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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实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中硝酸钠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硝酸钠的检验。
警告:本标准规定的一些实验过程可能导致危险情况,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中硝酸钾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硝酸钾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三水合乙酸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无水乙酸钠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贮存、运输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无水乙酸钠的检验。示性式:CH<下标3>COONa相对分子质量:82.02(根据2011年相对原子质量)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氟化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中二水合氟化钾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二水合氟化钾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磷酸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磷酸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中四水合酒石酸钾钠的性状、规格、试验、检验规则和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试剂中四水合酒石酸钾钠的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对羟基茴香醚或对苯二酚与叔丁醇反应生成的食品添加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淀粉糖或蔗糖为原料制得的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
本标准适用于玉米等植物加工得到的淀粉乳或淀粉,经水解、精制制成葡萄糖,在催化剂的作用下经氢化反应,再经过精制、浓缩过程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液,以及山梨糖醇液再经过浓缩、干燥、筛分等工艺制得的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
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芯、甘蔗渣和木质等为原料经水解、净化制成木糖,再经加氢等工艺制成的食品添加剂木糖醇,或直接以木糖为原料经加氢等工艺制成的食品添加剂木糖醇。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离子交换树脂。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酶产色链霉菌(Streptomyces diastatochromogenes)经受控发酵,培养液经离子交换树脂吸附、盐酸洗脱并精制后得到的食品添加剂ε-聚赖氨酸盐酸盐。
GB/T 2424的本部分适用于为有关设计和试验人员在应用硫化氢试验规范时提供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用砂及混合料样品及试样的选取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铸造用砂及混合料的含水量、含泥量、粒度、紧实率、透气性、强度、酸耗值、灼烧减量、发气量和发气速度。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本标准规定了以氯乙烯均聚和共聚物(以下简称PVC)为主的共混物及制品在高温时放出氯化氢和任何其他酸性产物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PVC为主要成分的共混物及制品,不适用于在于混下形成的混合物。本方法可以用于表征PVC共混物及制品的热稳定性。本方法适用于在加热过程中褪色试验不能令人满意的有颜色PVC共混物和制品。
GB/T 3403的本部分规定了粉状脲-甲醛和脲/三聚氰胺甲醛模塑料(UF-和UF/MF-PMCs)试样制备方法和测定性能的试验方法,并规定了试验材料的处理要求及试验材料在模塑前和试样在测试前的状态调节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粉状脲-甲醛和脲/三聚氰胺甲醛模塑料(UF-和UF/MF-PMCs)试样制备步骤、条件以及用这些试样测量材料性能的方法。同时也适用于表征PMCs所需的性能及其试验方法。这些性能项目选自GB/T 19467.1-2004中的通用试验方法。其他广泛使用或对PMCs有特别重要的试验方法包含在本部分中,特征性能按GB/T 3403.1-2008中4.4.3和4.4.4的规定。为了得到有重现性和可比性的试验结果,应采用本部分规定的试样制备方法、试样状态调节方法,试样尺寸及试验步骤。采用不同的试样尺寸或不同方法制备的试样而得到的测定值不一定是相同的。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