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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51的本部分提出了在信号接受区内险情视觉信号的感知准则,规定了险情视觉信号的安全与人类工效学要求、相应的物理测量以及主观视觉检验的方法,提供了信号设计指南,以便使信号可以被清楚地感觉,并与GB/T 15706.2-1995中的5.3所述的相关内容有所区别。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险情指示器: ——以文字或图形呈现信息的; ——以数据显示单元传递信息的。 本部分不适用于特定法规(例如公共灾害和公共交通等)所规定的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衬衫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衬衫,不包括有填充物的衬衫。本标准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棉服装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以各种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共混物等为填充物,或以动物毛皮、人造毛皮等为里或制成活里,成批生产的棉服装。本标准不适用于填充物中含有羽绒羽毛的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本标准给出了声学和有关声学的常用的和基础的名词和术语。 本标准给出的声学术语共有914条,分成十三章(第2-14章)。当一术语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定义时,则用a,b,c分行并列叙述。附录A为汉英声学名词,按汉语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录同时作为声学术语的汉文索引。附录B为英汉声学名词,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为声学术语的英文索引。 本标准声学术语中所列的名词(汉文或英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义词时,对于未加区别的名词,表示这些名词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对圆括号()里的名词,一般表示过去曾用过的名词,现在仍可使用,但本标准不作推荐。方括号[]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义中圆括号()里的字一般是注释。名词中的花括号{}表示主要根据所列学科的规定。斜体表示拼音。
本部分规定了以剪切草坪为主要用途的大剪切宽度为200mm的电动手持式剪刀型草剪(以下简称草剪),其交流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直流电压不大于50 V。本部分适用于所有人员在正常使用和合理预见的误用草剪过程中出现的一般危险。 EMC和除噪声以外的环境方面要求不在本部分中考虑。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涉及个人服务和商用用途娱乐器具的安全,单相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IEC 60335-1这一章的内容改换为: 本部分适用于主要供住宅周围使用的或类似用途的步行控制电动割草机的安全,包括滚筒式割草机或转盘式割草机,其额定电压不超过单相250V。 本部分的要求不考虑切割装置为一根或多根非金属纤维绳,或一个或多个非金属切割元件,且其主轴是安装在一般作绕圆心旋转的驱动装置上的转盘式割草机。这些切割装置是靠离心力来进行切割的,单个切割装置的动能不超过10J,并且切割装置不能用由制造商提供的金属或其他刚性材料制成的相同器件进行替换。 本部分一般不考虑: ——儿童或体弱者在没有监管的条件下使用器具的情况。 ——儿童用器具进行玩耍的情况。
IEC 60335-1这一章改换为: 本部分适用于供住宅和住宅周围使用的或类似用途的手持式电动园艺用吸屑机和吹吸两用机(具有切碎装置或无切碎装置)以及园艺用吹屑机的安全,其额定电压不超过单相250V。 本部分一般不考虑: ——无人照看的儿童或体弱人员在没有监管的条件下使用器具; ——儿童玩弄器具的情况。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领域有关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技术交流等。
本规定适用于加速粒子的单核能量低于100MeV的粒子加速器(不包括医疗用加速器和象密封型中子管之类的可移动加速器)设施。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以下简称使用说明)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消费品设计者、生产者、技术文件起草者或此类说明的其他编制者; ——制定消费品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或组织。 本部分的原则和方法与特定的产品标准中涉及使用说明的具体要求同时使用。 本部分包括消费品使用说明的评价方法(参见附录A),作为检查使用说明内容完整性和评价使用说明编写质量的参照方法及依据。 附录A主要供从事评定工作的研究者、专家和消费品评测机构使用。它也有助于本章1.1中提到的本部分的使用对象和管理者。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形式、安放位置及字体、字号的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玩具产品的使用说明。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设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镇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的交通标线的制作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线可参照执行。
GB 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及其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机械和物理性能、易燃性能、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要求、辐射性能和标识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本标准适用于预定供境内销售和使用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玩具:• 公用活动场地的设备;• 公用自动娱乐设备,不论是否需要投币;• 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辆;• 玩具蒸汽机以及装有玩具蒸汽机的玩具;• 投石器/弹弓。下列产品在本部分中不认为是玩具:• 节假日或庆典用装饰品。• 收藏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有清晰可见、易于辨识的标志,说明供14岁及以上收藏家使用。该类别的示例:--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的组装工具包;--民族玩偶和装饰玩偶及其他类似物品;--具有历史意义的玩具复制品;--仿真武器。• 运动器材,包括供体重20 kg以上儿童使用的轮式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等。• 鞍座的大高度大于435 mm的自行车。• 预定用于运动或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踏板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预定用于在公路、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车。• 预定供在深水区使用的水上运动器材、儿童学习游泳用器具(如游泳坐垫、游泳辅助用具等)。• 拼块超过500个的拼图。• 除水枪外的使用压缩空气的枪。• 弓弦的大松弛长度大于120 cm的弓箭装置。• 烟花爆竹,包括非玩具专用火药帽。• 带有尖头弹射
GB6675的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玩具,即设计用于或预定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本部分适用于消费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适用于通过合理的、可预见的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后的玩具,除非另有特殊声明。本部分规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结构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状、尺寸、轮廓、间隙(如摇铃玩具、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铰链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参数要求(非弹性头弹射物的大动能、某些乘骑玩具的小倾倒角等)。本部分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要求及测试方法。这些要求随玩具所对应不同年龄组而不同。特定年龄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据危险的特性及儿童应对的智力和体力而制定的。
1.1 GB 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材料和玩具部件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大限量要求、取样方法,以及测试试样的制备和提取程序。1.2 本部分规定的可迁移元素的大限量要求适用于以下玩具材料:--色漆、清漆、生漆、油墨、聚合物涂层和类似的涂层(见8.1);--聚合物和类似材料,包括无论是否有纺织物增强的层压材料,但不包括其他纺织物和无纺布(见 8.2);--单位面积大质量不超过400 g/m<上标2>的纸和纸板(见8.3);--天然、人造或合成纺织物(见8.4);--玻璃/陶瓷/金属材料,但用于电气连接的铅焊剂除外(见8.5);--其他可浸染色材料,不管是否被浸染色(如木材、纤维板、硬纸板、骨头和皮革)(见8.6);--会留下痕迹的材料(如铅笔中的石墨材料和钢笔中的液体墨水)(见8.7);--软性造型材料,包括造型黏土和凝胶(见8.8);--用在玩具中的颜料,包括指画颜料、清漆、生漆、釉质粉及其他类似的固态或液态材料(见8.9)。1.3 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以下玩具、玩具部件及玩具材料(见C.2.1):--所有预定用于与食物或嘴接触的玩具、化妆品玩具和属于玩具类的书写用具,无论任何年龄段或推荐适用的年龄标识。--预定用于或适用于72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所有玩具。--可触及的涂层,无论任何年龄段或推荐适用的年龄标识。--可触及的液体、膏状物和凝胶(例如液态油漆、造型化合物),无论任何年龄段或推荐适用的年龄标识。1.4 包装材料不包括在本部分的适用范围内,除非它们是预定需保留的,例如盒
见 A.1。GB 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在其上面或内部玩耍的家用室内、户外活动玩具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本部分适用于秋千、滑梯、跷跷板、旋转木马、摇摆玩具、攀爬架、全封闭的儿童秋千座位和其他预定能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体重的产品。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产品:a)健身和体育设备,除非其与活动玩具相连接;b)预定在学校、日托中心、幼儿园、公共操场、餐馆、购物中心和类似公共场所使用的设备;c)青少年看护产品,例如(但不限于)婴儿秋千、婴儿围栏、婴儿床或包括野餐桌的家具、摇篮的摇杆和特别设计用于治疗的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玩具,即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所有产品和材料。除非特别申明,本标准不仅适用于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及生产并供境内销售的玩具,而且适用于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的玩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不以儿童为使用对象的和使用中要求监管或符合特殊条件的玩具。
本部分规定了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的安全要求,使用的光源是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 钨丝灯或单端荧光灯。本部分要与GB 7000.1的有关章一起使用。下述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因节日或庆祝活动的需要,作为附加的装饰性要素特别放置在临时装饰结构中的可移式灯具;—结合了一个插头的低照度背景灯具,例如,一个插入装置的组成部分;—用电池的灯具或不与主电源直接连接的灯具;—玩具;—为成人设计或明显是成人使用的灯具;—在可移动罩子上带有人物或动物(造成或图形)的二维图形的灯具