而不依赖于治疗时间和地点的所有ME设备。若适用,本部分适用于预期用于其他体外血液净化治疗的ME设备相关部件。本部分的专用要求不适用于:——体外管路(见YY 0267);——透析器(见YY 0053);——透析液浓缩物(见ISO 23500-4:2019);——透析用水供应系统(见ISO 23500-2:2019);——透析液浓缩物的中央供液系统(见ISO 23500-4:2019),在透析场所中进行大量浓缩物混合的系统;——用于实施腹膜透析的设备(见GB 9706.239)。

GB 9706.217-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2-17部分:自动控制式近距离治疗后装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除下述内容外,通用标准的第1章适用。替换:本部分适用于自动控制式近距离放射治疗后装医用电气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以下简称ME设备。如果章或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仅适用于ME系统,则标题和其内容也适用。否则,该章或条对ME设备和ME系统都适用。除通用标准中7.2.13和8.4.1以外,本部分范围内并没有对ME设备或ME系统隐含的生理学功能危害提出特殊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自动控制式近距离放射治疗后装设备,该ME设备用于疾病的治疗和缓解。本部分规定要求:a) 对自动控制的后装ME设备1) 包含且仅使用β、γ或中子发射密封放射源,或设计与制造用于自动控制后装ME设备的近距离治疗X射线源。2) 能自动将密封放射源从贮源器,或将近距离治疗X射线源从患者体外的一个参考位置,送至施源器内的治疗位置和从治疗位置返回贮源器或返回近距离治疗X射线源的参考位置。3) 设计成与患者有接触。4) 源驱动机构应按预置程序由控制计时器或定时装置控制,自动完成放射源的移动。控制计时器或定时装置可以是可编程电子子系统PESS(计算机或微处理器),也可以是不可编程电子系统。b) ME设备1) 正常使用时,由操作者在经过适当授权或获得合格人员资格后进行操作。操作者具备特定医学应用和特定临床用途,如远程后装近距离治疗,所需的技能;2) 按照使用说明书中推荐的方法维护;3) 由合格人员定期进行质量保证和校准。本部分对密封放射源的要求不作规定。ME设备使用的X射线管的设计要求在IEC其他标准中已经明确,如IEC 60601-2-28:2010。本部分的要求基于下列假设:——治疗计划是有效的,并给出了恰当的治疗参数值;——ME设备使用的放射源源强是已知的。为确保ME设备能完成预置的治疗参数,本部分特别要求:——选用的放射源按选定的组合可在施源器内相对于施源器定位和移动;——按选定的照射时间,由选定的放射源组合给予辐照;——ME设备对操作者或周围其他人员不会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GB 9706.218-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18部分:内窥镜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替换:本文件规定了内窥镜设备的基本安全与基本性能,连同其相关的互连条件和接口条件。

GB 9706.219-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19部分:婴儿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除下述内容外,通用标准的第1章适用。替换:本文件适用于婴儿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要求,如本文件中201.3.209中所定义的设备,也称为ME设备。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除通用标准中7.2.13和8.4.1外,本文件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文件中没有具体要求。本文件规定了婴儿培养箱的安全要求,但如果制造商在其风险管理文档中说明危险所带来的风险与设备的治疗收益相比,是处于一个可接受的水平,那么通过一个特别条款来展示等效安全性的符合性替代方法被视为符合。本文件不适用于:——通过毯子、衬垫和床垫供热的医用加热设备,见YY 9706.235;——婴儿辐射保暖台,见IEC 60601-2-21;——婴儿转运培养箱,见YY 9706.220;——婴儿光治疗设备,见YY 9706.250。

GB 9706.271-2022医用电气设备 第2-71部分:功能性近红外光谱(NIRS)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替换:本文件适用于通过自身或作为ME系统的一部分,实现辅助诊断为预期目的的功能性近红外光谱设备(以下简称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本文件范围不包括:a) 作为ME设备的一个部分,用于测量微血管(毛细血管、微动脉和微静脉)中血红蛋白氧饱和度;b) 非预期用于获得功能性近红外光谱设备输出的近红外光谱(NIRS)组织血氧仪;c) 非预期用于获得功能性近红外光谱设备输出的脉搏血氧仪,其要求见YY 0784;d) 对于功能性近红外光谱的频域和时域设备而言,可采用不同于本文件规定的检验程序;e) 用于测量除氧合和脱氧血红蛋白外的发色团浓度变化的功能性近红外光谱设备,可采用不同于本文件规定的检验程序。

GB 11239.1-2005手术显微镜 第1部分;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1239的本部分规定了手术显微镜(它不含如照相机这样的附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显微手术和诊断治疗时用于观察的手术显微镜。 本部分不适用于眼科手术用手术显微镜光辐射伤害的专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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